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針對“14歲男孩電梯內將7歲女孩捂嘴抱走”一事,江西省樂平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11月2日21時50分許,該局接到報警稱一小女孩在電梯內被一男子猥褻。
接警后,該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工作,并于次日凌晨2時許將劉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查:當日21時20分許,劉某某(男,14歲)乘坐電梯時對王某某(女,7歲)進行捂嘴并猥褻,在將王某某抱出電梯時被路人發現后逃離現場。
通報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劉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他人,該局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此前據瀟湘晨報報道,一段監控視頻顯示,11月2日晚9時多,一名小女孩進入電梯,隨后一名男孩也進入電梯。該男孩站在該小女孩身后,第一次伸出手想要碰小女孩后背,隨后在電梯門打開之際,他沖上去捂住小女孩口鼻,快速關上電梯門。被捂住的小女孩不斷掙扎,但該男孩并未松手。小女孩最后疑似已昏迷,該男孩將小女孩抱出電梯。
11月4日,該視頻發布者稱,此事是發生在他們小區,小女孩所住樓的電梯里,“肇事者是尾隨一并進的電梯,進去電梯后就開始試圖捂暈女孩,期間電梯門開了,肇事者立馬關上電梯,并按1樓。到達1樓后把女孩抱了出去,女孩家長說是因為肇事者路上遇見路人,估計是心里慌亂,才把女孩放了。”
據該網友提供的業主群聊記錄,小女孩僅7周歲,小女孩家屬稱,事發后自己報警,但是涉事男孩不到24個小時就被放出來,因為他14周歲未成年,不負刑事責任。“施暴者沒有24小時就放出來了,父母那邊不作為,沒有態度,我每看一次視頻我心里都害怕極了。”
小女孩母親稱,女兒當時被捂住后有些窒息,“暈了一下,幾秒鐘之后就醒了。”并表示正準備起訴。
4日中午,該視頻發布者稱,當日上午涉事男孩家屬在業主群里出面道歉,表示“小孩一直都是好好的,從來不會這樣子,那天突然跟中了邪似的。現在人也帶(走)了,大家都放心吧。就算他放出來了,我也不會讓他在那邊待。”并發出涉事男孩被家屬用皮帶抽打教育,以及被戴上手銬帶走的視頻。
另據新京報·緊急呼叫視頻報道,事發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表示,男孩系小區居民,此前保安曾發現其有一些異常,警方已將其帶走調查,“當天凌晨三點鐘把他帶走了,第二天的下午又送回家了,今天早上又把他帶走了”。
此事中,14歲的劉某某應否承擔刑事責任?行政拘留處罰能否執行?
律師解讀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楊文戰律師表示,按《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警方對此事的定性是‘猥褻’,顯然不在上述可追究的罪名范圍內,所以按這個罪是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楊文戰律師說,因此,警方的處理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楊文戰律師提到,需要注意的是,警方僅僅是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并不是真的執行拘留。因為按該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律師也表示,依據我國《刑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時才應擔責。此次事件被認定為猥褻,按此規定無法追究男孩刑事責任。
岳屾山律師說,雖然行政處罰方面有對男孩治安拘留的通報,但實際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一般不執行行政拘留,即并不會被羈押在拘留所,這就使得該處罰對男孩的教育和懲戒效果大打折扣。
岳屾山律師還分析認為,民事責任層面,男孩對女孩的行為屬于侵權。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侵權的,其監護人需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事件中的男孩父母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用等直接損失,而女孩精神受損,也有精神撫慰金,但數額通常不高。
“這一事件讓我們再次關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罰問題。”岳屾山律師說,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有條件下調,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且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負刑事責任。不過,其核準條件較為嚴格。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13年施行,在應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問題上存在不足。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雖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違反治安管理可執行行政拘留,但責任年齡未下調,且需一年內二次違法才執行拘留,這樣的處罰力度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的威懾力有限,仍有改進空間。
此外,要重視未成年人父母在其違法犯罪中的責任問題。當前法律規定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很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與監護人監管缺失或不力有關,因此有必要建立針對監護人失職的懲罰機制,促使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從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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