為深入貫徹落實習總書記關于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刑事審判專業化辦案、一體化協作、綜合化治理,提高審判質量,更好的服務保障健康上海建設,10月21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召開“聿和沙龍·食品藥品刑事審判法律適用專題研討會”。
市高院原副院長、上海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黃祥青出席研討會,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彭文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張紹謙,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副主編姜濤,市高院、市檢察院、三中院、三分檢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委、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食藥環偵總隊、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上鐵檢察院、上鐵法院等相關單位的領導、負責人參加。
本次研討會旨在進一步推動食品藥品刑事審判準確定罪量刑,促進適法統一,以高質量審判助推上海食品藥品安全建設高質量發展。
市高院刑庭庭長周欣為本次研討會致辭。周欣庭長表示,上鐵法院組織召開此次研討會,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最嚴”理念,推動準確定罪量刑、促進適法統一的實踐舉措;也是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一體化協作、綜合化治理、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的重要手段。希望上鐵法院以此為契機,以問題為導向,找準工作的切入點和結合點,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兄弟單位及行政部門和院校專家學者經常交流,深入研討,形成共識,更好地維護上海食品藥品安全,提高老百姓的“安全指數”“幸福指數”。同時對此次研討會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認識,牢固樹立食品藥品安全理念。要進一步強化政治擔當,充分認識食品藥品安全司法保障的重要意義,科學謀劃、高位推進,將加強食品藥品審判作為助力上海平安發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為人民群眾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保駕護航。
二是要以審判為第一要務,依法從嚴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促進適法統一。審判實踐中對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既要做到零容忍,始終以高壓態勢織密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治網絡;又要嚴格掌握證據標準,準確定罪量刑,做到適法統一,不枉不縱,以高質量審判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的殷切期盼。
三是要完善行刑銜接及院校合作,形成合力,構造共建共治格局。審判中要注重做好行刑銜接,協同聯動,牢固樹立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一盤棋”思想,相互配合、積極補位。同時加強院校合作,形成縱向貫通、橫向協同的食品藥品安全審判工作格局,共同推動上海食品藥品安全建設高質量發展。
專題研討
議題一
在非法添加違禁成分的食品類犯罪中,已售部分如何認定犯罪數額
在議題一的討論中,與會嘉賓們圍繞“在非法添加違禁成分的食品類犯罪中,已售部分如何認定犯罪數額”展開了熱烈討論。有觀點認為要從嚴把握,因為食品生產中,尤其是農產品、原料產品中,個體生產戶較多,即使同一批次也可能存在差異性,故不能以查獲的待售產品中含有違禁成分來推定已售產品全部含有違禁成分;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要嚴格按照證據標準,在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他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已售產品中含有違禁成分,進而認定對應的犯罪數額。
張紹謙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與談學者張紹謙教授認為,食品類犯罪要從嚴打擊,定罪及量刑都要嚴格按照刑法及刑訴法規定的原則準確認定,無論是入罪情節還是量刑情節的證據都必須確實、充分,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故在食品類犯罪的數額認定上也應如此。犯罪數額的認定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考慮:一是現場查獲的待售數額,只要經檢測含違禁成分,一律計入犯罪數額;二是已銷售部分,上家清楚的,批次清楚的,有證據能充分證明含違禁成分的,已售部分銷售金額可計入犯罪數額;三是已售部分無直接證據證明含違禁成分,但通過間接證據原則可以推定已售部分含違禁成分的,且被告人未提出反證,已售部分銷售金額可計入犯罪數額。
議題二
對涉假藥犯罪的處罰,是否必須以藥品檢驗機構作出質量檢驗結論為前提
在議題二的討論中,與會嘉賓圍繞“對涉假藥犯罪的處罰,是否必須以藥品檢驗機構作出質量檢驗結論為前提”這一問題進行了研討,一致意見認為,要準確理解和把握《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論并非是認定假藥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要以查明的證據為依據,只要所收集、調取到的證據足以證明違法事實,即可依法定罪處罰。
彭文華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
與談學者彭文華教授對該議題提出三點意見:一是要注意行政法中的“應當”與刑法中的“應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中的“應當”是彈性的,并非必須、絕對。二是從行政法與刑法的銜接關系看,要經過專業機構的鑒定并經法庭的質證才能確定某行為是否達到入罪標準。三是《藥品管理法》中的藥品通常是指有國家標準的藥品,而某些民間配方及自制中藥等無相關國家標準,則無法進行相應的質量檢測。
議題三
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金的裁量標準
在議題三的討論中,與會嘉賓圍繞“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金的裁量標準”進行了深入探討,肯定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可以支持懲罰性賠償金,但對于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不宜簡單的一律按照銷售金額的十倍或損失的三倍進行計算,要結合具體的案情綜合評判。
姜 濤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副主編
與談學者姜濤教授認為,一是對同一被告人既適用自由刑、罰金刑又支持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可能會造成過分懲罰。二是刑附民公益訴訟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的,入罪的標準是犯罪數額,公益訴訟中如果單純以銷售金額或造成的損失為基數計算賠償金額,過于絕對,要同時綜合考量七部委《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中提及的八個方面綜合提出懲罰性賠償金額。三是在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時同時要考慮其后續的用途,是彌補消費者損失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市高院原副院長、上海市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黃祥青對本次研討會做總結時指出,上鐵法院選擇食品藥品刑事審判中有爭議的問題,邀請公檢法、行政機關及院校專家,理論與實踐結合,通過座談交流的形式共同研究探討,值得充分的肯定。同時提出了審理食品藥品刑事案件的基本思路與方法,即要堅持正當性、目的性、系統協調性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他認為,非法添加違禁成分的食品類犯罪要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認定犯罪數額,對于確實無法查明犯罪數額的,要根據犯罪情節的相當性,綜合考量。對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堅持系統性思維,在考慮罰金、違法所得、懲罰性賠償與被告人責任能力以及權利義務的對等情形后,確定一個合理的懲罰性賠償數額。
素材提供| 刑庭 李艷杰
責任編輯| 黃詩原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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