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某日,耿某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與孫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孫某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耿某負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因雙方未就賠償問題協商一致,孫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耿某賠償誤工費等損失。孫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根據其提交的證據,在事故發生前原告仍從事建筑工作,有收入來源,并因案涉交通事故導致收入減少。根據原告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雖原告的日工資標準較高,但工作時間存在不穩定性、間歇性。故結合證據情況,誤工費參照2023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進行計算。
法官后語
司法實踐中,對已超退休年齡人員的誤工費認定,一直存在較大爭議。“退休年齡”既是勞動者法定勞動義務的終點,也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障的起點。但退休人員并未喪失繼續勞動的權利,僅是其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從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并不影響其憑借自身腦力、體力等獲得勞動報酬。
處理該類人員在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認定,核心在于確認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前是否具有勞動能力并實際從事勞動或工作,以及是否因交通事故導致其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或者勞動,從而造成收入減少。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誤工費是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確定,而不是以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判斷標準。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代表實際喪失勞動能力,更不意味著喪失勞動權利。因此,誤工費的認定不應受到年齡限制,而應從實際遭受損失的角度進行考慮。若受害人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能夠證明其實際參加勞動,獲取合法報酬,并因事故導致誤工的,相應的誤工費損失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撰寫人:甄曉瑋 審核:胡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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