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海關和財稅團隊負責人孫國東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以下簡稱《關稅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自《關稅法》2024年4月頒布以來,至今為止國務院關稅稅則委、海關總署已發布了多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我們團隊也接到多次咨詢電話,涉及關稅征管、商品歸類、計稅價格、原產地等事項。現將相關問題整理成16問并予以解答,希望對進出口企業及相關從業者有所助益。
一問:《關稅法》實施后,對于原《關稅條例》的最大變化是什么?
答:首先,最直觀地來說,《關稅法》就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上升來的法律,相應地,《關稅條例》保留下來的內容都變成了法律規定,如關于關稅稅率的適用、關于商品歸類規則的適用、稅則目錄條文等,都成為了法律,這樣就為海關依法征管提供了依據,也為進出口企業的依法向海關申報納稅、申報稅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是《關稅法》中的反規避關稅措施的規定,凡進口貨物涉及規避我國雙反措施、保障措施、對待措施及報復性措施等的,納稅人未提供證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證明材料但經海關審核仍無法排除該貨物原產于被采取規定措施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對該貨物適用《關稅法》第十九條所列兩項稅率中較高者;最后是關于稅款確認,《關稅法》規定,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海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納稅額進行確認。
二問:為了《關稅法》的配套實施,海關總署發布了哪些規定?
答:近期以來,為實施《關稅法》,海關總署發布的部門規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海關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內銷保稅貨物計稅價格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0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所涉及法律文書格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3號(關于明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三問:《關稅法》確定了納稅人的概念而不是關稅條例中納稅義務人的概念,請問有什么特殊的含義?
答:我覺得沒有什么特殊含義,《關稅法》的這一修改是與國內稅法中的納稅人概念相一致,避免稅法概念不一的問題,當然也避免了作為納稅人只有納稅義務而沒有納稅權利的問題。除此以外,計稅價格、申報納稅、申報稅額等都采用了國內稅法的概念。
四問:我想問,如何理解《關稅法》中的“完成申報之日”,因為這涉及稅款繳納期限問題。
答:《關稅法》沒有使用“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而是用了“完成申報之日”,其意義在于更加明確《海關法》《關稅法》申報納稅的意義。
關于完成申報,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3號,自2024年12月1日起,對于進口貨物和征收出口關稅的貨物,單一窗口報關單申報界面增加“申報稅額”功能(已隨附操作手冊)。納稅人填寫報關單申報項后,點擊“申報”按鈕,系統自動彈出“申報稅額”頁面。如該報關單不涉稅,可直接點擊“0稅額申報”完成納稅申報;如該報關單涉稅,可先點擊“計稅”,系統自動調用海關計稅服務輔助計算稅款并返填后,點擊“確認申報”完成納稅申報。計稅服務計算的稅款僅供參考,納稅人如不認可計稅服務的計稅結果,可以自行修改稅額后點擊“確認申報”完成納稅申報。
五問:《關稅法》所規定的三年稅額確認,具體是什么內容?如果是2024年12月1日前繳納稅款或者放行的貨物,海關是否適用《關稅法》的三年稅額確認?
答:《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海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納稅額進行確認。”由于《關稅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因此,“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是指自2024年12月1日后的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2024年12月1日前繳納稅款或者放行的貨物,仍適用《關稅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
六問:海關稅額確認書在什么情況下出具、簽發,企業對此有異議的,怎么辦,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嗎?
答:《關稅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海關確認的應納稅額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稅額不一致的,海關應當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出具稅額確認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額確認書載明的應納稅額,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稅款或者辦理退稅手續。”據此,海關確認稅額時,所確認的稅額與申報的稅額不一致時,都會出具稅額確認書。企業對海關確認稅額有異議的,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依法先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問:如果海關通過確認應納稅額后,需要企業補稅的,如何通知企業進行確認并補稅?
答: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3號,自納稅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海關依法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進行確認。海關確認的應納稅額與納稅人申報的稅額不一致的,將通過單一窗口發送稅額確認書,納稅人可以在“單一窗口——稅款支付——貨物貿易稅費支付——通知與待辦”欄目查看。納稅人應當按照稅額確認書載明的應納稅額,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稅款或者辦理退稅手續。
八問:繳納稅款之日或者貨物放行之日有什么不同,在立法上有何考量,為什么要這么規定?
