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通報,一名年僅8歲的未成年人游客唐某某,往大熊貓活動場內扔玩具小熊貓,被終身禁止入園。
成都市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處回應記者稱,“每個人站的角度不一樣,不能因為涉及未成年人就對他網開一面,基地有權力決定處罰。目前我局支持基地的相關處罰決定。”
其實,看不看熊貓,沒什么大不了的。不過,基地未必真有這個處罰的權力。
首先,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為成都市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局管理的副局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它是一個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提供的是公共服務,它的相關政策,就是一個公共政策,而不是一個私人事務。如果是一家私人景區,它可以按照它自己的標準選擇游客。但作為一個公共事業單位,它應該考慮得更多,應該更寬容,而不是更苛刻。
其次,任何處罰都要明確事先告知。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的官網的確有“游客須知”,包括“安靜參觀,遠離動物;禁止向動物活動場內丟雜物、吐痰、投食等”。但是,它的景區不文明行為處罰機制,是否明確公示了呢?
第三,處罰要與行為后果、風險相適應。行政行為應該遵循比例原則,即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其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要符合一定的比例,處罰與違法行為的嚴重性應該是相適應。一個8歲孩子扔了一個熊貓玩具,顯然沒有造成實際后果,否則一定會報道出來。這些玩具通常都是絨毛玩具,即便是塑料的,一般來說,也不會有很大的風險,畢竟8歲孩子扔不了重物。
第四,未成年人有特殊性。對8歲孩子行為的處理,應當與其年齡、認知能力及成長階段的性格特點相符。至于有人說,“這次這個未成年人不能處罰,下次有個未成年人過去把熊貓捅傷了,咋整?”“如果這里開了一個口子,馬上有一撥人說制定規定不執行,所以最好一視同仁”。這些觀點都是典型的邏輯滑坡,缺乏公務人員應有的對未成年人在民事、行政上特殊性的基本常識。
近日的新聞報道,一個男孩殘忍用開水澆了一個女孩,但正因為是未成年人,他本人都不用承擔任何處罰。那么,一個小男孩,就僅僅因為向一個熊貓扔了一個玩具,就要承擔“終身不得享受某一公共服務”的懲罰。這顯然已經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則。
在這一點上,事業單位、政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不能輕易的被網上所謂的對熊孩子喊打喊殺的輿論影響。
有人認為,孩子扔東西,應該向家長追責。孩子造成了損失,家長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現在并無實際后果,也不涉及賠償,又怎么向家長追責呢?難道禁止家長進入?這就成了懲罰的連坐機制了。實際上,孩子扔東西,就那么一瞬間的事,家長想要制止也未必來得及。那么,要不要禁止孩子拿一切玩具、水瓶呢?顯然,這個規矩,既無必要,也不合理。
熊貓地位再高,也只是一只動物。動物和人在人類的哲學價值體系中,是不能相提并論的。這背后涉及到的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尊嚴。一個中國孩子任何時候都比大熊貓重要。
動物保護方面,一直存在一種浪漫主義的想象,這種浪漫主義抬高了動物的位置,貶低了人的主體性。 與此同時,中國的自然保護多強調的是義務,而忽略了人們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有享受資源的權利。
當然,我知道很多人贊同這個處罰。中國老百姓在談論這些事的時候,往往又傾向于嚴管他人。但是,他們沒想過,一個8歲的孩子扔一個玩具,就要終身進入。那么,一個40歲的中年男人去了商K;一個60歲的大爺跳個流行的莎莎舞;一個20歲的小伙子去同性戀酒吧;一個60歲的大媽打了輸贏300的麻將,一個騎著電瓶車超過30公里的小伙子,是不是都應該勞教5到8年?
于是,對這個孩子的苛刻,最終會塑造出對自身的苛刻態度。
其實,從扔玩具不會發展到“捅熊貓”,但事業單位自行立一個嚴厲的規矩,卻正在蔓延。真正可能出現的情況是,任何公共服務單位,地鐵、燃氣、供暖、醫院、學校,都可以自行立規,拒絕提供服務。
這樣的事情,已不是孤例
就在上個月,一名顏料師博主進入云南哀牢山自然保護區探礦的視頻走紅,引發熱議。最初,新平縣管護局的工作人員確認,該顏料師進入的區域不是國家級保護區,而是哀牢山縣級保護區的未開發區,沒有進入到核心區,行為是合規的。
但在輿論壓力下,隨后,相關管理方連發《云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訪客須知》及《關于禁止進入自然保護區開展各類未經批準的人為活動的告知書》。除了保護區內原住居民和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云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開展各種徒步、健行、拓展運動、登山、探險、穿越、露營等活動。
也就是說,本來“不違規”的行為,在這個《須知》和《告知書》之后,就成了違規。
一個局級事業單位,一紙應付輿論的《須知》,就可以限制公民權利。另一個副局級單位,自行立規,就可以終身懲罰一個未成年人。對普通大眾、對政府機構,對立法司法體系來說,這難道不是比博主進入自然保護區,一個孩子扔玩具,更值得關注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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