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消保委先后組織開展了知識付費、視音頻會員服務、閱讀類APP消費體察,發現晉江文學城未在網頁端(PC端)設置青少年模式,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條,對其進行約談,一次正常的監督,卻被該企業“詭辯”成“遠洋捕撈”,試圖逃避監管,企業這種混淆視聽,錯誤引導的行為須警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消費者組織履行的公益性職責包括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所以浙江消保委在收到消費者的有關投訴后進行調查、調解,屬于其法定的公益性職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可以就消費者投訴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開展調查,與有關經營者核實情況,約請有關經營者到場陳述事實意見、提供證據資料等。
浙江省消保委多次與晉江文學城電話、微信溝通,并在書面約談函中明確指出相關法律依據和其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相關信息,但晉江文學城拒不派員參加約談會,事后還在網絡平臺上散布大量不實之詞。
晉江文學城打著外地企業的幌子,精心策劃成被“欺負”的“可憐”形象,刻意制造浙江消保委“蠻橫”的形象,千方百計“轉移”企業違規的話題,可謂“居心叵測”。
消費者的權益是受到法定保護,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方面,任何企業都沒有權利違規,這是“紅線”也是“底線”。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有關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等義務,晉江文學城作為行業內企業應該很清楚該條例,浙江消保委發現問題約談,是幫助企業規范經營,按說大部分企業都是虛心接受。
反觀晉江文學城拒絕約談,還有種“暴跳如雷”的架勢,不免讓人擔心,企業違規為何還這么“理直氣壯”,用“遠洋捕撈”迷惑網民,打擊消保委威信,這“底氣”來自哪里?
如果企業違規不改正,滿腦子想的是“歪門邪道”,這類企業相關執法部門應該好好管管,決不能讓這種“不正之風”在企業群體中蔓延。
針對晉江文學城這種“玩手段”逃避監督的不良行為要堅決抵制,要嚴格按照法條來執行,加大監督和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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