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國的人生“分水嶺”,發生在2023年正月。楊立國的人生“分水嶺”,發生在2023年正月。
在這之前,他是11家企業的創始人,累計上繳稅款18億多元。他多次當選本地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和工商聯副主席,并連續多年被評為遷安、唐山的勞動模范,是一位受人尊敬的地方賢達;
在這之后,他被打成“黑老大”,先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六個月,再是暗無天日的刑事羈押。無命案、無套路貸、無保護傘,有辯護律師苦笑:“他一個企業老板,有點‘侮辱’了黑社會的暴力名頭。”
面對非法取證、編造口供、刑訊逼供等重重質疑,一審未啟動“排法”程序,二審又以書面審理避開。2025年3月19日,石家莊市中院裁定駁回楊立國及其他人員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的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總價值約30億元人民幣。
這一結果不僅讓楊立國繼續深陷囹圄,也使畢其一生創造的巨額財富瞬間“清零”。楊立國的家人對此憤慨不已,直指這是一起“近海捕撈式冤案”,是“欲加之罪”的趨利執法。
從地方賢達到“黑老大”
楊立國的人生軌跡頗具傳奇色彩。1963年1月,他生于河北省遷安市城關鎮公平村,早年是一個普通的泥瓦匠和裁縫。
借得改革開放春風,1988年,楊立國踏上創業之路。憑借著勤勞和智慧,他逐步將自己的商業版圖拓展至鐵礦、酒店、房地產等,先后創辦了11家企業,解決數千人的就業,累計上繳稅款高達18億多元。此外,他還熱心公益事業,多年來的捐款總額已達403萬元。
因在經濟發展和公益事業的多重貢獻,楊立國多次當選遷安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和遷安市工商聯副主席,并連續多年被評為遷安市、唐山市勞動模范,在當地享有頗高的聲譽。
楊立國早年的留影
2023年2月16日,這位地方賢達突遭變故,在公安調查一宗其他案件時,發現楊立國名下高達10.9億元的現金存款,隨之人為拔高案件,進而凍結其122套房產、7宗土地使用權、8輛汽車等,總價值約30億元。
此案經歷兩次移送起訴、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以及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024年4月30日,案件起訴到鹿泉區法院,同年6月20日,河北省高院才出指定管轄決定書,期間致使該案當事人處于鹿泉區法院無管轄依據而非法羈押狀態。此外,家屬還反映,該案當事人在指居期間遭遇嚴重的非法取證、刑訊逼供、編造口供等情況。
2024年11月4日,石家莊國山賓館南會議樓,這個臨時改建的審判庭迎來楊立國案一審。
從8月16日到11月初,該案先后召開了四次庭前會議。從2024年11月4日到12月14日,一審法庭審理時間長達40天。因管轄權、審訊程序、查封資產規模、犯罪事實、時間跨度等焦點引發社會熱議。
31頁起訴書指控,早在1998年下半年,為了攫取遷安市趙店子鎮岐閣寺鐵礦(后更名為騰龍鐵礦)的經營權,楊立國通過張愛民(已故)等招募了大量社會閑散人員,采取各種暴力和軟暴力手段,陸續威脅、逼迫代某軍等人轉讓鐵礦的承包經營權,一個以楊立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由此初步形成。
楊立國還先后招募了孫久利、李奧東、朱傳玉、陳文雄等人加入所謂的“護礦隊”,在遷安當地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
檢方還指控,在收購秦皇島的鑫興礦業有限公司(下稱盧龍鐵礦)后,經營期間,楊立國因采礦問題與劉某濤發生矛盾,遂授意陳文雄等人招募更多社會閑散人員充實到“護礦隊”中。
2006年8月5日,雙方在盧龍鐵礦發生斗毆。在這場持械斗毆中,一人重傷、一人輕傷。
檢方認為,楊立國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成立以來,共實施犯罪活動12起,違法活動4起,涉及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罪名,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共四項罪名追究楊立國的刑事責任。
但是,翻遍起訴書與判決書,上述所謂斗毆無一受害者現身,所謂沖突都是外來勢力到礦場鬧事所致。楊立國沒參與任何一場斗毆,與他一同被起訴的20人沒有查出“保護傘”。
更為蹊蹺的是,自2022年11月2日孫久利落網,到2024年11月4日一審開庭,歷時整整兩年。2024年底一審判決,再到2025年3月二審定讞,不過一個季度,中間還有漫長的春節,審判堪稱神速。
“近海捕撈”10億現金存款
庭審過程中,楊立國的辯護律師對檢方的指控提出了強烈的質疑。他們認為,這場涉黑風暴的源頭,本來無關楊立國,而是“孫久利等人系列案件”的舊案。
