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貴州省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原所長張某犯玩忽職守罪一案一審判決書。張某因處警過程中未正確履職致一名輔警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據銅仁市石阡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在擔任瓦屋派出所所長時,曾負責偵辦碧江區瓦屋鄉克蘭寨村村民劉某章涉嫌故意傷害劉某潮一案。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21年11月2日對劉某章取保候審,劉某章繳納保證金2000元。后對劉某章解除取保候審,但并未退繳保證金。
2023年3月2日,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對劉某章作出不起訴決定,劉某章于同日向瓦屋派出所主張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未果。
同日22時23分,劉某章酒后撥打瓦屋派出所報警電話,聲稱未退保證金要燒毀自己位于瓦屋鄉克蘭寨村的住房。
當時,瓦屋派出所值班人員為張某、杜某。杜某因次日需參加追逃任務,向張某報備后回家收拾行李,張某未按規定到崗值班,瓦屋派出所值班輔警唐某貴接警后于22時35分向張某電話匯報。
張某獲悉警情后既未立即趕赴現場處警,也未向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上報警情,僅安排輔警唐某貴、劉某濤前往現場,同時電話聯系劉某章進行勸說和安撫。
當天23時許,唐某貴、劉某濤趕至劉某章家后,被其持刀追趕,張某電話安排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自己仍未趕赴現場,也未上報警情。
期間,劉某章持刀攔停駕車路過的碧江分局六龍山派出所輔警向某清,向某清為奪走劉某章刀具致使左手食指受傷,隨即棄車逃離,并電話通知碧江分局交警大隊駐六龍山鄉、瓦屋鄉片區輔警吳某朝。
向某清和吳某朝會合后,前往劉某章家中對其進行勸說。當天23時39分,吳某朝撥打110報警電話請求警力增援,110指令瓦屋派出所處警。
張某獲悉該情況后電話安排唐某貴、劉某濤趕赴現場增援,并從碧江區河西街道家中出發趕往現場。
次日0時許,劉某章不聽勸阻持刀和射釘槍追趕唐某貴等人,吳某朝緊隨其后進行勸阻,在瓦屋鄉克蘭寨廣場被劉某章持刀刺傷。0時17分,吳某朝再次報警。張某接到報警電話后,電話詢問了劉某濤等人現場情況,后駕車趕到瓦屋鄉與增援警力在克蘭寨廣場河邊將劉某章抓獲。
同日,吳某朝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吳某朝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刺傷腹部導致脾臟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23年3月19日、5月18日以證人方式通知張某到市檢察院接受詢問,張某如實供述了相關事實。
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檢察機關于同年7月6日再次通知張某到檢察院接受訊問,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經委托并經銅仁市碧江區司法局調查評估,對張某適用社區矯正不會對社區造成不良影響。
庭審中,張某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意見,但辯解當時確實無人可用,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違紀,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不清楚。
其辯護人認為,張某具有自首、初犯情節,本案屬于過失犯罪,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多因一果造成,希望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身為一名人民警察,在處警過程中過于疏忽大意,存在僥幸心理,不正確履職,造成一人被刺身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張某系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對辯護人提出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張某作為一名人民警察,從穿上警服履行法定職責那天起,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就是其神圣使命。但張某在接到警情的第一時間,沒有作出正確判斷,疏忽大意,導致最后發生一人被刺身亡的嚴重后果,對其免除刑事處罰不足以達到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因此,法院不予采納相關辯護意見。
2024年5月24日,石阡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律師解讀
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張璐律師告訴“法度law”,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正當履職行為是否涉嫌瀆職類犯罪,主要考察的內容是行為本身、行為后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之后再考察其行為的主觀心態。
從本案的行為和后果來看,確實存在失職行為和一人死亡的后果,最失職的行為應在于“23時許唐某貴二人趕至劉某章家后,被其持刀追趕,張某電話安排唐某貴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仍未趕赴現場也未上報警情。”但此失職行為與輔警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趕赴現場和上報警情就能避免這次悲劇的發生?這是一審判決沒有論證的,也是判決值得推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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