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執行款不足時, 應按何種順序清償主債務、利息等費用?
作者:李舒唐青林 黃紹宏(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司法實踐中,當被執行人面臨主債務、利息、違約金、執行費用等執行款清償時,若其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且在沒有合同約定情況下,應如何確定前述執行款的清償順序?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若被執行人的執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錢債務,且當事人對清償順序沒有約定的,則應先清償實現債權的費用,再清償利息,最后清償主債務。
案情簡介
一、原告林某訴被告耒陽市某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案,因耒陽市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林某向衡陽中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林某與耒陽市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二、因耒陽市某某公司未按照和解協議全部履行,林某向衡陽中院申請恢復執行。
三、2018年8月20日,衡陽中院作出(2018)湘04執恢1號執行裁定:繼續查封耒陽市某某公司名下房產。上述查封房產經評估和網絡公開拍賣,于2018年9月14日以8117704元的價格成交。
四、耒陽市某某公司以該公司于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支付的280萬元,應先償還工程款本金,結算通知書將該280萬元先抵扣執行費和利息錯誤等為由,向衡陽中院提出異議。
五、衡陽中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并未約定債務清償的順序,故應當按照先清償實現債權的費用,再清償利息,最后清償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故駁回耒陽市某某公司的異議。
六、耒陽市某某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復議。2020年2月28日,湖南高院作出(2019)湘執復280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耒陽市某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衡陽中院(2019)湘04執異99號執行裁定。
七、耒陽市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訴。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執監161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耒陽市某某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耒陽市某某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已履行的280萬元,依法是否應先清償工程款本金?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1.申請執行人林某與被執行人耒陽市某某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多次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因耒陽市某某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執行和解協議,林某遂向衡陽中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對于耒陽市某某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已履行的280萬元,應當在恢復執行后的執行款中予以扣除。
2.在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利息的清償順序而言,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如果有剩余再清償遲延履行利息。在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時,若執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錢債務,則應按照一般?法債權抵充順序原則進行支付,即先清償實現債權的費用,再清償利息,最后清償主債務。
3. 本案中,執行法院在恢復執行后,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按照上述法定清償順序對耒陽市某某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所支付的280萬元予以扣除并計算剩余執行款,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第四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北緱l規定了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清償順序問題。在這一問題上,解釋采納了約定優先和先本后息的清償順序,即除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外,要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見延伸閱讀案例1)
2.與主文案例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另一個案例中認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生效裁判的執行,目標是及時實現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同時應當兼顧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等各方當事人權利。執行法院主導執行工作,對于相關執行款項的沖抵順序具有決定權。對于執行的款項抵充債務的具體順序,執行法院應當根據執行工作的任務、目標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站在有利于及時實現生效裁判內容和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予以確定,不宜簡單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確定,避免執行中持續、不當地擴大義務并導致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利益失衡。(見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耒陽市某某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已履行的280萬元,依法是否應先清償工程款本金。
依照《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林某與被執行人耒陽市某某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多次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因耒陽市某某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執行和解協議,林某遂向衡陽中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對于耒陽市某某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已履行的280萬元,應當在恢復執行后的執行款中予以扣除?!蹲罡呷?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蹲罡呷?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利息的清償順序而言,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如果有剩余再清償遲延履行利息。在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時,若執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錢債務,則應按照一般?法債權抵充順序原則進行支付,即先清償實現債權的費用,再清償利息,最后清償主債務。本案中,執行法院恢復執行的是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案涉執行和解協議是否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對扣除并計算執行款不造成影響。因此,執行法院在恢復執行后,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按照上述法定清償順序對耒陽市某某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所支付的280萬元予以扣除并計算剩余執行款,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林某與耒陽市某某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161號】
裁判規則一:根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案例1:某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雷州市八某電子公司與某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運輸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監字第20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廣東高院確定“先息后本”原則是否于法有據的問題。在執行程序中,對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和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清償順序,2009年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2009年之后先后有兩個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一是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該批復第二條規定,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四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在1997年進入執行程序后,對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和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清償順序,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湛江中院(1996)湛中法經初字第101號和廣東高院(1996)粵法經一上字第568號民事判決未在判項中明確,八某公司和某鋼公司亦無約定,在此情況下,湛江中院按“先本后息”的清償順序計算某鋼公司償付的金錢債務和遲延履行債務利息,不能認為其錯誤。廣東高院以執行中應當“先息后本”為由,撤銷湛江中院終結執行裁定,指定茂名中院繼續執行,缺乏法律依據。某鋼公司關于廣東高院確定“先息后本”原則于法無據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規則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生效裁判的執行,目標是及時實現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同時應當兼顧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等各方當事人權利。執行法院主導執行工作,對于相關執行款項的沖抵順序具有決定權。對于執行的款項抵充債務的具體順序,執行法院應當根據執行工作的任務、目標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站在有利于及時實現生效裁判內容和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予以確定,不宜簡單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確定,避免執行中持續、不當地擴大義務并導致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利益失衡。
案例2:福建省某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賴某等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269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也有類似的規定。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債務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沖抵主債務、利息及實現債權費用的順序作出的,債務人履行債務及人民法院審理因債務履行形成的糾紛時應當遵循。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生效裁判的執行,目標是及時實現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同時應當兼顧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等各方當事人權利。執行法院主導執行工作,對于相關執行款項的沖抵順序具有決定權。對于執行的款項抵充債務的具體順序,執行法院應當根據執行工作的任務、目標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站在有利于及時實現生效裁判內容和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予以確定,不宜簡單地根據前述規定確定,避免執行中持續、不當地擴大義務并導致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利益失衡。本案中,南平中院、福建高院以前述民法典及合同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為依據直接確定“先息后本”的清償原則,并未在進一步明確案件相關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執行中的特殊要求及案件具體情況適當確定清償順序,存有不當。同時,根據本案生效裁判的本院認為部分和主文部分,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確定的義務具有違約金和賠償金性質,即便在適用民法典及合同法解釋的上述規定時,能否認定為利息也需要在查明相關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確定。綜上,本案存在一定的事實不清問題,需要異議審查法院圍繞前述問題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并就本案的清償順序作出適當的認定。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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