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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
目 錄
案例1
股東在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中循環轉賬捏造虛假出資事實逃避執行的,屬于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陳某、甘某訴甲公司等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
案例2
捏造借貸關系提起虛假訴訟由被執行人實際領取執行款以逃避執行的,屬于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曹某東訴尹某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3
虛構借貸債務起訴意圖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屬于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王某科訴馮某軍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4
捏造房屋買賣合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屬于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侯某某訴某發展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5
虛假訴訟行為人應當向虛假訴訟受害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張某某訴田某某、朱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1
股東在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中循環轉賬捏造虛假出資事實逃避執行的,屬于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陳某、甘某訴甲公司等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乙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股東陳某、甘某等認繳出資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止。因無可供執行財產,以乙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經申請執行人甲公司申請,執行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追加相關股東為被執行人,由各股東分別在各自未繳足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股東甘某(認繳72萬元)、陳某(認繳328萬元)不服該裁定,于2022年12月提起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訴訟中,陳某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在形式上反映陳某于2023年1月18日(訴訟過程中)向乙公司匯款300萬元。乙公司于3月17日自行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填報陳某于1月18日實繳出資300萬元等信息,又于4月10日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將陳某等出資信息予以載明,并將該章程備案于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審理法院依職權調取陳某、乙公司以及案外人陳某華銀行賬戶的流水情況,查明陳某、乙公司與案外人陳某華在2023年1月18日發生多筆連環交易:陳某先分兩次共向乙公司轉賬100萬元后,乙公司立即向陳某華共轉賬100萬元,而陳某華收到100萬元后又分兩次向陳某轉賬100萬元;前述連環轉賬交易重復兩次,形成200萬元閉環轉賬,全部資金最終回到陳某賬戶。后陳某又向乙公司轉賬100萬元,該100萬元已支付申請執行人。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被執行人乙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股東的認繳出資期限為2050年6月9日,股東陳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執行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查明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不能清償所欠債務,并裁定對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故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喪失,出資期限應加速到期。乙公司股東陳某因未足額繳納出資,應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
關于陳某“補繳”出資的事實,綜合分析陳某、乙公司與案外人陳某華之間轉賬交易的支付次數、支付金額、資金流向以及交易次序,可以明顯識別出“陳某→乙公司→陳某華→陳某”的資金轉賬閉環,且陳某未有效舉證證明其與案外人陳某華之間、案外人陳某華與乙公司之間存在真實交易關系。據此可以認定,陳某系使用同一筆金額為100萬元的資金,通過與案外人陳某華循環轉賬的方式,制造了共計300萬元的轉賬流水,并采取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填報年度報告、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方式,對外公示“陳某已于2023年1月18日實繳出資300萬元”。因前述循環轉賬結束后,最終實際用于清償乙公司到期債務的資金為100萬元,且甲公司亦明確認可其系在陳某實際出資100萬元后收取乙公司轉賬款項100萬元,股東陳某實際出資金額僅為100萬元。故判決追加陳某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陳某為逃避履行出資義務,逃廢債務,阻礙執行,在訴訟過程中伙同他人通過循環轉賬的方式虛構出資金額200萬元,并以隱瞞真實交易流水、填報虛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虛假陳述等方式進行虛假訴訟,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情節惡劣,妨害了民事訴訟正常秩序。審理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對陳某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由于陳某的上述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審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
有限責任制度對于降低投資風險、保護股東利益、促進社會投資具有重要意義。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制度,通過虛假出資逃避責任,破壞公司治理制度,擾亂市場秩序,應依法予以打擊。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為逃避執行、逃廢債務,提起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并在訴訟中通過編制虛假出資手續、制造虛假銀行流水、循環轉賬虛增出資金額,制造已經履行完畢出資義務的假象,依據該虛構事實逃避執行的,構成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由其在虛假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虛假訴訟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嚴厲打擊股東通過虛假出資逃廢債的行為。
