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愛車遭遇高空墜物
損失誰來擔?
近年來,因高樓外墻脫落以及高空拋物砸傷人或砸壞車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不僅會給過往行人、車輛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更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因高空墜物致車輛受損的民事案件并依法予以了判決。
01
基本案情
今年7月14日,郭某將其名下的車輛停放于益陽某小區二棟西側,當晚19時許,車輛停放處的高樓外墻墻皮脫落,致使郭某車輛的天窗玻璃、天窗卷簾、后擋風玻璃等嚴重受損。7月15日上午10時許,郭某與該小區物業溝通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郭某認為,車輛停在小區內被高樓墻面磚墜落致損,其損失系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所致,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認為,郭某并非小區的業主或客戶,且未按規定停放車輛,其損失應自行承擔。
02
法院判決
本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樓棟脫落的外墻皮系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物業公司對小區樓棟共有部分具有審慎管理義務,有義務對建筑及其附著物進行檢查、維修、養護,發現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設置警示標識或者圍擋,以預防事故的發生。由于墻皮發生脫落,導致郭某車輛受損,物業公司對此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物業公司未盡到上述義務造成郭某車輛受損,故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郭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在進入小區公共區域內未按固定劃線位置停靠車輛,故在本起事故中亦應自負一部分責任。該院根據郭某的實際損失情況以及雙方的責任大小,判決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物業公司賠償郭某車輛維修費等共計4840元。
03
法官提醒
為有效預防高空墜物或拋物,應做到:
1.提高安全意識,公眾應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并自覺遵守規定,不向窗外亂扔東西;
2.對家中的窗戶、空調支架等進行定期的檢查,確保其牢固性和安全性;
3.及時清理陽臺、窗臺放置的物品,特別是那些容易被風吹走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
4.當遇到極端天氣,如大風、暴雨等,應特別小心,盡量避免靠近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如懸掛物的廣告牌、外墻貼有墻磚的樓宇等;
5.物業公司要加強日常巡查,并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應設置警示標識或者圍擋提醒行人;
6.教育小孩,不要將任何物品拋出窗外。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吳 俊
2024年第237期之一
總第17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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