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65街坊零星舊城區改建項目、居住困難戶認定和補貼辦法
一、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靜安區65街坊零星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與補償工作中關于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核查和認定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他處住房核查工作的通知(滬房征收〔2017〕72號)、參照《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住房面積核查辦法》(滬房管規范保〔2012〕8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和補貼歸屬
本辦法適用于靜安區65街坊零星舊城區改建項目范圍內由被征收人(戶)、公有房屋承租人(戶)自愿提出申請核查的。
居住困難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所得包括保障補貼,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屬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三、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核定對象
符合下列情況的,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一)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24年9月27日),在被征收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員。
(二)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24年9月27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處常住戶口,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1.原戶口從被征收房屋內遷出的軍人、海員、船員、野外筑路、勘探、就學等人員,現戶口在部隊、單位或學校的;
2.原戶口在被征收房屋內,因正在服刑、勞動教養而戶口被注銷的人員;
3.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配偶(不含外籍、港澳臺人士),其戶籍不在被征收房屋處,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滿一年的;
(2)結婚證開具的日期在本地塊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前,但未滿一年,且與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戶口已報入被征收房屋內的。
4.有本市戶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臺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離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明確的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認定)。
5.已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有撫養義務的生父母(不含外籍、港澳臺人士),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離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明確的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認定)。
6.原戶口在被征收房屋內,因支邊、支內、支疆及上山下鄉遷出且現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并提供在征收決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正在辦理入戶被征收房屋的相關憑證的,且之后報入該處戶籍。
(三)“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確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簽約主體)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四)截止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后的一年內,簽約期內簽約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報本市戶籍的新出生嬰兒的:
1.在簽約前被征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并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認定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已懷孕的,且新生嬰兒在本市報出生的,可追加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并以結算單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2.在簽約前被征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但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但增加新生嬰兒后,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征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或者以結算單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3.在簽約前被征收戶未提出居困申請,該戶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懷孕后及時提出居困申請,若房屋征收協議尚未開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請,增加新生嬰兒后,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征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若房屋征收協議已開始履行則不再受理居困申請。
4.符合上述規定調整房屋征收協議的,按照新的時間簽訂協議。但按照原房屋征收協議的獎勵補貼進行計算有損失的,損失部分可以以結算單形式結算。
四、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不予核定對象
(一)戶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已離婚,包括但不限于判決(調解)書、離婚協議書等文件表述含義為在被征收房屋無居住權的或者離婚協議書明確戶口應當從被征收房屋遷出而未遷出的人員。
(二)戶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房屋已轉讓、出售、承租權差價交換,因其戶口未從被征收房屋遷出造成受讓人無法遷入戶口的人員。
五、他處住房的認定標準
(一)他處住房的涵義
他處住房,是指征收地塊范圍內居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截止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5年(含)內,有下列情形的:
1.本市他處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
2.本市他處的產權住房(包含網簽購房合同、網簽預售合同、預告登記);
3.將他處的產權住房出售或贈與或其他方式轉移產權份額的,或公有住房承租權差價交換的;
4.因本市他處住房(含宅基地)動遷(征收)獲得的補償安置房或產權調換房屋的;
5.因本市他處房屋拆遷(征收)獲得過貨幣補償的(按標準折算成面積);
6.本市獲得過住房貨幣補貼;
7.本市他處的宅基地住房;
8.本市他處落實私房政策發回產權由業主自管的住房;
9.本市他處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二)他處住房核查對象
《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難補貼申請表》中載明的全部申請人。
(三)他處住房建筑面積確定
1.產權住房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含《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下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尚未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根據網簽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積確定。
2.公有承租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記載的居住面積,居住面積根據房屋類型結合對應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換算系數按《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執行。
(四)他處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的認定標準
1.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難申請人的他處產權住房內無戶籍的,根據他處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中所享受的權益,低于15㎡時,可認定為他處住房困難。
2.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難申請人的他處產權住房內有戶籍的,根據他處產權住房建筑面積除以他處住房戶籍在冊人員和他處住房產權人的人數之和,低于15㎡時,可認定為他處住房困難。
3.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難申請人的他處公有住房建筑面積(居住面積乘以相應換算系數)除以他處住房戶籍在冊人數,低于15㎡時,可認定為他處住房困難。
4.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難申請人有多套他處住房的,建筑面積應當合并計算,合計后仍低于15㎡時,可認定為他處住房困難。
5.根據本辦法三(二)條款,不具有被征收房屋處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符合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若該未成年人在他處住房內有戶籍,則不計入他處住房人數。
6.根據本辦法三(三)條款,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若該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他處住房內有戶籍則不計入他處住房人數;若擁有他處有住房產權的,則不計入他處住房產權份額。
本規定的他處住房戶籍在冊人數是指他處住房的在冊戶籍至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已滿一年的人數。
六、困難補貼核定計算公式
按照本辦法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為“居住困難戶”,可增加居住困難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房政策的除外。非居住房屋(全非居)不得享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居住房屋折算公式: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核定的居住困難戶人數。
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評估價格(公有承租:×80%)+價格補貼+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特定房屋類型套型面積補貼
居住困難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七、申請和審核
(一)申請提出
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應當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難核查申請。
截止簽約期滿且房屋征收協議簽約前,尚未提出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未提交完整申請資料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自行承擔逾期申請造成的獎勵補貼等經濟損失。
房屋征收協議已開始履行(被征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開始受領補償獎勵等款項或開始辦理產權調換房屋辦理進房手續)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不再受理。可另行通過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請。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簽名的《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和住房基本情況及查詢申請表》。
2.共同申請人簽名同意接受核查他處住房情況、戶籍并公示結果的書面文件、《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和住房基本情況及查詢申請表》。
3.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4.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處住房戶口簿等戶籍證明;無本市常住戶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戶口簿等戶籍證明。
5.共同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外地配偶居住證明和戶籍證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需提供本人單身承諾書;離婚者,應當提交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及離婚后未婚證明。
6.共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租賃公房憑證、戶口簿等有關憑證。
7.若該戶人員放棄申請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應當提交放棄申請人員的《放棄申請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承諾書》;或者共同申請人承諾他人放棄申請的書面文件。未經申請核查的人員不得增加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8.征收事務所核實放棄申請居住困難保障補貼人員的審查材料。
9.核定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工作流程
1.受理
(1)被征收人(戶)、公有房屋承租人(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書面材料向征收事務所提出核查申請。
(2)征收事務所對申請戶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核查:對資料不全的申請戶應當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申請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日內提交補充材料,未在5日內提交補充材料的,視為該戶放棄);對資料齊全的申請戶,予以受理并將申請戶信息輸入信息系統。
2.住房核查
受理后,由市、區相關部門對申請戶的他處住房等核查。
核查過程中,需要申請戶提供相應材料的由征收事務所告知,申請戶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0日內提供補充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該戶放棄。
3.認定公示
核查后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相關信息,在征收范圍內公示15日。公示期內如有提出異議的,將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公示期內如未提出異議的,公示期滿后按規定增加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4.放棄申請
被征收人(戶)、公有房屋承租人(戶)提出放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應在簽約前由原全體申請人共同簽署放棄房屋征收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書面文件。
八、法律責任
補償協議簽訂后,發現因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造成認定有誤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停止發放該戶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在審核認定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存在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九、居住困難戶認定小組組成
靜安區65街坊零星舊城區改建項目居住困難聯合認定小組由區舊改總辦、房管局等部門人員組成。
十、監督保障
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工作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并自覺接受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對認定各環節合法性的監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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