2018年,楊立國的前員工朱傳玉前往柬埔寨謀生,2022年因涉嫌違法被福建警方拘留,后被移交河北警方。期間,朱傳玉供述其在2006年前后,參與鐵礦打架斗毆的事件,這條線索進而牽出2004年之前的保安隊負責人孫久利。
2022年6月20日,“620專案”成立。警方在辦理孫久利系列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孫久利曾于20年前在楊立國的公司工作過,而楊立國及其企業擁有大量財產,其中現金儲備高達10.9億元。于是,“孫久利等人系列案件”升級為“楊立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最終,拼湊成一個擁有20名被告人的涉黑案件,孫久利則是本案第二被告人。
“本案連楊立國的立案手續都沒有,只有孫久利系列案件——即‘620專案’的立案手續。這簡直是荒唐至極!”辯護律師指出,警方在未對楊立國正式立案的情況下,就對其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這明顯違反了“先立案,后偵查”的法定程序。
多名刑法學專家論證后認為,石家莊鹿泉區,既非本案犯罪行為的發生地或結果地,也非楊立國的居住地,無論是法定管轄,還是指定管轄都缺乏法律依據,該區司法機關對本案根本不具備管轄權。
“管轄權問題的根子,在于逐利式執法,”一位律師指出,這正是某種“遠洋捕撈”的變種——由于發生在省內,因此也被坊間稱之為“近海捕撈”,目標直指民營企業手中的巨額財富。
旁聽者回憶,在庭審中,楊立國極力辯稱,自己與孫久利系列案件毫無關聯,并質疑鹿泉區對其涉黑案件的管轄權。
“我要不是有這么多錢,就沒有這么多事。”他曾無奈地說道。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早在20年前,本案的第二被告人孫久利,就因為在外喝酒打架而被楊立國開除。他在庭審中也明確表示,自己與楊立國的涉黑案件沒有任何關系。
“我跟楊立國一毛錢關系沒有,因為我20年前就不干了。他就在我旁邊坐著,他要是給過我一分錢,你們判我100年我都認。”孫久利在法庭上說。
起訴書與判決書均提及的王江案件(無論是否與楊立國有關),早已過了追訴期。所謂的受害者,在案發當時的鑒定結論是輕傷,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所謂的重傷鑒定,是2022年立案后重新進行的,并非2006年案發時的鑒定結果,且最新的鑒定,僅用了三天時間就出具了結果,其公正性令人質疑。
律師在質證環節還指出,在檢察機關提供的42份問詢筆錄中,竟然有37份來自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
更令人驚訝的是,這些筆錄甚至連標點符號都驚人地一致。多名被告人家屬認為,這明顯是人為拔高、湊數,“為了搞錢而搞案子的痕跡很明顯。”
二審不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后,楊立國不服。他向石家莊市中院提起上訴。
辯護律師多次向二審承辦法官強調,本案開庭審理的必要性,并提交了“足以推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諸多新證據和開庭審理申請。
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存在事實、證據認定錯誤,且明顯會對楊立國的定罪量刑產生實質影響。”
他們指出,一審法院未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多名被告人供述系偵查人員非法取得,與已經查看的同步錄音錄像,及原審被告人當庭供述完全矛盾。并且,其大量證據也未經有效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依據上述證據認定的事實及做出的判決,對上訴人的定性不準、量刑明顯不當。
然而,石家莊中院的回復異常冷淡。
承辦法官認為,雖然部分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不予認可,但所述理由與一審期間的理由并無實質差異,并不影響定罪及量刑。
盡管部分律師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但并不影響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故不同意開庭審理。最終,石家莊中院作出的二審裁定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徑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辯護律師對此表示強烈不滿。他們強調,新調取的證據足以推翻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直接影響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成立,完全符合應當開庭審理的條件。
