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構成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時間:危險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對合法權益形成了緊迫的、直接危險。
2.緊急避險的意圖:行為人對正在發生或即將要發生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并希望以避險的目的來保護較大合法權益。
3.緊急避險的對象:行為人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較大的合法權益。
4.緊急避險的可行性:必須是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5.緊急避險的限度: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找法網提醒您,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三、緊急避險的特征
1.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
2.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3.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4.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
5.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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