答:這么規定的目的在于確定基準日,便于確定補繳稅款或者辦理退稅的稅額。貨物放行之日好理解,是指進出口貨物由海關依法辦結手續后的放行日期,一般指向通關狀態進出口貨物,而繳納稅款之日一般指后續監管狀態之進出口貨物,如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暫時進境貨物、留購的租賃進口貨物等。
九問:關于稅款繳納和滯納金,《關稅法》與《關稅條例》有何不同?
答:根據《關稅條例》第三十七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而《關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完成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符合海關規定條件并提供擔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個工作日結束前匯總繳納稅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的,經向海關申請并提供擔保,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在前款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自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問:在補征與追征上的期限與適用條件上,《關稅法》與《關稅條例》有何不同,企業如何應對掌握?
答:《關稅法》已取消了補征與追征的區別,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海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納稅額進行確認,其適用期限是“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納稅人收到稅額確認書后,就應當按照海關要求補繳稅款,這里不以納稅人“違反規定”為前提。而《關稅條例》規定了補征稅1年、追征稅3年,且只有在“違反規定”的前提下才適用追征3年的規定。
十一問:你好,我司有一票化工產品進口涉及反傾銷稅,因提供不了原產地證,海關說是國別不詳,因為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關稅法》,所以對我司適用了反傾銷稅的最高稅率加上普通稅率,請問這一做法是否合法嗎?
答:根據剛實施的《關稅法》第十九條,如果涉及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措施的進口貨物,納稅人未提供證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證明材料但經海關審核仍無法排除該貨物原產于被采取規定措施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對該貨物適用下列兩項稅率中較高者:(一)因采取規定措施對相關貨物所實施的最高稅率與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適用的稅率相加后的稅率;(二)普通稅率。反傾銷措施屬于《關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措施,有關進口貨物如果滿足上述條件的,即在相加的稅率與普通稅率間選擇較高的稅率。
十二問:你好,我學習到關稅法中有關稅稅額確認的規定,請問這個確認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包括哪些項目?
答:《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海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納稅額進行確認。”《海關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海關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對進出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商品歸類和原產地依法進行確定。”因此,海關對于稅額確認的內容包括計稅價格、商品歸類和原產地,以及組成計稅價格、商品歸類和原產地的各個構成要素。
十三問:關于稅款征收、滯納金的征收與強制,《關稅法》實施后還有哪些變化?
答:除了《關稅條例》原有規定外的變化有:一是,另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根據《海關征稅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征收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的十五日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海關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滯納稅款的滯納金;二是,關于無限期征收的規定,根據《關稅法》第四十七條,對走私行為,海關追征稅款、滯納金的,不受前條規定期限的限制,并有權核定應納稅額;三是,關于限制出境的規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未繳清稅款、滯納金且未向海關提供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按照規定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對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十四問:我公司因為包稅走私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現在海關緝私行政處罰追繳等值價款1500多萬,但是公司無力繳納,請問這是否屬于《關稅法》限制出境的范圍?
答:《關稅法》所規定的限制出境措施只限于“納稅人未繳清稅款、滯納金且未向海關提供擔保”的情形,如果是未履行海關行政處罰決定的款項,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出境措施。
十五問:你好,《關稅法》實施后,企業如果要獲得繳稅憑證的話,如何操作?
答:《海關征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選擇電子支付方式或者銀行柜臺支付方式繳納稅款。”第二十二條規定:“銀行收訖稅款日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清稅款之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在繳清稅款、滯納金后自行打印繳納憑證。”同時,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3號,自2024年12月1日起,納稅人使用銀行端查詢繳稅和銀行柜臺支付方式繳納稅款的,均可自行下載并打印《海關專用繳款書》。
十六問:請問《關稅法》對于納稅爭議解決途徑有新的規定嗎?企業對于海關補稅有異議,能否選擇向法院起訴?
答:納稅爭議提起的解決途徑沒有改變,都是先行政復議,再提起行政訴訟。根據《關稅法》第六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人、商品歸類、貨物原產地、納稅地點、計征方式、計稅價格、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確認應納稅額、補繳稅款、退還稅款以及加收滯納金等征稅事項有異議的,應當依法先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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