同時,二審法官與最高法院“全面推進提高二審刑事案件開庭率”的要求背道而馳,無視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對錯與否,并對律師提交的新申請、新證據不加審查就答復不開庭,只顧催促律師提交辯護意見以便結案,實質上已經剝奪了上訴人最后的救濟途徑,嚴重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承辦法官嘲笑辯護律師:“辯護人申請開庭只是為了給當事人表演。”
同案兩位家屬控告刑訊逼供
律師曾向法院申請,調取多份能夠證明楊立國無罪的新證據,但承辦法官拒絕調取,理由是“證據已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沒有調取證據的必要性。”
辯護律師認為,二審法官對案件事實漠不關心,對辯護人提交的開庭審理、調取同步錄音錄像、排除非法證據、向相關證人取證、偵查人員出庭等各項申請全部駁回。
顯然,這是在對案件還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情況下,就已經得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確實充分”的草率結論,導致本案事實仍然無法查明,最終使二審成為“走過場”。
目前,楊立國已就二審判決提起申訴,力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前副市長的證言
本案的諸多疑點與瑕疵,不僅在于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本身,還在于二審程序上的爭議。楊立國的家人和辯護團隊堅信,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本不成立,檢方指控的諸多犯罪事實都存在嚴重的偏差甚至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為楊立國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其標志性事件為“趙店子鎮岐閣寺鐵礦尋釁滋事案”。
一審認定,1998年底至1999年初,楊立國伙同他人采取隨意克扣礦石貨款的方式,迫使代某軍轉讓岐閣寺鐵礦及第一選礦廠的經營權,構成尋釁滋事罪。
然而,辯護律師經過調查取證獲得的多份證人證言顯示,楊立國購買該鐵礦時,根本不存在隨意克扣礦石貨款等尋釁滋事行為。
鐵礦原礦主代某軍,因自身資金實力不足,通過其同學、時任遷安市副市長任秀成向他人借款承包了鐵礦。代某軍的鐵礦承包費一年高達800多萬元,但在市場低迷和資源稅的雙重壓力下,利潤極低,經營困難。代某軍想轉讓,主動找任秀成幫忙。
根據任秀成的證言,他隨后給楊立國打了電話。楊立國表示代某軍確實找過他。任秀成建議雙方友好協商,公平合理地解決此事。“過了那么三五天,就把這事兒做成了。”
任秀成后來擔任遷安市政協主席,他愿意出庭作證。
律師提交的證人證言還顯示,當時代某軍為了繳納鐵礦承包費,曾分別向兩個老板和當地一家鐵礦借款100萬元、150萬元和300萬元,這進一步印證了他當時面臨的資金困境。
代某軍自愿放棄承包,主動找到政府幫忙;而楊立國以繳納資源稅為代價,經遷安市政府批準承包了該礦。多名權威刑法專家提交的論證意見認為,在案證據難以排除楊立國取得該鐵礦的經營權系合法商業行為的可能性。
然而,二審裁定顯示,包括任秀成證言在內的大量新證據,均被認為“不能作為改變一審事實認定的依據”而未獲采信。
二審辯護律師指出,本案的定案依據,過分依賴于合法性嚴重存疑的被告人供述,而大部分口供又形成于被告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石鑫賓館期間。
本案所涉刑訊逼供指控,由來已久。參與楊立國涉黑案偵辦工作的三名警官,目前已在另一起案件——暴欽瑞致死案中,因刑訊逼供被追究刑事責任。
楊立國的家人因此質疑,“涉嫌犯罪的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合法性嚴重存疑。”
遺憾的是,在楊立國案一審期間,未啟動排隊非法證據程序,而二審以書面審理強行碾過,更是連“排非”的機會都沒有。
此案另一個爭議焦點,是關于資產查封。辯護人認為,應區分楊立國財產中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沒有證據證明被查封、扣押及凍結的為“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楊立國當庭辯護,其從1988年便開始做生意,在具有一定財富基礎后才承包了騰龍鐵礦,對于楊立國通過經營飯店、門窗廠,從事發運礦粉生意獲得的資金,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的企業,不應當追繳,對于楊立國名下涉及家庭成員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也不應當追繳。
倘若合法財產不能得到保護,則應驗了“近海捕撈”與趨利執法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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