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
秦皇島市司法局與秦皇島市廣播電視臺
聯合制作特別節目
法治大講堂·走進電臺直播間
北京市京師(秦皇島)律師事務所
霍艷華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師(秦皇島)律師事務所的霍艷華律師。本期節目為大家講解民法典第17條之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本條是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齡界限為18周歲的規定。民法區分自然人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意義是,成年人能夠辨認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后果,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下面以張甲與張乙撫養費糾紛案為例來理解該條法律規定的適用。
原告張甲系被告張乙與案外人孫某的女兒。張乙與孫某協議離婚,約定張甲由母親孫某撫養。原告張甲訴稱:其正在上大學,不能獨立生活,還有兩年半畢業,因此被告應繼續負擔原告的撫育費用。被告張乙辯稱,張甲已經年滿18周歲,系成年人,且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撫養費支付至張甲18周歲止,其已經履行完畢,故不應當繼續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及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原告張甲已滿18周歲,系成年人。不存在不能獨立生活的特殊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已經不屬于需要父母給付撫養費的對象,對于其就讀學業所需的支出,亦可以通過申請各類獎助學金、勤工儉學、參與實習等途徑獲得。在被告張乙已足額支付從離婚到原告年滿18周歲的撫養費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繼續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故判決駁回原告張甲的訴訟請求。
今天節目就到這里,感謝收聽,再見!
播出時段
FM103.8 秦皇島私家車廣播
2025年5月7日至6月4日
工作日早上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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