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咱們聊聊刑法里特別重要的一個原則 —— 罪刑法定。好多當事人找我咨詢時都會問:"律師,我這事到底算不算犯罪啊?" 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就藏在咱們刑法第三條里:"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說白了,就是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一、這原則為啥這么重要?得從 "類推" 說起
咱們得先明白,罪刑法定首先是給司法機關戴上的 "緊箍咒"。早年間咱們刑法里有個 "類推制度",比如說法律沒寫 "拐賣男性算犯罪",但要是有人拐賣了成年男子,法院可以照著 "拐賣婦女兒童罪" 來類推定罪。這聽起來好像能打擊犯罪,但問題可不少 —— 老百姓沒法提前知道啥行為算犯法啊!今天法官說這事算犯罪,明天換個法官說不定就有新說法,這安全感從哪兒來?所以 1997 年刑法大修時,干脆把類推制度給廢了,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只有法律白紙黑字寫清楚的罪名,才能定人家的罪;只有法律明明白白規定的刑罰,才能處罰人家。
您琢磨啊,咱們普通老百姓過日子,開車能不能闖紅燈、借錢不還會不會坐牢,這些都得靠法律提前說清楚。罪刑法定就像給大家畫了個 "行為邊界圖",邊界里頭的,你放心干;跨出邊界的,你就得掂量掂量。這不是給壞人開綠燈,而是讓每個人都能穩穩當當地規劃生活 —— 畢竟沒人想因為一條自己根本不知道的 "潛規則" 就惹上官司。
二、實踐中碰到的新難題:兜底條款像個 "口袋"?
這些年辦案子,我發現罪刑法定在實踐里有個繞不開的坎兒:兜底條款。比如說刑法里的 "非法經營罪",除了明確列舉的幾種行為,還有個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本來是為了應對新型犯罪留的 "彈性空間",但現在有些地方把它用成了 "萬能條款"。前幾年有個賣電子煙的老板被抓,說他涉嫌非法經營,理由是 "違反電子煙管理規定"。可問題是,刑法里的非法經營罪,得是違反 "國家規定" 的嚴重行為,而電子煙的管理規定算不算 "國家規定",法律其實沒說清楚。這就好比法律畫了個圈,本來只讓圈里的幾種行為算犯罪,結果有人把圈越畫越大,把一些可能只需要行政處罰的事也裝進去了。
這里就得說到罪刑法定的另一個關鍵 ——"明確性"。法律條文得讓老百姓看得懂、分得清,不能搞 "模糊戰術"。比如說 "情節嚴重"" 數額較大 "這些詞,雖然法律里常用,但最好能通過司法解釋給出具體標準。前兩年最高法改了" 詐騙罪 "的數額標準,不同地區根據經濟水平劃分" 數額較大 ""巨大"" 特別巨大 ",這就清楚多了。要是啥都靠法官臨時" 自由裁量 ",罪刑法定的防線就容易松動。
三、律師眼里的 "紅線":千萬別把行政違法當犯罪
這些年辦涉企案件,我特別注意區分 "行政違法" 和 "刑事犯罪"。比如說有的企業搞點小范圍的民間借貸,本來屬于民事糾紛或者行政監管范疇,結果被當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立案。這就是典型的把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混為一談。罪刑法定要求,只有當某種行為不僅違反行政法,還達到了刑法規定的 "嚴重社會危害性" 時,才能動用刑罰。就像開車闖紅燈,交警罰款扣分就行,但如果闖紅燈撞傷人還逃逸,那才可能涉及犯罪。
作為律師,我常跟當事人說:遇到事兒先別急,先看看刑法有沒有明確規定。比如說這兩年熱議的 "AI 換臉詐騙",如果刑法里沒有專門的 "AI 詐騙" 罪名,那就得看是否符合現有的 "詐騙罪" 構成要件 —— 得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被害人產生誤解并處分財產。不能因為出現了新技術,就隨便創造一個新罪名出來。這不是死板,而是法治的底線:刑罰是最嚴厲的處罰,必須慎之又慎。
四、給司法機關的提醒:別讓 "打擊犯罪" 沖昏頭腦
最后想跟同行和司法機關的朋友念叨兩句。咱們都知道,打擊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但罪刑法定原則告訴咱們:打擊犯罪的前提,是先守住法律的邊界。前幾年有個案例,某地把村民在河灘上挖沙賣錢定為 "非法采礦罪",但問題是,河灘是否屬于 "礦產資源",法律并沒有明確界定。這種為了 "嚴打" 而擴大解釋的做法,表面上看是嚴懲了 "違法行為",實際上卻損害了法律的確定性 —— 今天能把挖沙定為犯罪,明天是不是能把摘野生植物也定為犯罪?
罪刑法定還有個重要意義,就是防止 "事后算賬"。比如說今年出臺了一個新罪名,那對于去年發生的行為,就不能用新罪名來處罰。這就是 "禁止溯及既往",說白了就是 "不能用今天的法律管昨天的事"。咱們老百姓過日子,靠的就是 "昨天合法的事今天也不犯法" 的預期,要是法律能隨便回溯,那誰還敢放心做事?
結語:守住罪刑法定,就是守住法治的 "承重墻"
這些年辦了不少刑事案件,我越來越覺得,罪刑法定原則就像咱們法治大廈的 "承重墻"。它有時候看起來像是在給司法機關 "添麻煩",讓一些案件辦起來沒那么 "順手",但正是這種 "麻煩",擋住了權力濫用的風險,護住了咱們每個普通人的安全感。作為律師,我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時,常常會搬出刑法第三條,因為我知道,這短短一句話里,藏著的是 "法無授權不可為" 的現代法治精神,是 "讓無辜者不受追究,讓有罪者罰當其罪" 的公平正義。
所以啊,不管是司法機關還是普通百姓,都得把罪刑法定這根弦繃牢了。法律沒寫的,咱不隨便定罪;法律寫清楚的,咱也不輕易放過。這才是一個現代法治社會該有的樣子,您說是不是這個理兒?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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