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類案件標的額大、專業性強、工程量結算復雜、審理周期長,妥善化解此類糾紛,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近期,港口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多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化“兩難”為“雙贏”,大大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同時,切實以高質量司法服務打造優質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互訴“冤家”變合作“親家”
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承包單位與被告防城港市某置業有限公司作為發包單位陸續簽訂4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如期竣工,且工程經驗收合格。
工程完工后,原被告雙方基于4份合同最終確認結算的工程總款價為1498萬余元,被告先后支付工程價款1347萬余元,但尚欠原告150萬余元。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償還,遂將被告訴至港口區法院,主張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被告防城港市某置業有限公司隨即提起反訴,認為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仍有增值稅發票未開具給被告,逾期開票的行為導致被告不能依法享受進項稅額抵扣之法定優惠,多繳稅款10萬余元。主張原告應當先行開具專用發票,如若不能開具,則賠償未開具發票所造成的損失10萬余元。
雖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分歧較大,但是主辦法官李明娟認為此案件調解是最好的解紛方式,本著“哪怕有一點調解機會,都盡最大努力去試試”的心態,法官詳細閱卷,發現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工程量及金額均有相應簽證單佐證,事實較為清楚,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廣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開具發票給防城港市某置業有限公司這個問題上。
為更好地了解企業困境和真實訴求,法官多次與雙方電話溝通并積極組織庭前調解,以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和面臨的困境為關鍵突破點,耐心引導雙方相互理解,努力將雙方當事人的分歧縮小再縮小。
最終,經過法官組織多輪溝通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減少部分違約金,并在約定時間前將發票開具給被告,被告也將在約定期限內一次性付清,雙方放棄本案其他的訴訟請求。
“合并同類項”調解更高效
2019年-2020年期間,被告某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與原告某集團有限公司陸續簽訂6份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接被告中標的某一項目的全部工程量;2020年7月,被告某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又與原告某建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將被告承建的某工程項目交由原告實施。
合同簽訂后,兩原告按照合同內容依約履行完畢施工義務。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但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有部分款項拖欠兩原告未支付。
原告某集團有限公司、某建設有限公司多次與被告某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交涉支付剩余工程款事宜未果,遂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主辦法官李柏良在收到兩案后,發現兩案案由相近,皆為合同糾紛且被告相同,此外,雙方系長期合作關系,存在較大的調解基礎,若兩起案件“打包”一起調解,既能減輕當事人訴累,又能最大限度降低訴訟對企業的影響,于是法官決定兩案合并調解,聯系原被告公司了解實際情況。
“我們是希望調解結案的,但是被告一直拖延支付下去,也不是辦法……”原告向法官來電表示。
“我們公司并不是惡意拖欠原告他們的工程款的,但是我們認為并未完成最終結算,所以沒有支付完工程款……”電話中,被告表明了公司困境,并表示愿意與原告溝通協商解決問題。
了解到雙方存在的癥結在于結算問題,這兩個案件工程量巨大,雙方若不完成結算,后續可能還要進行造價鑒定,增加雙方當事人訴累。于是,法官便從促進雙方結算為突破點進行調解。
經過法官“面對面”“背靠背”調解,引導雙方求同存異,不斷縮小爭議點、擴大共識面,在多輪調解下,促使兩原告與被告同意開展確認工程款支付方式與對賬結算同時進行的“兩步走”調解方案。最終,被告與兩原告公司完成最終結算,并對尚欠工程款的金額、支付時間等方面進行確認,達成調解協議。
組織調解的當天,因其中一家原告公司在外地,不能到庭簽訂調解協議,為避免當事人費時費力來回跑,造成訴累,承辦法官決定利用“云上法庭”組織開展線上調解,并于“云端”簽字確認。至此,標的金額近1.2億元的兩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獲得實質性化解。
11天解紛,是“快解”更是“優解”
因某工程需要,原告廣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廣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材料買賣合同》及《瀝青路面工程承包補充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向施工工地供應瀝青混凝土,并按約定完成主路機動車道施工,工程完成后已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雙方確認總工程款為376萬余元。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款項,并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全部付款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李明娟通過仔細審查案件卷宗材料,在庭前調解階段與原、被告進行了充分的溝通,發現該案事實清楚,雙方具有調解基礎,便持續與原、被告進行溝通,并釋明法律責任及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
最終,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分期付款的調解協議,該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從立案到成功調解結案歷時11天,不僅節省了當事人的訴訟時間和成本,更幫助企業從繁瑣的訴訟程序中走出去,重回生產經營正軌。
在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港口區法院始終 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及時總結建工領域矛盾多發風險點,準確把握“調”“判”關系,努力讓每起糾紛找到最合適的解決方法,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同時,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實際行動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圖 | 童 瑤
文 | 童 瑤
編 | 覃海云
審 | 李明娟
簽 | 徐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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