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確區分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
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都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進入刑事訴訟視野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后者的對象不特定。
第二,行為方式不同。前者表現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而后者是通過非法居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第三,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后者則只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四,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后者沒有特殊要求。
第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后者是一般主體。司法工作人員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刑訊逼供的,應當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非司法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如果沒有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情節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刑訊逼供致人傷殘的,應當如何處罰?
刑訊逼供致人輕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罪的法定刑處罰。刑訊逼供致人傷殘,即致人重傷、殘疾的,則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定罪,并按照第二款致人重傷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這是因為,刑訊逼供罪的量刑幅度與一般故意傷害罪(即輕傷)基本一樣,如果造成致人重傷、殘疾的嚴重后果,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處刑,顯然失之過輕,所以法律規定應按故意傷害從重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刑訊逼供罪的"傷殘"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嚴重殘疾"范圍要寬,如果適用該條款處罰,必須同時具備"手段特別殘忍"和"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兩個條件。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適用死刑。
另外,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應分析行為人對于死亡的心理態度。如果對死亡結果是過失的心理態度,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如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度,則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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