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志強 2015年7月破獲“大井坡張根鎖殺人案”后接受央視采訪畫面
內蒙古烏蘭察布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一案,烏蘭察布中級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庭借用卓資縣人民法院,對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
“我只想做一名好警察,只想維護公平正義,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與行為,當年的正當防衛認定是嚴肅正確的,懇請法庭在實事求是基礎上,綜合判斷,判我無罪!”——被告人邢志強最后陳述
邢志強家屬表示,邢志強當年的槍擊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存在故意殺人行為。被害人孟永清家屬說,“相信法律會給他們一個公正的判決,害得我們家破人亡”。
烏蘭察布中院此前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邢志強29年前槍擊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邢志強上訴后,內蒙古高院2024年3月4日裁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從“正當防衛”到“涉嫌故意殺人罪”
一審判決書顯示:1995年6月6日18時左右,時為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民警的邢志強,和朋友在四子王旗東梁水庫用一支小口徑步槍射擊玩耍時,撞見取保候審人員孟永清騎著一輛紅色長春鈴木摩托車,自北向南朝他們駛來。邢志強認為摩托車是孟永清偷來的,身著警服的他上前攔截未果,隨后騎摩托車追趕。
在水庫南側的小樹林,邢志強左肩被孟永清持刀刺傷,孟永清身體中彈,隨后孟永清棄車逃離現場。
據孟永清家屬證言,孟永清逃離現場后,先是躲藏在四子王旗紅山子村一個牲口圈里,隨后又躲進一個服裝廠倉庫的小巷道,用碎玻璃劃開肚子,自己取出了子彈。孟永清的母親租了一輛車將孟永清送往武川縣醫院進行手術。當年6月8日,即案發兩日后,孟永清身亡,醫院告訴家屬,孟永清是槍傷產生毒素導致腹腔感染死亡。
被認定“正當防衛”并立功受獎
同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就邢志強在孟永清一案中的行為作出認定,結果是“正當防衛”,并報請了相關部門和上級部門。
四子王旗公安局在其作出的一份文件中指出,邢志強在獲悉孟永清有盜竊摩托車重大嫌疑的情況下,欲帶孟永清回局盤查,遭孟永清駕車加速沖撞、持刀刺傷背部,“孟永清的行為是不法侵害的行為,而邢志強是在強烈的責任感的驅使下,依照《警察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
邢志強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四子王旗公安局稱,對孟永清進行盤查、追擊是合法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一條: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同時,邢志強在受傷后,帶傷追擊孟永清;孟永清像亡命之徒一樣,含刀、加速、嚎叫著直沖邢志強等人,具有魚死網破、傷害他人的故意,是違法行為,且是故意犯罪行為,“孟永清正在實施不法侵害,邢志強向孟永清開槍,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二條: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實行正當防衛?!?/p>
四子王旗公安局在上述文件中認為,邢志強開槍致孟永清受傷,孟永清的死亡結果,是由于受傷后沒有及時搶救(孟永清的親人為逃避公安機關追捕,轉移孟永清到武川縣醫院搶救治療延誤36小時),延誤搶救時間而造成的。“邢志強開槍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彈的傷,并非致命傷,沒有超過必要限度?!?/p>
