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和解協議后債務人超期付款的, 債權人能否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
閱讀提示: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自愿達成的相互妥協的協議,該協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實務中,債務人雖付清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款項但明顯超過約定償付時間的,債權人收到錢款之后是否仍然有權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本文通過一則最高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雖將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款項付清,但已經超過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償付時間,且申請執行人已提出申請,要求恢復原生效判決的執行,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謝某甲訴謝某乙民間借貸糾紛案,廣東高院作出(2009)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95號民事判決:謝某乙應償還謝某甲借款本金311.1904萬元及利息。
二、2011年4月11日,梅州中院作出(2010)梅中法執字第9號恢字1號-3號執行裁定,查封了被執行人謝某乙夫妻名下的房產(下稱“案涉房產”)。2011年5月12日,謝某甲與謝某乙對剩余的債務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了還款計劃。
三、2011年7月起,謝某乙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付款義務。2012年3月9日,梅州中院作出(2010)梅中法執字第9號恢字1號執行通知書,告知謝某乙在3月20日之前把《執行和解協議》內容全部履行完畢,逾期將對其提供擔保的財產采取拍賣措施,得款用于清償債務。2012年10月30日,謝某乙把480萬元全部付清。
四、2013年1月22日,執行法院向謝某乙發函,要求其繼續履行原生效判決。謝某乙對該函不服,向梅州中院提出異議,請求梅州中院對本案終結執行,并解除對其居住房產的查封。
五、梅州中院認為,謝某乙未按約定的時間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此謝某甲有權申請按原判決恢復執行,裁定駁回謝某乙的異議請求。謝某乙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復議。廣東高院審理后裁定駁回復議。謝某乙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審查后裁定駁回謝某乙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達成和解協議后債務人未按期償還后幾期債務,能否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1.本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11年5月12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2011年7月起謝某乙未按上述協議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謝某甲于2012年2月30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原判決,10月30日,被執行人才將和解協議約定的款項全部付清。也就是說,謝某乙在把《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480萬元款項付清之前,申請執行人已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按照《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本案于2012年2月30日即應當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
2.謝某乙雖將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480萬元款項付清,但已經超過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償付時間,且申請執行人已提出申請,要求恢復原生效判決的執行。據此,本案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不予恢復原生效判決執行的情形。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自愿達成的相互妥協的協議,該協議雖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不是人民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依據。
2.從維護債權人權益的角度分析,在債務人未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完成支付義務,該和解協議并不能產生阻卻執行的法律效果,債權人仍可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債權人亦可主張債務人在扣除和解協議期間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要求債務人承擔逾期支付責任。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四百六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四十一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院判決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本院認為,“關于謝某甲申請恢復執行時間節點的認定問題。執行卷宗查明,本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11年5月12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2011年7月起謝某乙未按上述協議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2012年2月30日,謝某甲以謝某乙沒有履行義務為由向梅州中院申請繼續履行原生效判決內容。同年3月9日,執行法院作出(2010)梅中法執字第9號恢字1號執行通知書,告知謝某乙在3月20日之前把《執行和解協議》內容全部履行完畢,逾期將對其及其妻賴某某自愿提供擔保的財產采取委托評估拍賣措施,得款用于清償債務,請其予以配合。10月30日,謝某乙把《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480萬元全部付清。11月16日,執行法院執行人員在法庭上告知謝某乙,謝某甲已申請恢復原生效判決執行。根據上述事實,申請執行人謝某甲于2012年2月30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原判決,10月30日,被執行人才將和解協議約定的款項全部付清。也就是說,謝某乙在把《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480萬元款項付清之前,申請執行人已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按照《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本案于2012年2月30日即應當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
關于本案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不予恢復執行的情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自愿達成的相互妥協的協議,該協議雖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不是人民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依據。本案中,執行法院在申請執行人提出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請求后,作出(2010)梅中法執字第9號恢字1號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在3月20日之前把執行和解協議內容全部履行完畢,逾期將對其及其妻賴某某自愿提供擔保的財產采取委托評估拍賣措施,得款用于清償債務,請其予以配合’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謝某乙雖將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480萬元款項付清,但已經超過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償付時間,且申請執行人已提出申請,要求恢復原生效判決的執行。據此,本案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不予恢復原生效判決執行的情形。
案件來源
謝某甲與謝某乙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條(2015)執申字第30號】
裁判規則一:債務人未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完成支付義務,該和解協議并不能產生阻卻執行的法律效果,債權人可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案例1:滄州市康樂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河北世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349號】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法院能否繼續執行,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本案中,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康樂公司遲延履行債務,未能在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給付義務。一方面,案涉執行和解協議并未履行完畢,故不能產生阻卻執行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當事人世達公司、康樂公司均沒有申請滄州中院裁定中止執行,而滄州中院也沒有依職權中止、終結案件執行,因此,本案始終處于執行過程中。滄州中院在尚未結案的情況下,查明被執行人康樂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遂查封其財產,繼續執行,并無不當。
裁判規則二:當事人約定執行和解協議,雖該和解協議沒有約定履行期限,但從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在債權人認為債務人不履行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案例2:陳某某、狄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10執復23號】
臺州中院認為:依照《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的規定,本案適用申請執行期間的中斷,但如何確定重新計算的起算時間是本案的焦點。從和解協議可見,該協議對約定履行的財產行為并沒有確定履行(過戶或交付)的時間,復議申請人主張以和解協議簽訂的生效日確定重新起算的時間缺乏事實依據,且與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不符。本案的債權是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人理應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及和解協議的約定,雖然和解協議沒有約定履行時間,但從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在債權人認為債務人不履行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故,廊坊中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對本案的執行,并無不當。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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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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