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發揮司法的示范和引領功能,進一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弘揚誠信社會風尚、懲戒失信違法行為、提高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滿意度的導向作用,泰州法院現選取17個執行領域典型案例,分別涵蓋守信、失信、執行不能三個層面,向全社會予以發布。
守信案例一
殷某與王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殷某與王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因王某因未按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殷某申請執行,要求給付20000元賠償款。法院除凍結王某名下銀行存款6000元、查封其名下位于某小區的不動產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雖然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但考慮到本案標的與房屋價值相差巨大,直接處置房屋必然會對房屋價值、家庭生活產生重大消極影響。經執行人員與雙方當事人充分溝通,促成雙方達成以被執行人勞動收入分期付款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當即支付9000余元。后被執行人如期履行全部義務。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涉民生案件中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案件實際,靈活采取執行措施,給予被執行人以勞動收入償還申請人的時間,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重大權益的影響,既實現了申請人的權利,又保住了被執行人的住房。
守信案例二
李某申請執行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替子還債”詮釋誠信美
基本案情
李某與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后,因被執行人邱某某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李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因被執行人邱某某下落不明,通過電子集約、郵遞等送達方式均無法完成案件送達,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查封凍結被執行人車輛、房產、銀行賬戶等財產。后被執行人父母主動聯系法院,堅持表示以自己的養老金分期還欠款。申請執行人亦被兩位老人的誠信行為感動,接受分期償還方案。經過近一年的履行,現被執行人父母已經全部清償債務。
典型意義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每一位公民的立身之本。本案中,兩位古稀老人得知兒子欠錢的情況后,心里念及的是“欠債還錢”的樸素想法,并主動代償債務,生動詮釋了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執行法院積極協調溝通,最終化解糾紛,實現案結事了。
守信案例三
王某與張某非機動車事故賠償糾紛案
——“母債子還”彰顯誠信美德
基本案情
王某與張某非機動車事故賠償糾紛案,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賠償王某6萬余元。執行法院查詢到張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后又走訪張某住所地村委會了解到,張某已66歲,此前在家種地為生,現因身體欠佳已經不再務農。后執行人員根據線索在張某兒子家中找到張某。張某表示確實無力賠償,名下也沒有財產。經過耐心溝通、釋法明理,張某的兒子主動表示不愿意母親因為此事而一直擔憂,并代母親一次性清償了全部債務。
典型意義
本案中的“母債子還”彰顯了誠實信用的中華傳統美德。為母分憂也詮釋另一層面的“孝”。
守信案例四
楊某某與陳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剛柔并濟,以共情潤滑案件執結
基本案情
楊某某(男)與陳某某(女)彩禮返還糾紛一案,法院判決陳某某返還楊某某婚約禮金十六萬余元。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張十萬元定期存款,但未見被執行人主動申報財產。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質,為了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今后生活的影響,執行人員未徑直采取強制措施,而是通過電話聯系被執行人及其父母,充分釋明法律規定,紓解被執行人心中疑惑,傳達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督促其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及其父母表示尊重和理解法院的執行,并在一周內主動履行了全部義務。
典型意義
執行不能僅靠強制手段,有時也更需要換位思考,剛柔并濟。本案不僅是金錢給付債務糾紛,更夾雜雙方的感情矛盾,機械強制執行的效果不如執行人員的“春風化雨”。執行人員的設身處地、將心比心終換得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放下執念,主動履行全部債務。
守信案例五
胡某與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互諒互讓守約定,積極履行踐承諾
基本案情
胡某與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后,因丁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胡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丁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并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并凍結丁某名下銀行賬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執行法官多次上門未找到被執行人下落,多次撥打丁某電話終于取得聯系,丁某也向法官說明目前經濟狀況,表示因外債較多,且工作單位工資發放方式為年結,暫無力一次性支付,希望協商長期還款計劃。經多次調解協商,胡某考慮到丁某目前經濟狀況,終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并約定于次年6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畢。丁某也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按期償還欠款,并于次年2月提前償還所有欠款。
典型意義
誠信是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面對確實陷入困境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通過傾聽當事人訴求,加強釋法明理,促成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并最終清償全部債務。
守信案例六
孟某與某公司勞動人事爭議糾紛案
——文明善意執行 勞動者和企業“雙保護”
基本案情
孟某與某公司勞動人事爭議糾紛一案,經仲裁委仲裁后,某公司仍未支付孟某補償款,孟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車輛,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賬戶中的三萬余元,距離全部執行標的額21萬余元仍有不小差距。孟某便申請拍賣公司名下的車輛。經執行法院與被執行人溝通了解,因為疫情影響公司效益不佳,才導致拖欠孟某的補償款,并表示一定盡快履行義務。在被執行人先行支付5萬元,并承諾兩個月內清結全部款項后,執行法院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暫不執行公司車輛。后該公司如期清償全部債務。
