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五個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第五個“張某某訴田某某、朱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值得關注。可以說,這是最高院通過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再一次明確一條法律規則:
虛假訴訟行為可認定為一種侵權行為,被侵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損害賠償。
之所以說再次是因為202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第十六條有過相關規定:
“堅持查假糾錯,依法救濟受害人的權利。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可以通知與案件裁判結果可能存在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對查處的虛假訴訟案件,應當依法對虛假訴訟案件生效裁判進行糾錯。對造成他人損失的虛假訴訟案件,受害人請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虛假訴訟行為人賠償責任大小可以根據其過錯大小、情節輕重、受害人損失大小等因素作出認定?!?/p>
這個《意見》嚴格來說不算一個司法解釋,而且規定得比較籠統,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細化了對此類虛假訴訟索賠案件的處理規則。
案例簡述
張某某起訴田某某、仝某歸還借款本息299621元,獲一審法院支持。隨后,朱某某也起訴田某某歸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并申請查封了田某某的兩套房產。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朱某某在執行中表示田某某有還款意向,暫不拍賣房產。但張某某發現朱某某在田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既不解除查封也不申請強制執行,懷疑二人采取虛構訴訟逃避執行,遂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該一審被駁回后,二審法院查明朱某某、田某某存在串通行為,認定為虛假訴訟,遂撤銷原調解書。張某某隨后起訴朱某某、田某某,要求二者連帶賠償因虛假訴訟產生的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律師費等損失,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3條和第120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案中,朱某某和田某某實施的虛假訴訟行為給張某某造成訴累,并造成了財產權益受損,應當認定兩人構成共同侵權。最終判決朱某某、田某某連帶賠償張某某的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和律師費。
圖片為AI生成
案例解讀
1、現實中許多虛假訴訟都是通過民事調解進行的,這個案例也不例外,如果面對其他債權人的主張依據是民事調解書時需要多加留意。本案的索賠前提是法院先行對虛假訴訟進行司法認定,從前述《意見》第16條的表述來看,索賠也是在法院對虛假訴訟的查處之后,因此,如果未提撤銷之訴被法院認定前,直接提起虛假訴訟索賠之訴就有得不到支持風險。
2、如果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可否同時提出索賠?個人認為也可能得不到支持。因為撤銷之訴為形成權之訴,而索賠之訴是給付之訴,兩種訴訟性質不同,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依據的情況下應避免混在一起處理。
3、虛假訴訟索賠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虛假訴訟通常不涉及到人身權益損害,僅有財產損失時一般都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這個案例的處理也符合該規則。支持的索賠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和律師費。
4、支持律師費賠償這點也很重要。通常情況下,除非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否則主張賠償律師費得不支持。該案支持律師費賠償也并非沒有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其中第22條規定:
“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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