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如今,拒絕酒駕已形成普遍共識
但仍有一部分人認為自己“酒”經沙場
“小酌一杯”后開車不成問題
抱有僥幸心理
無視法律法規、以身試法
結果觸犯法律被判處刑罰
追悔莫及
11月27日,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并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2024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張某某與黃某某到玉屏縣大龍街道辦事處斜對面某超市內每人喝了約半瓶 250ML的勁酒。之后張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大龍街道大屯村張家組往大屯村鐘家灣廉租房方向行駛,車行至鐘家灣廉租房路口路段時因醉酒無法駕駛車輛,便將車輛停在路口處,被銅仁市公安局大龍經濟開發區分局交巡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395.9mg/100ml。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官提醒:規矩如山,不可動搖;守之則安,違之則危。交通安全無小事,飲酒會引起駕駛人視覺、聽覺等感官阻礙和思維疲勞,致使行車過程中判斷、控制能力及應急反應能力降低,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希望廣大群眾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玉屏法院 向政仙 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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