典型意義
面對身患殘疾的申請執行人與經營困難的企業,法院運用執行和解為企業疏困贏得寶貴時間,既為申請執行人執行到位全部補償金,又給了民營企業生存發展“喘息”的機會。
守信案例七
靖江某公司與江陰某公司買賣合同案
——周轉困難付款遲 互信互諒踐承諾
基本案情
因江陰某公司拖欠靖江某公司104萬元貨款,靖江某公司訴至法院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江陰某公司分期償還貨款。2024年9月,因江陰某公司尚欠貨款人民幣17.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靖江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江陰某公司解釋因新生產線投入導致資金困難,并表明正在積極籌措資金。執行法官至江陰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發現情況屬實后組織雙方協商。靖江某公司了解到實際情況后對被執行人因投入新生產線而導致一時資金周轉困難表示理解和支持,并當即表示同意江陰某公司提出的寬限期一個月,同時還表明如果江陰某公司在寬限期內支清貨款17.5萬元,則同意放棄逾期付款利息,今后還可以繼續合作。后江陰某公司依約準時付清貨款,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誠實守信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對商業道德的堅守。法院對于被執行人因投入新生產線擴大生產而導致一時經濟困難未能及時付款的情況,沒有機械執法,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被執行人信守承諾按時付清貨款,又贏得靖江某公司對其逾期利息的豁免,不僅實現了案結事了,形成了“共贏”局面。
失信案例一
劉某與錢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公開信用懲戒督促履行債務
基本案情
劉某與錢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決錢某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26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因錢某未主動履行義務,劉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除扣劃錢某銀行賬戶存款2萬余元,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錢某也以自己無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履行。經多次督促履行無果,執行法院決定依法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并在相關媒體公開。在失信信息被公開的第二天,錢某的兒子主動聯系法院,申請撤回曝光信息,并承諾將督促與父親主動到法院解決糾紛。經執行人員釋法明理,雙方就最終履行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通過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措施,并適時向全社會公開相關失信信息,讓失信人“寸步難行”,督促其主動履行債務。
失信案例二
錢某與趙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依法懲治違反“限高令”行為
基本案情
錢某因與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于同年2019年12月3日向被執行人趙某發出了限制消費令,明確禁止其進行一系列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其中包括乘坐飛機、列車軟臥等高檔交通工具。后被執行人趙某與錢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按期還款。但趙某并未完全履行其還款義務。法院通過民航系統反饋信息發現,趙某存在違反《限制消費令》規定,繞開系統監管購買機票乘機的行為。趙某承認了自己以護照購買機票乘坐飛機的事實。法院對趙某違反《限制消費令》規定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趙某表示已深刻認識到錯誤,真誠悔過,并當場繳納罰款。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規避“限制高消費令”的行為采取了嚴厲的打擊措施,任何試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都將依法受到嚴厲的懲處。
失信案例三
丁某與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抽逃出資逃避執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基本案情
丁某與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某公司未按約定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執行中法院查明,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后丁某發現該公司股東王某可能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以王某抽逃出資為由,請求追加王某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范圍內對該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依法應在抽逃出資范圍內對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裁定追加王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120萬元范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最終,丁某的債權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抽逃出資是一種較為典型的逃避執行行為,其不僅直接影響到債權人權利的兌現,也破壞了《公司法》確立的資本維持原則,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法追加股東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失信案例四
張某與張某英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現場妨礙執行被處罰
基本案情
張某與張某英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張某英償還張某各項損失206047元。因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張某申請強制執行。經多次通知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履行義務未果,執行法院決定對其住處開展搜查。在此過程中,被執行人兒子高某極力擋在一個衣櫥前面,阻止搜查并辱罵執行人員。鑒于其妨礙執行,執行人員立即對其采取強制拘傳措施,后在衣櫥中發現被執行人。最終,高某因妨礙執行,具結悔過同時罰款一萬元;被執行人張某英被拘傳到法院后,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采取強制拘留措施。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逃避執行的,依法應對其予以懲戒。其他人員在執行現場妨礙執行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情節依法作出處罰。
失信案例五
某生態公司與某生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信用修復助企業經營“復蘇”
