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初中生被殺案一人被判無期:為何三名被告人判罰不一?
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一、該案件已經是最重判決了。
本案張某某、李某故意殺人,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論罪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根據刑法規定,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不能判死刑,也不能判死緩,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因此,本案判處張某某死刑,已經是最重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于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周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后,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場。
二、同樣故意殺人,為什么李某某被判十二年?
法院認為,張某某、李某都是主犯。
但是主犯并不一定責任相同,主犯也責任大小不同,不是所有主犯都判同樣刑期。
本案中,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于張某某。
所以,對張某某判處無期徒刑,李某判刑十二年。
三、馬某為什么不判刑?
1.馬某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是故意殺人的同案犯。
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并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后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
馬某沒有參與預謀、沒有直接加害王某某,也是共同故意殺人的同案犯,也構成故意殺人。
2.對馬某不追究刑事責任有法可依。
雖然馬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馬某并沒有直接加害被害人,也沒有參與預謀,可以不予刑事處罰。由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四、根據刑法規定,年滿十二歲不滿十四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邯鄲初中生被殺案一人被判無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