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執行抵押物、抵押權人排除執行、案外人排除抵押人的申請執行、是否構成抵押權等等,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熱點問題。抵押不僅涉及物權編、擔保法司法解釋、執行規范,還涉及不同身份、不同級別的權利人。一般來說,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本期,我們集中整理了與抵押相關的執行問題,與讀者分享。
典型案例: 抵押財產被認定為贓物并執行, 抵押權人還能優先受償嗎?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兼負刑事和民事債務,且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抵押權,執行法院在清償被害方醫療費用后,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請求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寧波中院(2015)浙甬刑一初字第79號刑事判決張永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張永康違法所得1279萬元繼續予以追繳并返還被害人。
二、寧波中院因張永康另案抵押貸款未償還,立案執行被執行人張永康名下位于寧波市興寧巷83號16幢720室房地產(下稱“案涉房產”),抵押權人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下稱“平安寧波分行”)。寧波市江東區法院作出(2015)甬東商初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張永康歸還平安寧波分行本金及利息,平安寧波分行在張永康未履行付款義務時可就案涉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三、寧波中院就案涉房產拍賣所得價款的余款作出《關于被執行人張永康詐騙罪財產刑執行一案房屋拍賣余款分配方案》,根據各被害人的債權數額,按比例分配給羅秀萍161237.12元。
四、羅秀萍提出異議,認為:張永康犯詐騙罪檢察院提起公訴先于平安寧波分行起訴,平安寧波分行不應優先于張永康詐騙案的被害人受償,且抵押貸款合同尚有擔保人可履行擔保責任,故請求撤銷分配方案并重新分配案款。寧波中院裁定駁回羅秀萍的異議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p>
平安寧波分行對寧波市興寧巷83號x幢x室房地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受償順序優先于退賠被害人的損失。異議人提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不應當優先于張永康詐騙案的被害人受償的意見與寧波市江東區法院作出(2015)甬東商初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及法律規定不符。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債務人兼負刑事及民事債務時,抵押權優于被害人的損失退還請求權而劣于被害人人身損害醫藥費用清償請求權受到保護,結合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在處理刑事案涉房產時,因房產上負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權,執行法院在清償被害方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用后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請求應予支持。所以,案涉房產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在刑事案件中依然受到法律保護。
二、執行案件中,若被執行人所有財產系非法所得,比如刑事裁判認定案涉房屋系被執行人用其所吸收的款項以被執行人的名義購置,但該裁判并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沒有證據證明中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房屋系贓款購置以及抵押權人盡到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作為善意第三人,其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權,應就房屋執行案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抵押房產雖系贓款所購,但作為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權人仍可就執行抵押財產所得款項請求優先受償。
三、執行中,債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此時因刑事裁定被執行人財產系他人所有,但由于申請執行人對涉案房產享有抵押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其抵押權應優先于被害人退賠損失請求權受到法律保護,該他人要求將涉案房產拍賣款優先退賠給自己的,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抵押房產雖非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抵押權人仍可就抵押財產優先于刑事被害人損失退賠請求受到清償。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
第一條第一款 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物權法》(已失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寧波中院審理階段關于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于刑事追贓房產拍賣的,抵押權優先于被害人損失退賠請求權受到清償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桨层y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對寧波市興寧巷83號x幢x室房地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受償順序優先于退賠被害人的損失。異議人提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不應當優先于張永康詐騙案的被害人受償的意見與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甬東商初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及法律規定不符。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異議人提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應當向擔保人張永遠去追討的意見亦與法律規定不符?!?/p>
案件來源
《羅秀萍、張永康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2執異6號】
有關刑事追贓房產拍賣的,抵押權優先于被害人損失退賠請求權受到清償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1. 雖然刑事裁定認定案涉房屋系抵押人用其所吸收的款項以抵押人的名義購置,但該裁定并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沒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房屋系贓款購置以及在貸款審核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作為善意第三人,其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權,應就房屋執行案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一:《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市分行為與陳春華、一審孟穎姬、董建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11民終330號】
