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為管道燃氣的補充,在提供靈活、便捷的燃氣供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成為一些用氣量較小的家庭或個體商戶的選擇。然而,燃氣易燃易爆,非法存儲、買賣、運輸危害極大,一旦發生意外,將嚴重威脅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為了進一步規范燃氣安全管理
全力筑牢燃氣安全防線
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湛江公安
組織開展燃氣安全專項打擊整治行動
相繼查處多起違規儲存和售賣燃氣的案件
12月20日,坡頭公安分局根據工作線索,在坡頭鎮一村道旁的集裝箱處抓獲涉嫌危險作業的嫌疑人鄭某。經查,嫌疑人鄭某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及未辦理儲存煤氣瓶所需證件等情況下,自2023年1月初起,將收取的煤氣瓶空瓶充裝好液化石油氣后,運回至坡頭鎮一村道旁的集裝箱內放置,之后再由他送上門或客戶自行前來領回。
12月25日,吳川市公安局將同樣涉嫌危險作業的陳某依法傳喚到案配合調查。經查,嫌疑人陳某在黃坡鎮某村經營桶裝水售賣點,該地址附近有商住小區、村莊居民區和多個倉庫。自2023年6月起,陳某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相關資質等情況下,在桶裝水售賣點向周邊群眾提供瓶裝液化石油氣代充服務,將上門回收的煤氣瓶充裝好液化石油氣后運回至該地址,隨后再分批次送回給客戶。
目前,嫌疑人鄭某、陳某均因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經營、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這種具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涉嫌危險作業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湛江公安提醒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不得經營
私自存放、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
具有易燃易爆危險
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具有極大的危害
切勿因貪圖一時之利而埋下隱患
警方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燃氣安全
事關千家萬戶
容不得半點疏忽湛江公安提醒廣大燃氣經營者要依法經營加強燃氣安全管理守牢燃氣安全底線同時也呼吁廣大市民群眾從具有燃氣充裝、銷售、運輸資質的正規渠道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不要購買非法充裝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注意液化氣的安全使用以防發生安全事故
來源:平安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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