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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對被告人劉連舸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連舸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3.2億余元,造成本金損失人民幣1.907億余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連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劉連舸收受賄賂后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
鑒于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絕大部分違法發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年2月19日消息,劉連舸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10月16日消息,劉連舸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劉連舸作出逮捕決定。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年3月31日消息,劉連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信息顯示,劉連舸,出生于1961年5月,本科就讀于吉林財貿學院(現吉林財經大學)財政金融系,研究生就讀于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現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獲經濟學碩士學位,具有高級經濟師職稱。
加入中國銀行前,劉連舸在中國人民銀行工作近20年,在進出口銀行工作近11年。1987年,畢業后的劉連舸加入中國人民銀行,歷任央行辦公廳干部、副處級秘書,央行外事局國際貨幣基金處助理調研員,央行國際金融組織司亞洲開發銀行副處長、處長,中國駐亞洲開發銀行(菲律賓馬尼拉)副執行董事,央行駐歐洲代表處(英國倫敦)首席代表,央行國際司副司長,央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長(正廳局級),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長,央行反洗錢局(保衛局)局長。
2007年,劉連舸調任進出口銀行擔任副行長,2015年升任為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此外,劉連舸還陸續兼任非洲進出口銀行執行董事,中國-意大利曼達林基金監事會主席、(亞洲)區域信用擔保與投資基金董事長。2018年加入中國銀行,劉連舸擔任該行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同年10月,兼任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同年12月起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2019年7月,劉連舸升任為該行董事長,同時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2023年3月19日,中國銀行發布的《董事長辭任的公告》指出,該行董事會收到劉連舸的辭呈。劉連舸因工作調整,辭去本行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企業文化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委員職務。該辭任自2023年3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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