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騎車上班
被一根挎包的帶子
“勾”成十級傷殘
誰該為這次意外買單?
雙方均無責任的意外
醫藥費誰付
2022年5月,張某在機動車道邊騎自行車去上班,遇上了對面走來的行人董某。因董某右肩挎包的帶子勾住了張某的自行車右側把手,車輛瞬間失控,兩人均摔倒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屬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未有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因此判定雙方均無責任。
然而,張某因傷勢較重入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骨折、骶尾骨挫傷,后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隨后張某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董某承擔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在內的共計25萬余元賠償。
法院:判定董某承擔
60%的賠償責任
本案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故雖經交警部門認定為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任,但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的專業判斷,其運用的歸責原則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和歸責原則有所區別。因此,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本案中,張某、董某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應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認定。
經查,案發事故路段設有人行道,但并未設置非機動車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本案張某在靠車行道的右側騎行符合法律規定,而董某在設有人行道的路段中行走在車行道上,屬于違反路權原則行為。從事故發生時的公共視頻來看,董某在逆向行走時還在低頭看手機,未能盡到對他人相向通行安全的注意義務,因此董某對該事故發生應承擔一定責任。而張某作為自行車駕騎方,速度較行人更快,負有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均應高于董某,其在騎行過程中過于靠近相向而行的董某,具有一定的過錯。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董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張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董某需向張某賠償15萬余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交警部門認定“無責任”的董某是否應對張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交警部門從技術角度對事故現場、事故車輛進行勘查、對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詢問,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進行的責任分配。而民事侵權責任糾紛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需結合案情全面分析證據,考量事故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并不能等同視之,即使事故認定書中認定一方無責,也并不意味著在民事賠償上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具體責任劃分還需結合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量。
交通出行安全至關重要,每位參與者都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非機動車應走非機動車道,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靠車行道右側行駛。行人走人行道,在沒有人行道的路段應靠路邊行走。駕駛人及行人都要時刻注意觀察路面情況,避免因玩手機、打鬧嬉戲等行為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來源:轉載自廣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