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內地與香港經濟聯系的日益緊密,境內公司向香港公司分配利潤(即支付股息或紅利)的需求不斷增加。根據中國法律及中港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香港公司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可以享受股息預提所得稅率為5%的優惠政策。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條文,分析香港公司取得境內公司利潤股息的法律依據、處理條件及具體流程。
一、法律法規及協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2006年及其后修訂的議定書)
根據第十條規定,
(1) 股息的征稅權歸屬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國(即中國);
(2) 若香港公司持有境內公司至少25%的股份,股息稅率不超過5%;
(3) 對于其他情況,股息稅率不超過10%。
第四議定書第四條規定:“關于《安排》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如果涉及的所得權益的產生或配置,是由任何人以取得上述相關條款利益為主要目的而安排的,則相關條款規定不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協定股息條款中“受益所有人”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二、享受5%優惠稅率的條件
1.持股比例要求
根據《稅收協定》第十條,香港公司需直接持有境內公司至少25%的股份。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該比例要求。
2.受益所有人判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協定股息條款中“受益所有人”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享受優惠稅率需要滿足“受益所有人”判定。
(1) 不利判定因素:
申請人是否具備“受益所有人”身份,應結合以下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申請人滿足下列任何不利因素之一,其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的可能性將受到影響:
? 香港公司在收到股息后需在12個月內將超過50%的所得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 如果香港公司僅為中間控股公司,而未在香港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如沒有實質性投資控股管理活動,或雖無實質性管理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的。
(2) 間接判定情形
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條件,但持股100%股份的上層股東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可以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 持股股東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的居民;
? 持股股東雖非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的居民,但間接持有股份的中間層和最終持有人均符合相關條件
其中,要求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持股100%的比例。
(3) 例外情形下直接判定
下列特定類型的申請人無需綜合分析,即可直接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① 締約對方政府;
② 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③ 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④ 被符合上述第1至3項條件的主體直接或間接100%持股的,且間接持股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并且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持股100%的比例。
三、稅收申報及備查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報送給扣繳義務人進行申報。
留存備查資料包括:
(一)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二)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四)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因此,香港公司在滿足持股比例要求、實際受益人條件以及提供稅收居民證明的情況下,可以依據稅收協定享受股息預提所得稅率5%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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