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是指行為人采取主觀上自認為不會被財物的占有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的行為。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中認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即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下。根據《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第2條的規定,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八種情形之一,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元至1500元以上、15000元至5萬元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多次盜竊",是指2年內盜竊3次以上。成立多次盜竊,不以每次行為達到既遂為標準,盜竊未遂的,也應計算在內,且不要求每次行為構成盜竊罪。
"入戶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是認定"戶"的兩個主要特征,一般指單獨為家庭生活使用的房室、封閉的院落,也包括牧民家庭生活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無法與外界相對隔離,一般不認定為"戶",如果其中的一個或者幾個房間供他人家庭生活,且與外界相對隔離,可以認定為"戶"。認定"入戶盜竊",行為人還必須具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而入戶,如行為人無非法目的入戶后見財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入戶盜竊"。違法犯罪目的,包括實施犯罪和一般違法行為的目的,主要限于盜竊、搶劫、詐騙等侵財類違法犯罪行為。
"攜帶兇器盜竊",是指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資竊。認定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盜竊,應當根據行為人的攜帶目的、器械的通常用途等判斷是否具有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險性,如攜帶鑷子、刀片等盜竊工具,或者隨身攜帶掛在鑰匙圈上的小水果刀等實施盜竊,一般不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如果下班途中攜帶鉗子、扳手等生產生活工具盜竊的,應當結合其攜帶目的等綜合判斷,如無違法犯罪目的,則不能認定"攜帶兇器盜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隨身攜帶的財物",是指被害人帶在身上或者置于身邊,能夠隨時控制、及時獲取的財物,如放置在衣服口袋內、手提、肩背的財物;被害人放置在身旁,如椅背上、座椅下、車筐內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放置在行李架上的財物,如能夠隨時控制,也應認定為"隨身攜帶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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