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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滿足一定條件時其犯罪檔案需要封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這里的封存是檔案僅僅不對外提供,還是可以從記錄上當作“沒有”來處理,即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呢?
答案是可以開具。
2021年公安部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第十條有明確規定:
第十條:
“ 查詢結果的反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
對于個人查詢,申請人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對于單位查詢,被查詢對象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查詢告知函》,并載明查詢對象無犯罪記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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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1、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檔案被封存的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2、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超過五年有期徒刑,不符合檔案封存條件的,根據規定仍應記錄在案。公安機關受理開具證明申請時,應當出具《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
最高檢對于此問題的處理也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八十八條規定,
“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如需要協調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可以看出,如果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未成年人一方遇到公安機關不出具的,可以轉而向檢察院要求出具,或者要求檢察院協助其在公安機關開具。
最后,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指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還規定,“對于犯罪記錄封存的未成年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在入學、入伍、就業時,免除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的義務。”也就是說,被封存記錄的未成年對外不報告自己的刑事處罰記錄也是合法的。
“封存”的意思差不多和對外說“沒有”無差異,這應該就是檔案封存制度想要達到的效果吧。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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