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都是當地特產,其他地方是買不到的。你自己一個人出來玩美了,不買點兒特產回去給家里人嘗嘗合適嗎?”
“我這一趟帶你們出來玩,伺候吃伺候喝多不容易,現在賣點兒小玩意養家糊口就都不吱聲了,這么不給我面子嗎?”
“我把話撂這兒了,這東西又不貴都得給我買,不買就下車自己走!”
現在的有些導游業務都學串了,景點介紹的是驢唇不對馬嘴,一問三不知。回到大巴車上賣起東西來是一句話都不帶停的,你睡覺他都得給你叫起來聽,比當地的全職銷售都敬業。面對這些或軟或硬的騷擾,我們游客難道就只能被任人宰割嗎?政訊通全國旅游輿情監測中心在這里可以明確告訴大家:這些導游的賣貨行為都是違法的!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導游人員在工作時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在確保自身的安全情況的情況下,朋友們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搜集證據,然后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并且好好的整治一下對方,為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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