四子王旗公安局文件顯示,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認定邢志強系正當防衛。邢志強家屬告訴記者,邢志強因此立功,不久后從通訊股轉入刑警隊,多年來工作表現突出,2010年成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
邢志強從警數十年,獲得包括公安部在內頒發的諸多榮譽
案件重啟調查
時隔20多年,發生于1995年的案件被重啟調查。
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他沒有被指控貪污、受賄等罪名,最終因這起20多年前認定為正當防衛的舊案被訴。
一審判決書顯示,因群眾匿名舉報,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指定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將該案以故意傷害立案偵查。
2021年1月,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發出“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罪”立案通知書,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對邢志強立案偵查。2022年8月,邢志強被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批捕。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邢志強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雖然經過二十年,但其犯罪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和影響仍然存在,有追訴的必要,對邢志強核準追訴。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22年9月,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邢志強提起公訴。
另根據財新《警察槍擊案羅生門》報道,邢志強被查的原因,據其家人分析和四子王旗當地流傳的消息,是因為在工作中得罪當地一名地產商人,被舉報落馬,但該消息未得到官方證實。
“當年調查我哥的動靜很大,成立了二十多人的專案組,監委、公安兩個組駐扎在我們當地近大半年,查了一個底朝天,也沒查出他們想要的結果?!毙现緩姷拿妹孟蚬P者說。
邢志強的辯護律師也指出,邢志強被留置調查后證明,舉報他的所謂的職務犯罪、非法采礦、強迫交易等“犯罪事實”根本不存在,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邢志強無比清廉,沒有任何經濟問題。
邢志強之妹說,“貪腐”“黑惡”“非法經營采礦”等方向都沒查出什么毛病后,塵封二十多年的“正當防衛案”突然被重啟調查。2021年1月,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對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2021年3月,邢志強被批準逮捕。
死者如何被擊中有不同說法
一審判決書中,對于孟永清如何被擊中,有不同的說法。
邢志強自述,孟永清刺中邢志強左肩后繼續騎車逃跑,邢志強簡單包扎傷口后,乘坐李華駕駛的摩托車搜尋孟永清。孟永清突然咬著刀騎車向他們沖來。邢志強跳下車,李華騎車躲開。孟永清騎摩托車沖撞邢志強,邢志強揮槍格擋時,槍響了。隨后孟永清棄車逃離,邢志強未再追逐,前往醫院就醫。
李華證言稱,他騎摩托車帶著另一名女性朋友找到邢志強時,邢志強左肩被捅了一刀。邢志強從女性朋友手中拿過槍,讓李華騎車載他繼續追趕。在枳芨灘村附近,孟永清突然從西面叼著刀向他們沖來,躲過去后,孟永清騎車逃離,李華載著邢志強繼續追趕。邢志強把槍架在李華肩膀上,朝孟永清開了兩槍,孟永清駛入耕地后,邢志強再次朝孟永清開槍。孟永清繼續行駛三十米后突然倒地,手捂肚子向紅山村方向逃離。
一審判決書
2023年8月25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邢志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邢志強認為自己無罪,屬正當防衛,提出上訴。2024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證據不足”,裁定該案發回重審。
