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第六十八條同時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審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時,被告認為民事訴訟證據有錯誤。而該案審判員未對證據中問題質證就下結論。
緣起實施許可合同
10月25日下午,杭州某媒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收到杭州互聯網法院有關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訴訟通知。從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證據來看,事發5年前刊登在2020年5月27日某代快報微信公眾號上李某、陸某瀟采寫的一篇報道導致。2020年5月29日,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上轉發該報道,而該報道早在4個月前就已刪除。
據了解,引起訴訟原因是5月20日乙方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與甲方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簽訂《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引起。
許可合同顯示,該授權期限為2年,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乙方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每次維權的維權名單需提前向甲方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報備且經甲方同意。甲方保證對乙方提供的作品在授權地域范圍內具有合法、真實的版權權屬,同時向乙方提供有效的版權證明文件及授權文件。
《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還明確費用支付及收益分配辦法。按乙方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實際到賬的判決/和解金額,在扣除乙方前期墊付的上述費用的基礎上,按分成比例進行結算;雙方于實際到賬日的5個工作日內向對方開具項目為“技術咨詢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證據被指有錯誤
被告認為,原告與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之間簽訂《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存在利益沖突,雙方盈利動機影響訴訟公正性,訴訟目的不是為了著作權維權,而是涉嫌以惡意起訴達到盈利目的。同時,不僅耗費大量司法審判資源,還可能對被起訴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此外,這種行為也不利于版權市場的健康發展?。
被告還認為,轉發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刊登在微信公眾號上李某、陸某瀟的報道,出于公益宣傳,不存在任何盈利行為;原告未經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和著作權持有人書面授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無權提起訴訟。
11月11日中午,杭州互聯網法院線上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認為,原告沒有按照《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執行,訴訟證據有錯誤,當庭向審判員潘某紅、法官助理趙某提出五點書面要求:
一是要求原告提供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和李某、陸某瀟兩著作權人簽訂勞動合同和社保繳費記錄,證明存在勞動關系;要求提供該報道創作及公開發表過程和涉案作品實際著作權人委托書。
二是要求原告提供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和李某、陸某瀟兩著作權人簽訂的職務合同,證明在履行職務 。
三是根據《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中第三條第四款,要求原告提供合同中訴被告維權時,向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報備且經同意的原件。
四是根據《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中第三條第五款,原告需要提供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保證對其提供的作品在授權地域范圍內具有合法、真實的版權權屬有效的版權證明文件及授權文件。
五是原告需要提供李某、陸某瀟著作權人原創作品的授權書、原創作品的職務合同、原創文章的刊登版面及具體文章內容等。
在庭審中,審判員潘某紅、法官助理趙某沒有對被告提出證據中問題進行質證和回復,原告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委托合法性。
被告認為,原告未獲得“文章”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和李某、陸某瀟兩著作權人授權,起訴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12月2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杭州某媒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50 元。
被告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即“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杭州互聯網法院審判員潘某紅、法官助理趙某在審理這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時,未對《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未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就下判決結論,涉嫌違法。
目前,被告杭州某媒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訴,請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以江蘇某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和著作權持有人名義提起的訴訟。
同一案多個法院起訴
查詢企查查官網發現,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同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在多個法院提起訴訟。開庭公告顯示:
(2024) 粵0192 民初18930號;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①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廣州某亮策劃服務有限公司.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開庭時間: 2024年12月2日14:30。
(2024)粵0192 民初18931號,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①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廣州某醫工大數據有限公司,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開庭時間: 2024-年11月27日16:30分。
(2024)粵0192 民初18044號,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①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廣東某威國際會展集團有限公司,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開庭時間: 2024- -11-12 15:30分。
(2024)浙0192 民初8223號,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①原告:江蘇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媒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時間: 2024- -11-11 11:00分。
有律師認為,同一案件一般不可以在兩個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其中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些規定確保了每個案件只在一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以避免重復訴訟和浪費司法資源。此事將繼續關注。(航煊)
來源:長江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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