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財產查封作為一項重要的強制性措施,應該精準指向《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所得及相關涉案財物,然而實踐中,因為辦案機關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偏差,偵查慣性或案件復雜性等因素,擴大化查封、關聯性推定查封等不合理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合法財產被錯誤查封。當個人房產、企業賬戶甚至親屬財物突遭不合理查封時,當事人往往陷入困惑與焦慮,我們應該如何去解決這個問題?這不僅需要從程序啟動的細節處著手,在證據中尋找突破點,還要學會用法律規定的監督機制,用靈活有效的辦法和專業的方式去維權,我給大家兩點建議。
第一,遭遇違法查封的第一時間,首先要做的就是把你覺得不該封的想法,寫成一份實實在在的書面材料,這是維權的基礎。提出財產不應查封的異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若僅口頭告知辦案機關異議,可能因缺乏證據遭其推諉,以無記錄證明曾提出異議為由忽視訴求,而提交書面材料具有雙重作用:其一,留下程序痕跡,書面文件可作為已主張異議的直接證據,避免陷入是否提出過異議的爭議;其二,書面文件能為辦案機關提供明確的審查依據,使其在內部研究、向上級匯報時擁有可參考的文本,便于異議事項被納入實質處理流程,提升問題解決的可能性。
第二點,我們在提交異議時候最好有附有相關的證據。在刑事案件中,面對財產被違法查封的困境,很多人會從無罪推定原則出發,認為在法院判定有罪之前,證明查封合理性的責任應在辦案機關,自己無需自證清白。這種想法固然符合法律邏輯,但在實踐中解決問題時,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才是推動財產解封的有效方式。例如在財產類犯罪案件中,房產和銀行賬戶是最常被查封的對象,如果房產一旦進入司法拍賣程序,房產價值將大幅縮水,首次拍賣按市價75%定價,二次拍賣更是低至60%,原本價值百萬的房產最終可能僅能賣出六十萬,與自行出售的價格相差懸殊,因此,盡快證明房產不屬于涉案財產申請解封至關重要。
那么對于房產被查封的問題,我們應當如何證明呢?我個人認為是很容易的事情。現今房產價值動輒百萬千萬,普通人購置房產時,一般都不會選擇使用現金交易,而是通過銀行轉賬完成,這就使得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首付款支付記錄,房產證登記日期等信息都有據可查。比如,如果辦案機關指控犯罪行為發生在2020年,而房產早在2018年就已經購買,且資金來源合法,那么僅從時間維度就能清晰證明該房產與犯罪行為不存在關聯。再比如,即便房產購置時間在犯罪指控期間,但能提供銀行流水證明購房款來自親屬贈與,同樣可以排除其作為涉案財產的可能性。在實際代理案件過程中,只要房產確實與案件無關,當事人幾乎都能通過完整的證據材料實現解封;反之,若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往往意味著該財產確實涉及案件。
在實踐中,除了被告人本人的財產,配偶、父母的銀行卡甚至醫保卡也可能遭遇連帶查封。遇到這種情況,親屬同樣有權申請解封,且在刑事訴訟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都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然而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常以案件尚未定論為由推諉,拒絕處理解封申請。此時,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尋求幫助是關鍵。我之前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個成功案例,我在辦案機關碰壁后,立即整理申請材料,并附上偵查監督申請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要求檢察院對違法查封行為進行審查,并給出書面答復,還明確表示若未得到回應,將向上級機關申訴,檢察院也無法駁斥律師提出的合理訴求,最終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成功解封了當事人親屬被誤封的財產。這一案例充分說明,司法機關有時會因慣性思維忽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主動行使監督權利,積極推動法律程序,往往能打破僵局,為維權打開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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