本院認為,“因刑事裁判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中行麗水分行基于信賴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而發生的交易,應受法律保護。第一,雖然刑事裁定認定案涉房屋系麗水市隆泰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用其所吸收的款項以陳春華的名義購置,但該裁定并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未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情況下,不能僅因案涉房屋系贓款購置來直接否定中行麗水分行基于房屋抵押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第二,案涉房屋權屬登記在陳春華名下,該登記具有公信力,根據物權公示的權利推定效力,只要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都應推定為真實。鑒于案涉抵押貸款并非房屋按揭貸款,中行麗水分行在審核過程中只能通過權屬登記,在形式上審核房屋產權的真實狀況。中行麗水分行與陳春華簽訂《個人循環貸款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對陳春華提供的產權證等抵押所需的各類材料已經做了形式審查,當時陳春華也未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中行麗水分行有理由相信陳春華是該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且在設立該房產抵押時依法進行了抵押權登記,取得了他項權證。可見,中行麗水分行在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盡到了審慎審查和合理注意的義務,因此即便陳春華在設定抵押時存在無權處分的情形,中行麗水分行對案涉房屋的抵押權也構成善意取得。基于以上分析,依據《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的規定,在沒有證據證明中行麗水分行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房屋系贓款購置以及在貸款審核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中行麗水分行作為善意第三人,其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權,依法應予以保護。”
2. 執行法院在對涉案民事裁判的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同時還承擔刑事責任,在被執行財產已拍賣變現但相關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尚未執結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暫緩處置涉案房產拍賣款。
案例二:《郭燕女與洪偉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執復29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一)罰金、沒收財產;(二)責令退賠;(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以及第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根據南海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4056號民事調解書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2011)外刑初字第286號刑事判決書,本案的被執行人洪偉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中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和民事調解書的執行,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洪偉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南海法院在對涉案民事裁判的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洪偉同時還承擔刑事責任,故在被執行財產已拍賣變現但相關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尚未執結的情況下,南海法院暫緩處置涉案房產拍賣款,處理并無不妥。申請復議人郭燕女依據生效民事調解書對被執行人洪偉享有的只是一般民事債權,對涉案房產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依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郭燕女對涉案房產拍賣款無權主張優先受償。綜上所述,郭燕女不服異議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理據不足,應予駁回;南海法院作出的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3. 即使涉案房產并非被執行人所有財產,由于申請執行人對涉案房產享有抵押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其抵押權應優先于被害人退賠損失請求權受到法律保護。
案例三:《溫州佰卓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金建華與張銀鎖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裁定書》【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2016)浙0302執異108號】
本院認為,“被執行人不履行公證機關出具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本院對被執行人提供抵押的坐落溫州市鹿城區綠洲花園14幢401室房產采取查封、拍賣等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異議人要求解除對涉案房產的查封、停止對該房產的拍賣,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即使涉案房產屬于被告人陳彩紅、季章敏的財產,由于申請執行人對涉案房產享有抵押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其優先受償權應優先于退賠被害人損失。異議人要求將涉案房產拍賣款先退賠給異議人,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p>
4.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抵押權并主張優先受償的,抵押權人貸款本息在執行標的拍賣所得案款中優先受償。
案例四:《季文華、季林青等執行裁定書》【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浙11執恢8號之三】
本院認為,“本院依據已生效的(2011)浙麗刑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沒收被執行人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個人全部財產。2016年4月18日,本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以增價方式公告拍賣被執行人季勝軍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蕭山區水城24幢1單元402室以及A區Ⅲ-A-132號車位使用權。該房屋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開元支行借貸抵押財產,貨款本金602645.71元及利息。2016年5月5日10時23分08秒,鄭大大以人民幣1785000元最高價競得,并已交清拍賣款。據此,裁定:三、注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開元支行與季勝軍簽訂的個人房屋擔保借款抵押備案登記(杭州市蕭山區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備案證明:蕭房押字012005092621號)。拍賣款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開元支行貸款本息優先受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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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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