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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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確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對于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為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之一。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法院,也沒有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管轄法院,那么可以依據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這里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具體確定哪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 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 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例如,如果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那么本案系因借款歸還問題發生的爭議,應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反之,如果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借款合同有效或無效,那么本案系因借款是否出借事項發生的爭議,應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并據此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如果案件涉及的借款金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可能會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周軍律師提醒,以上信息是基于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的一般性解釋,具體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證據。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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