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某混凝土公司因虛開發票被移送公安機關,確定為重大失信主體
#平潭#
平潭綜合實驗區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主要違法事實
經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5份,票面額累計51.04萬元;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金額107.72萬元,稅額3.23萬元。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違法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短評:
虛開發票的不僅會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會以虛開發票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以虛開發票罪定罪處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虛開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為虛開金額50萬元以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為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上述平潭綜合實驗區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為51.04萬元,已達到了虛開發票罪的入罪標準,但是,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僅為3.23萬元,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因此,僅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平潭綜合實驗區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該公司虛開的金額剛好超過了入罪標準,如果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柳某某虛開發票案
1.2.辦案機關:閩侯縣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柳某某向他人購買了8張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601000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的行為,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涉案公司已補繳相關稅款,可以從輕處罰。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柳某某不起訴。
#虛開發票罪律師#
#平潭虛開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等重大稅務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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