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職業移民第五類優先EB-5,是專為海外投資移民者設立的一種移民簽證,旨在通過資金注入促進美國經濟,還能為美國創造就業機會。EB-5簽證申請需向美國移民局(USCIS)遞交I-526申請,同時提交投資項目的詳細信息,創造就業機會的證明,以及投資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EB-5簽證申請對投資金的來源要求較為嚴格,在常規申請中,申請人必須提供投資資金從投資者轉移到EB-5項目的整個過程的證明文件,其中包括證明資金初始來源合法性的文件。例如,投資人通過公司的分紅累積了投資資金,在EB-5申請中,投資人需證明創立公司的初始資金是如何得來的;如果投資人通過出售房產獲取了足夠的投資資金,其需提交相關文件證明當時購房的資金來源。
在移民局對EB-5投資資金來源的嚴格審查下,有不少投資人因年代久遠,相關資料缺失等原因,無法查找到完善的文件來證明投資資金的初始來源情況,使EB-5申請陷入僵局。近期,聯邦法院在一項移民訴訟的裁決中,首次駁回了移民局對“EB-5資金來源“的解釋。聯邦法院表示,在EB-5簽證申請中,唯一需要證實的是用于移民投資的資金的直接來源,沒有監管條例要求追溯到提供這筆資金的個人或者實體。以上文為例,在聯邦法院的裁決之下,投資人僅需證明投資資金來源于公司分紅,或由出售房產所得即可。
聯邦法院的這項裁決,今后可能會在EB-5相關的訴訟中,或在EB-5申請的RFE和意向拒絕(NOID)回復中被引用。如果這項決議被廣泛應用,則將大幅優化EB-5申請流程,減輕投資人在準備資金來源證明材料上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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