從被公安局認定“正當防衛”到被法院判決“故意殺人”,間隔28年,偵辦過程困難重重。趙德芳告訴記者,調取案件資料時,他們發現1995年案發時當事人的筆錄、涉案槍支等證據無法調取。據《財新》報道,2020年9月,為回應專案組等調取案卷要求,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況說明,表示公安局多次組織專人進行查找,“因辦公樓經歷數次搬遷,且涉及時間較長,沒有發現孟永清被槍擊案的立案決定書和相關案件卷宗材料?!?/p>
最高檢核準追訴27年前正當防衛案件
被告人邢志強,男,1973年生人。被層報最高檢以【2022】Z13號核準追訴。
庭審反映出的當年現場案情與事實爭議
1995年6月6日,當年邢志強年僅22歲,系四子王旗公安局辦公室民警。
本案被害人孟永清21歲,于15歲時因盜竊數十起主要為摩托車被判刑十五年,當時,刑期未服完。如不是未成年人,大概就是無期甚至死刑。
庭審現場,案件現場情況歸納為三次遭遇:
第一次遭遇:邢志強身著警服駕駛摩托車與朋友王某柱、娜某花到水庫打靶玩耍。發現因盜竊判刑15年服刑而“請假”在家的孟某清,出現在正面偏僻山路上,駕駛一輛嶄新鈴木AX100摩托車。邢志強認為在此地點騎行高價值摩托,且應當在服刑期間,具有逃脫與盜竊雙重重大嫌疑,遂上前阻攔盤查。孟永清右手掌握方向,左手拿出一把二十厘米長的尖刀,猛向邢志強沖來。邢志強躲避,孟永清逃跑。
第二次遭遇:邢志強騎上自己的摩托車,空手上路,對孟永請進行追擊,在水庫外一小樹林遇到,被孟永請刺中后背左肩膀,孟某清騎摩托車逃走。邢志強稱是孟騎走的是自己的摩托車。
第三次遭遇:朋友王某柱、娜某花趕來與邢志強會合,娜某花將槍交給邢志強,邢志強左后背部傷口被朋友王某柱以警服進行包扎。邢志強要求讓王某柱以摩托車載著自己,再次追尋孟永清,攜槍,搜尋到四子王旗烏蘭花鎮枳芨灘村,孟永清自暗處沖出,口叼著尖刀,口里“啊啊”喊著,半蹲在摩托車上,駕車高速沖撞邢志強與王某柱,二人躲閃。孟永清再次駕車逃跑,王某柱勸失血過多邢志強就醫,邢志強不肯,二人再次追趕,在一公里外新耕地里,發現摩托車熄火,孟永清快速向遠處奔跑。邢志強看到摩托車已經追回,加之失血過多,身體不允許,便聽從王某柱建議,不再追擊。
對于案件事實的爭議主要集中于第三次遭遇。據邢志強稱自己在與孟永清第三次遭遇時,看到孟永清半蹲在摩托車上,口叼尖刀,啊啊叫著沖過來時,自己也極端緊張,以槍作棍進行抵擋,確實聽到了槍響,也感覺到了震動,心里納悶。
一審判決認為,槍傷是第二次遭遇后,在隨后追擊過程中,邢志強以王某柱肩膀為支點,報復性開槍所致。
本案重審中庭審,公訴人延續一審判決說法。
關鍵證人當庭接受質證證言
王某柱,男,農民,案發時為摩托車修理部學徒,邢志強的朋友。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證人王某柱證言17份。王某柱證言極其不穩定,前期證言稱沒有見到聽到邢志強開槍,邢志強在就醫時告知其開了槍。而后期的證言,稱自己感覺邢志強把槍架在自己的肩膀上開了三槍,發現孟永清逃跑時似乎是一手捂著肚子。
在王某柱的證言中,前期證言對于邢志強傷情描述為很嚴重,后期變化為不嚴重。
這是曾經的一審判決中認定邢志強故意殺人的重要證據,連同另兩位證人李某香、與丈夫陳某義稱目睹兩輛摩托車追擊,后面一輛即邢志強瞄準前面一輛即孟永清。李、陳兩位證人還有聽到槍聲的證言,由此,與王某柱庭前證言,共同形成對邢志強指控的證據基礎。
多人證明,邢志強與孟永清所騎摩托車,兩車型號顏色完全相同,只不過孟永清的摩托車新一些。邢志強稱第三次遭遇后,孟永清逃跑時騎的是邢志強的摩托車。
如果邢志強所言屬實,則孟永請此時身背未經證實的盜竊、脫逃,以及已經被證實的故意傷害(妨害公務)和尚待證實的搶劫重罪。
庭審中,公訴人還特別出示王某柱證言,說明證言變化原因,前期證言為害怕邢志強報復,后期證言是真實的。
此次重審,王某柱的出庭作證以視頻形式進行,辯方發問,由第一辯護人吳丹紅進行。隨著九十幾個問題的回答,王某柱的證言回到最初狀態:自己沒有看到也沒有聽到邢志強開槍。
邢志強受傷極其嚴重。送醫時,護士對自己說如果傷口再偏半公分沒有肩胛骨擋著,就會刺入心臟。
王某柱也證明,最后一次追尋時,自己騎的摩托車比較手生,不像是自己慣常騎的邢志強的摩托車。
對于自己證言的變化,王某柱說辦案人員將自己帶到紀委留置點、公安辦案點、使用衛星定位(進行恐嚇),自己精神近于崩潰。
邢志強向證人王某柱提問時,以內蒙方言與自初中相識的這位朋友最后一個問題是:某柱,你感覺說實話就是對我不利,我會報復你嗎?
