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公司都在使用移動打卡產品,通過設置的考勤位置與打卡時獲取的地點進行比對匹配,來實現考勤管理。
但是對于銷售等外勤人員,由于經常需要外出,很多時候并沒有在辦公地點打卡。
如果公司對銷售的管理較為粗放,往往會出現銷售說在拜訪客戶,實際可能在辦理私事或者在家休息的情況。
這種情況我們一般稱之為虛假考勤、虛假打卡。
對于這種情況,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退回虛假考勤已經發放的工資嗎?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4日,李某入職北京市平谷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考勤通過釘釘軟件實時打卡進行記錄。
工作過程中,公司發現李某存在篡改釘釘打卡程序并虛假打卡上傳照片的行為。
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李某返還公司虛假考勤工資6096.48元,返還公司報銷費用9658元,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仲裁裁決,上訴至一審法院。
二、一審法院
公司提供《釘釘軟件截圖》、《核查表》、《異常照片匯總表》、《2020年6月29日釘釘打卡截圖》、《報銷費用明細》等證據證明李某存在虛假考勤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以虛假考勤獲得的工資和報銷費用應當返還公司,其有篡改釘釘打卡程序并虛假打卡上傳照片的行為,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實際出勤情況,根據《核查表》、《異常照片匯總表》、《報銷費用明細》等證據,裁決書確定的返還金額在合理范圍內,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判決:一、李某返還公司工資6096.48元;二、李某返還公司報銷費用9658元。
三、二審法院
二審中,公司提交新證據:證據一,李某拜訪客戶計劃,證明李某拜訪外部計劃及聯系人回訪統計的真實性,所有拜訪客戶均為申請人系統內部提交,可通過ID碼查詢。證據二,重復照片及近似照片,補充提供75組重復、近似照片不同的使用情況,證明李某利用相同、相似照片虛構釘釘打卡的手段欺騙公司騙取工資、報銷費用及員工社保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的主觀性。證據三,客戶錄音,證明李某向公司申請的報銷都是虛假的,有的客戶根本不認識李某,有的電話是虛假的。
李某對公司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并認為拜訪計劃的客戶都是真實存在的,公司打電話問的是有沒有李某這個人,但是她跟客戶交流有時候表示自己是小李,客戶不知道全名,她也和客戶提到過公司的產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是否應退還公司工資及報銷費用。
公司已提交證據證明李某存在以虛假考勤獲得工資和報銷費用的行為,李某主張其不存在虛假考勤情況,但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主張不予采信,李某應當返還以虛假考勤獲得的工資和報銷費用。關于具體數額,仲裁裁決書及一審法院核算,并無不當。李某所述公司欠付工資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等爭議,雙方可另行依法解決。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經驗總結
從邏輯上,工資是對勞動者提供勞動所支付的對價。員工虛假考勤,虛假打卡,其實際并未向公司提供勞動。
因此,對于員工虛假考勤期間發放的工資,理論上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退回,如不退回,公司可以主動提起勞動仲裁,請求退回這部分工資。
本案就是這種情況。
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對虛假考勤的情形進行明確定義,視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且將期間發放的工資視為不當得利,要求員工及時退回,如不退回,將從后續工資中分月扣回。
其次,對于虛假考勤,要與員工進行核實,并給員工解釋申訴的機會。如果期間能夠首先進行提醒和警告,程序會更加合理和有說服力。
最后,對于虛假考勤的相關證據務必要充分。有部分案例就是由于證據不充分,退回工資的請求不但沒有獲得支持,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還變成了違法解除,給員工送上2N大禮包。
本案案號:(2021)京03民終19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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