案例2
捏造借貸關系提起虛假訴訟由被執行人實際領取執行款以逃避執行的,屬于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曹某東訴尹某安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曹某東持尹某安出具的金額為50萬元的借條訴至法院,請求尹某安償還借款50萬元,尹某安對借款事實不持異議。曹某東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持。判決生效后,曹某東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尹某安控制曹某東的銀行卡,實際領取執行款15.91萬元。
朱某蓉對尹某安享有到期債權,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并強制執行,僅執行到部分財產。朱某蓉因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向公安機關報案反映上述民間借貸案件涉嫌虛假訴訟。公安機關通過訊問曹某東、尹某安,認為上述案件涉嫌虛假訴訟,并向審理法院移送虛假訴訟線索。審理法院依法對該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曹某東、尹某安的訊問筆錄等證據和尹某安與曹某東在再審中的陳述證實,尹某安為逃避承擔保證責任、避免其財產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與曹某東惡意串通,向曹某東出具借條憑據,虛構50萬元債權債務,并由曹某東作為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該案民事判決生效后,曹某東申請執行尹某安的財產,相關款項實際由被執行人尹某安領取,制造尹某安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尹某安和曹某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的方式侵害尹某安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審判秩序,損害司法公正,二人行為構成虛假訴訟。人民法院發現后,應當對虛假訴訟所涉生效裁判依法改判。故判決撤銷原判決,駁回曹某東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決定對尹某安拘留十日、罰款5萬元;對曹某東拘留七日、罰款3萬元。
【典型意義】
虛假訴訟擾亂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本案中,尹某安、曹某東提起虛假訴訟,損害申請執行人權益。申請執行人報案后,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虛假訴訟線索。人民法院根據線索對虛假訴訟案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錯。尹某安、曹某東的虛假訴訟行為嚴重擾亂訴訟秩序,極大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其他當事人訴累,應予嚴厲懲治。民間借貸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等司法解釋和政策文件對虛假訴訟的審查作出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結合借貸金額大小、當事人之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等因素綜合判斷,對民間借貸虛假訴訟進行查處,依法保護真實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3
虛構借貸債務起訴意圖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屬于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王某科訴馮某軍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馮某軍因房屋裝修等原因,欠多筆外債即將到期,除工資之外沒有其他收入。2022年7月,馮某軍因欠他人的債務即將到期,擔心債權人起訴后法院凍結、扣劃其工資,便與親戚王某科通謀,虛構馮某軍向王某科借款30萬元的事實。馮某軍持王某科名下的銀行卡,自行通過銀行轉賬、取現、存款的方式,制造王某科向馮某軍出借30萬元的銀行流水。同時,馮某軍向王某科出具借款金額為30萬元的虛假借條,由王某科持相關證據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馮某軍償還王某科借款本金30萬元。訴前調解中,王某科、馮某軍達成虛假的還款協議,致使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作出民事調解書。上述虛假民間借貸訴訟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將涉嫌虛假訴訟的線索移送審理法院。審理法院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進行再審。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馮某軍、王某科書寫的情況說明,檢察機關對馮某軍、王某科的詢問筆錄、調取的銀行交易流水能夠證明該案屬于虛假訴訟。馮某軍、王某科提起本案訴訟的真實目的是通過虛假訴訟幫助馮某軍逃避債務。二人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故判決撤銷原民事調解書,駁回王某科的訴訟請求。審理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馮某軍罰款5000元,對王某科罰款3000元。二人已主動交納罰款。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惡意串通型”虛假訴訟。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虛構民間借貸債權債務關系,“手拉手”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調解,以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這類虛假訴訟行為損害法律權威,降低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必須予以嚴厲打擊。人民法院對原被告存在特殊關系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詳細審查大額資金來源、債權債務形成經過等事實,對于原被告雙方沒有爭議、極力和解的案件,更應審慎處理,確保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裁判。人民法院還應當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建立線索移送、信息交換等工作機制,形成懲治虛假訴訟的合力,對“手拉手”虛假調解行為形成有力震懾,確保司法公器不被惡意利用。
案例4