基本案情
某生態公司與某生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某生物公司向某生態公司給付貨款117萬余元。執行中,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線索進行核實,并采取了凍結措施,同時被執行人也因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得知債權被凍結后,主動聯系法院及申請執行人,表示將積極籌措資金解決糾紛,并請求解除上述債權的凍結措施。在提供充分擔保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并同意解除查封措施。法院及時解除了對到期債權及被執行人賬戶的凍結,并對企業信用及時修復,以保障其正常生產經營。被執行人按期足額履行了義務。
典型意義
因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通過依法對其適用信用懲戒措施以督促其主動履行債務。同時,在被執行人提供擔保后,執行法院主動作為,力促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為被執行企業恢復信用,幫助企業減負紓困。
失信案例六
李某與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失信受限終覺醒,主動履行重歸誠信路
基本案情
李某與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葉某向李某支付40000元。因葉某未主動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 李某與葉某達成和解協議, 后葉某又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李某申請恢復執行。法院向葉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并傳喚其到法院接受調查,責令申報財產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仍未予履行。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給予信用懲戒。因失信受限,葉某主動至法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
誠信是人與人交往的基礎,也是社會活動正常開展的保障。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其予以信用懲戒,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使其自覺遵守誠信原則,減少失信行為的發生,維護社會誠信環境。
執行不能案例一
戴某與秦某機動車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秦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戴某發生交通事故,秦某負全責。此次事故致戴某受傷并遺留精神障礙,構成九級和十級傷殘。法院審理后判決秦某賠償戴某事故各項損失共計32.9萬元。
執行中,法院對秦某的財產進行全面查控后發現其名下僅有銀行存款4000元,且該賬戶為失獨補助賬戶,用于維持秦某一家(包括其精神二級殘疾的妻子和年事已高、身體欠佳的岳父)的基本生活開支。鑒于秦某家庭實際情況及其照顧家人的需求,他以打零工勉強維持生活,缺乏足夠的履行能力。而戴某因事故致殘,失去了勞動能力,且需持續進行康復治療,每月藥物費用高達三四百元。家庭經濟本就困難的戴某在未能獲得秦某的賠償后,生活陷入了困境。執行人員積極為戴某申請了司法救助并及時發放到位,解決了戴某醫療和生活的燃眉之急。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展示了司法救助在執行不能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戴某因交通事故導致身體殘疾,生活陷入困境,而責任方秦某又無力賠償,這使得戴某的生活雪上加霜。在此情況下,法院通過司法救助,使戴某得以繼續進行康復治療,減輕了其家庭的經濟負擔,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彰顯了司法的溫度。
執行不能案例二
某保險公司與張某某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保險公司與被執行人張某某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法院判令張某某支付該公司8358元,因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控凍結張某某微信、銀行存款計3971.58元。后經調查了解,張某某和其妻子均患有精神疾病,僅靠熟人介紹打零工維持生活,法院凍結的是張某某的低保賬戶。執行人員隨即將上述情況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亦表示理解和同情。本案最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執行中應當區別“失信”和“失能”。執行強制措施打擊的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員。經法院調查確認,本案中的張某某明顯屬于缺乏履行能力,應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不能案例三
朱某與戚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朱某與戚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戚某一次性給付朱某286672.63元。執行法院調查發現,戚某已六十多歲,無固定收入,名下僅有銀行存款7485元,無可供執行的房產、車輛等其他財產。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朱某九級殘疾,影響其再次就業,導致其生活困難。根據本案的執行情況和朱某的傷病情況及經濟情況,法院對朱某予以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幫助申請執行人解決生活困難,緩解其家庭經濟壓力。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無固定收入,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確無清償能力,屬典型的“執行不能”。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根據申請執行人傷殘后生活困難的實際情況,通過積極開展司法救治,傳遞司法溫度,破解執行難題。
執行不能案例四
宋某與李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宋某與李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李某給付原告宋某70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判決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多渠道調查后未發現被執行人李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李某無妻子無兒女,患有嚴重疾病,喪失基本勞動能力,僅靠政府補助維持基本生活。法院將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通過線上查詢、線下實地調查走訪,并與申請執行人的溝通,窮盡全部調查手段和執行措施,但被執行人客觀確無履行能力,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對于該類案件法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果將來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來源: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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