王某柱沉吟一會,鄭重回答:不會,你不是那種人。
四方法醫觀點
同一天由內蒙檢察院聘請的鑒定人天津宋姓專家、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聘請的遼寧李姓專門知識人,辯護方聘請的北京胡志強法醫等三位法醫專家,另外,對現場尸體、搶救記錄進行檢驗,掌握原始資料的1995年法醫鑒定,其鑒定人徐志明(已退休)提供鑒定說明。
重審當庭調查查明:邢志強與孟永清第三次遭遇后,孟永清逃跑,邢志強流血過多,且感覺孟永清盜竊摩托車已經追回,氣焰受到遏制,就在王某柱的陪伴下,一起就醫,進而手術縫合傷口。并向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長報案。
另一邊,孟永清為逃避抓捕,先逃到四子王旗紅山子村一處牲口圈,牲口圈處有帶鞘蒙古刀、指甲刀、衛生紙。后逃到四子王旗民族服裝廠(其父工作處)倉庫小巷道內,并自行用玻璃取出子彈。6月8日,孟永清母親租車將孟永清送到武川縣醫院,進行救治。當天武川縣醫院無電供應、缺乏血漿,無法手術。孟家人多方購買發電機以及大量血漿,在醫院又耽誤數小時,最終進行搶救。發現槍傷形成十二指腸破裂,周圍組織水腫,腹內大量胃內容物,以及血性物質。睪丸等組織腫大。
死者表皮留下13厘米長縫合11針的手術傷口。醫院另對自行取子彈傷口進行清創縫合,形成2.5厘米長縫合2針的傷口。當天經搶救無效死亡。
公訴人出示的孟永清父親證言稱:孟永清爬了一天一夜三十多小時,才到自己工作的民族服裝廠倉庫。
四個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或專門知識人)觀點如下:
1995年四子王公安局法醫徐志明:此案1995年法醫鑒定主檢法醫為烏蘭察布盟公安處法醫,徐志明也是法醫,報告由烏盟公安處出具,盟公安處(95)烏公刑技鑒字第46號法醫鑒定書。鑒定槍擊傷不是致命傷,孟永清為了逃避抓捕,延誤36小時搶救,死亡原因是中毒性休克疊加槍傷形成的十二指腸貫通傷,系多因一果。
徐志明后補充說明,槍傷不是貫通傷,入彈口為背部,稱腹部為入彈口,系口誤。觀察槍傷傷口應當是子彈平行進入。
2024年3月天津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2024]病理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由鑒定人宋姓法醫當庭說明:
接受內蒙古檢察院委托,委托鑒定事項:根據烏盟公安處法醫鑒定書[1995]46號、現場勘查記錄等證據,對被害人孟永清死亡原因,死亡與自行取彈、延誤治療間的因果關系、參與度及成傷機制等內容進行鑒定。
……槍擊系遠距離大于60CM形成,由于槍彈傷傷及十二指腸,而非絕對致命傷。如此時盡快實施開腹探查手術,并對創道給予清創縫合,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槍彈傷造成背部、腹部貫通傷;以及延誤治療、自行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的行為,與其因十二指腸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均存在因果關系。
結論:槍彈傷與自行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的行為,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參與度均為同等作用。
2024年5月北京云智科鑒中心出具[2023]醫字第31號“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由胡志強法醫出庭說明:接受北京市友邦律師事務所委托,對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2024]病理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審查論證。
認為:孟永清死亡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2024]病理鑒字第1號鑒定意見書的委托和受理均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非刑訴法規定的適格主體,即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以書證審查意見書充任司法鑒定意見書,容易誤導司法人員的判斷;不檢驗尸體就出具法醫學死亡原因鑒定意見,是屬違規操作;民事賠償的“參與度”理論不適用于刑事案件,“津實”鑒定意見自相矛盾,缺乏事實依據、科學依據和鑒定指南依據。
胡志強法醫當庭說明:對邢志強左肩傷口作出對應位置為心臟的結論。對孟永清死因認為槍擊傷形成十二指腸壁、橫傷并破裂,造成彌漫性腹膜炎導致死亡。
非法持槍?非法盤查?
1.邢志強持槍合法嗎
公訴人指控邢志強沒有持槍證而持有槍支。
邢志強回應,1995年時,處于牧區的烏蘭察布四子王旗是牧區,民間持槍者很多,街上的五金公司就公開售槍。1996年的槍支管理法規,才結束隨便持槍的局面。其同時認為,多人證明,當時自己的槍內只有一顆子彈,水庫打靶時打掉了一顆子彈。而且自己懷疑是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自己在水庫打靶時跳彈誤傷正面騎行而來的孟永清。
2.邢志強盤查孟永清合法嗎?
公訴人指控邢志強身為非執法崗位,在沒有接到任務的情況下,私自盤查,不是履行職務。
3.孟永清在與邢志強第三次遭遇時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了嗎?
公訴人認為,考察一件事情要看常理。孟永清在刺傷邢志強后逃跑,在邢志強與王某柱共同搜索時,處于明顯劣勢,不法侵害已經停止。邢志強提出此時孟永清騎走了自己的摩托車,是在沒有鑰匙情況下,不符合常理。
邢志強提出孟永清騎走的就是自己的摩托車,盜竊的摩托車沒有鑰匙以特殊手段直接打火很常見。
邢志強如是說
庭審過程中,邢志強說,本來我這個案件無比簡單,二十幾年前就已經定性。但是事到今天,卻又無比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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