捏造房屋買賣合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屬于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侯某某訴某發展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侯某某(乙方)與曹某、曹某某(甲方)就某動遷房簽訂一份無落款日期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后曹某、曹某某向侯某某出具收到全款的收據。2015年4月25日,侯某某向曹某賬戶匯入兩筆錢款,每筆70萬元,隨后該兩筆錢款分又別匯回侯某某本人農業銀行賬戶及其關聯方賬戶。侯某某希望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將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轉變為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真實”房屋買賣關系,故起訴請求曹某、曹某某辦理訴爭房屋的過戶手續。曹某作出虛假陳述,認可自己已收到侯某某支付的購房款。審理法院以過戶條件未成就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2018年,案涉房屋被預查封,侯某某以其系案涉房屋買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利為由,向審理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并判決確認房屋歸侯某某所有。
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承認侯某某與曹某、曹某某并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簽訂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實為他人債務作擔保。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侯某某與曹某、曹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存在諸多疑點。首先,該房屋買賣合同形式過于簡單,既沒有約定付款方式,也沒有簽署日期。其次,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訴爭房屋屬于動遷安置房,依政策3年內不得辦理過戶手續,侯某某卻在限制過戶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辦理訴爭房屋的過戶手續,違背常理,存在企圖通過訴訟形式確認該合同真實、有效,為后續訴訟提供依據的嫌疑。正是基于這些疑點,審理法院調取2015年4月25日侯某某向曹某銀行賬戶匯款當日的銀行轉賬明細。銀行轉賬明細顯示侯某某從未向曹某、曹某某支付過房款。經法官多次詢問,侯某某和曹某、曹某某承認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是虛假的。審理法院遂判決駁回侯某某的訴訟請求,并決定對侯某某處以2萬元的罰款。
【典型意義】
執行異議之訴是虛假訴訟增長較快的領域。為保護購房消費者等購房人的權利,司法實踐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購房人請求交付、占有房屋的權利予以優先保護。部分不誠信當事人惡意利用這一制度,通過虛構房屋買賣合同等基本事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逃避執行。本案中,侯某某虛構房屋買賣合同,捏造案件基本事實,濫用執行救濟制度阻卻執行,損害執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通過嚴查虛假訴訟,懲治不誠信訴訟行為,為更好發揮執行異議之訴保護購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創造了條件。
案例5
虛假訴訟行為人應當向虛假訴訟受害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張某某訴田某某、朱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田某某、仝某歸還借款本息299621元并獲支持。隨后,朱某某也向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田某某歸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并申請查封了田某某的兩套房產。一審法院根據雙方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確認田某某自愿償還朱某某借款20萬元及利息。朱某某在執行過程中向法院表示,田某某有還款意向,暫不對其名下房產進行拍賣。債權人張某某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得知朱某某已先行申請查封了債務人田某某的房產,但在田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朱某某既不要求解除對房產的查封又不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此,張某某對朱某某和田某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認為二人相互串通,虛構債權債務并通過虛假訴訟逃避執行。張某某遂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朱某某訴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民事調解書。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查明,朱某某、田某某在原案中進行虛假陳述,存在串通行為,原案訴訟為虛假訴訟。故判決撤銷朱某某訴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民事調解書,駁回朱某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某以被告朱某某與田某某惡意串通、虛假訴訟致使其先后委托多名律師參與維權,產生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律師費等損失為由,起訴請求朱某某、田某某連帶賠償因虛假訴訟給張某某造成的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律師費等損失,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朱某某、田某某實施的虛假訴訟行為給張某某造成訴累,并造成其財產權益受損,應當認定朱某某、田某某構成共同侵權。故判決朱某某、田某某向張某某連帶賠償誤工費12060元、交通食宿費2000元、律師費17000元。
【典型意義】
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妨礙債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造成申請執行人訴累,妨礙申請執行人及時實現債權,損害申請執行人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對造成他人損失的虛假訴訟案件,受害人請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虛假訴訟行為人賠償責任大小可以根據其過錯大小、情節輕重、受害人損失大小等因素作出認定。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妨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造成申請執行人損失的,構成共同侵權,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虛假訴訟行為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既增加了虛假訴訟行為人的違法成本,有利于防范和遏制虛假訴訟,也彌補了受害人因虛假訴訟而受到的損失,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來 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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