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10月30日舉報人向武漢市場監督管理局金銀湖所舉報“良品鋪子”一款藕粉中檢測出木薯粉成分;酸辣粉里沒有紅薯、木薯、馬鈴薯成分,舉報人因此質疑配料表造假。11月18日武漢市場監督管理局東西湖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情況通報,根據檢測結果,舉報人反映的良品鋪子工業公司涉嫌委托生產的“‘桂香堅果藕粉’檢測出木薯成分”“‘酸辣粉’未檢測出紅薯成分”的問題并不成立。
良品鋪子表示,打假網紅散布的不實輿論,嚴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給品牌聲譽帶來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目前,公司已固定相關證據對惡意造謠者報案處理,并將同步提起訴訟。
舉報人表示會堅持到底,要么企業被處罰要么自己進去。
舉報人和企業的態度為什么都如此堅決?主要原因是兩者行為都涉及刑事犯罪,不管哪一方是該事件的最終贏家,另一方都會受到刑事處罰,不僅僅是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
一、如果良品鋪子配料表造假會有什么后果?
如果配料表造假企業將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該罪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舉報問題成立,不僅是良品鋪子會構成犯罪,生產廠家也同樣構成犯罪。
(二)該罪名的行為模式
(1)在產品摻雜、摻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本質上是一部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某種性能產品的行為。如以蘿卜冒充人參,以土豆冒充天麻等。實踐中,假冒他人的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行為,不宜認定為“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二)什么人能構成該罪名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制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于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網絡主播如果僅僅是帶貨,沒有參與到生產和銷售企業的具體生產經營或者,占有其股份,一般情況不構成該類犯罪。
(三)如何判
1、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如果舉報人的舉報問題不存在會有什么后果?
如果最后結果是舉報問題不存在,因舉報人舉報的配料表造假問題會使生產者和銷售者受到刑事追訴,舉報人的行為將會涉及誣告陷害罪。如果職業打假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嚴重影響的,可以構成誣告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情節較重的,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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