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成功中標河北唐山市曹妃甸區一家國企下屬的酒店運營權,四年后酒店運營權卻旁落他人。半年來,中標方石家莊美麗華大酒店有限公司一直和唐山市曹妃甸區有關部門協商,但是一直拿不回酒店運營權,四年來的巨大投入眼看要付諸東流。
酒店扭虧為盈,運營方一直在賠錢
蘭鳳霞是石家莊美麗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麗華
2011年,蘭鳳霞和公司股東應邀前往曹妃甸考察投資,
2013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唐山曹妃甸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可美麗華酒店的虧損仍在持續,從2011年到2014年,4年累計虧損673.6萬元。
成功中標,沒等來交付通知函
2017年,曹妃甸區依托境內的濕地、稻田、河湖、魚鳥、海洋、海島、溫泉等多元化特色自然旅游資源,全年接待游客150萬人次。而曹妃甸區域內的酒店、餐飲也迎來了一個“賺錢”的小高峰。旺季時,曹妃
2019年,鑒于曹妃島酒店的承載能力已經遠遠跟不上曹妃甸高速發展的旅游業,曹妃甸有關部門決定在一期的基礎上開發曹妃島酒店的二期,開發商是唐山國有控股集團旗下的子公司唐山曹妃甸太陽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城公司”)。
有了曹妃島酒店一期的運營經驗,蘭鳳霞對曹妃島酒店二期的運營非常有信心。
2019年11月4日,太陽城公司在河北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曹妃島酒店二期整體經營權租賃招標公告”,同年12月4日,發布第二次招標公告,25日發布第三次招標公告,直到2020年3月30日第四次發布招標公告,美麗華酒店才中標。2020年4月24日,美麗華酒店收到了太陽城公司發來的《中標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美麗華酒店“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確定為中標人”,要求美麗華酒店在通知書發放之日起30天內與太陽城公司簽訂承包合同。
曹妃島酒店二期的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租賃期為10年,首年租金302萬元,從第四年開始,每年租金上浮5%。
在《曹妃島酒店整體租賃合同補充協議一》中,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甲方租賃標的物驗收合格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時,甲方發出交付通知函之日起計算。但美麗華酒店一直沒有等到曹妃島酒店的二期交付的通知函。
2024年春天,蘭鳳霞發現曹妃島酒店二期已經掛上了維景酒店的牌子。此時,距離美麗華酒店中標已經過去了4年。美麗華酒店方找到太陽城公司討要說法,并要求執行合同,被太陽城公司拒絕。
2024年9月23日,美麗華酒店收到了太陽城公司的一份通知函,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通知函稱,因為“美麗華酒店堅持要求按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租金履行合同,致使雙方談判陷入僵局,租賃標的物無法發揮應有的經濟效能。為最大限度避免國有資產損失,公司已經以國企自用經營方式使用該租賃房屋。鑒于租賃物已由我公司實際使用,原租賃合同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為了避免給
律師:“廢標毀約”無法律依據
蘭鳳霞稱,收到太陽城公司的通知后,美麗華酒店第一時間給太陽城公司回函,“貴公司與我公司于2019年簽訂的《曹妃島酒店
對此,北京京展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曉玲認為,政府招投標平臺
張曉玲介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有合同不執行,讓我們的付出成了泡影”
在沒有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合同的前提下,發標方又讓另外公司參與運營,張曉玲律師認為這種行為屬于廢標毀約。發標方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因此合同已經成立。發標方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亦構成違約行為,中標人根據發標方違約行為的性質亦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
張曉玲說,發標方首先應退還中標人提交的各項保證金,如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賠償損失以合同約定為準,若無約定,根據
“為了二期運營,四年來
11月13日,奔流新聞記者多次致電太陽城公司多個部門了解此事,被告知不知情,向領導匯報后回復,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未得到回復。
【來源:奔流新聞】
文·圖丨奔流新聞首席記者張鵬翔 實習生呂仁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