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
2024年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有54.8萬人,約占受理總人數的1/4。
被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是:1.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不構成犯罪。
既然都不起訴了,說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是錯誤的。這里有多大的比例是律師參與導致的,不得而知,但至少可以證明,如果你的案例有理由,律師參與還是有一定的發揮空間的。不要說刑事律師沒用,那是你的案件沒理由,或者僅是你請的律師沒用。
那怎么樣的案件,需要委托律師呢?
第一,具有無罪空間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譬如,開票時候有貨的案件,最常見的就是涉及到掛靠經營、借名交易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對虛開不知情的案件,最常見的就是公司有好幾個股東,財務性投資的股東對企業的經營管理不清楚的案件。
譬如,在開票的時候,開票費大于13個點的案件。
譬如,在開票的時候,如實繳納銷項稅額、沒有購買進項去沖的案件。
譬如,案發前已經進項轉出的案件。
譬如,沒有資金回流,或者是不是資金回流存在爭議的案件。
譬如,屬于對開發票、環開發票、跳開發票、補開、預開發票的案件。
第二,對虛開稅款金額有爭議的案件。
譬如,發票金額有真有假的案件。
譬如,把進項轉出金額,也認定為虛開稅款金額的案件。
譬如,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計算邏輯有問題,虛開稅款金額可能被夸大的案件。
譬如,有的虛開稅款金額是同案犯獨自實施,但算到自己頭上了的案件。
第三,有機會轉換罪名的案件。
譬如,屬于2024年4號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項中的“虛抵進項稅額”,但司法機關認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實際上可能是逃稅的案件。
譬如,雖然沒有真實交易,但受票方支付的開票費大于13個點,司法機關認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實際上可能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是在過票或者變票,實際上是在逃避繳納消費稅,司法機關認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實際上可能是虛開發票罪或者逃稅罪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是小規模納稅人,拿到進項發票也不能抵扣,開票的時候需要到稅務機關如實繳納稅款,司法機關認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實際上可能是虛開發票罪的案件。
第四,主要是憑口供或者證人證言定罪的案件。
司法實務中,當事人說的,辦案人員沒寫;辦案人員寫的,當事人沒說;辦案人員威脅證人或者次要人員,不按照辦案人員思路做筆錄就收監的事情,太多了。
第五,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沒有查清或者司法機關不認可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是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訴,但司法機關沒有認定自首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是介紹他人虛開,但司法機關沒有認定是從犯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規勸同案犯自首,司法機關沒有認定立功的案件。
第六,對當事人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明顯不當或者訴訟權利被侵犯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涉嫌虛開的稅款僅是100多萬,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司法機關沒有取保候審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被跨省追捕,沒有及時送看守所羈押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連續被審訊了好幾天,涉嫌疲勞審訊的案件。
譬如,律師去看守所會見,被看守所工作人員告知,不準會見的案件。
第七,在審查起訴階段,量刑協商不理想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具有自首情節,檢察官只是從輕,沒有減輕處罰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具有重大立功情節,檢察官只是從輕,沒有減輕處罰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或者補繳稅款,機會判處緩刑,檢察院卻沒有建議適用緩刑的案件。
第八,其他。
譬如,需要調取證據的案件。
譬如,當事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簽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案件。
譬如,在偵查階段就取保候審,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不同意建議適用緩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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