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目前在國內近百家券商中,僅有兩家券商連續三年在中證協的投行業務質量評價中獲得了A類。一家即為中信證券,另一家為華泰聯合。讓人意想不到的則是中信建投——這家在投行業務上被視為唯一能與中信證券一較高下的國內一線券商,在投行業務質量評價上卻可謂“一敗涂地”,連續三年皆被歸為該項評價的B類。
本文由叩叩財經(ID:koukouipo)獨家原創首發
作者:紀沐陽@北京
編輯:翟 睿@北京
又一歲末年初之際,根據證監會工作部署,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開展的2024年證券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于日前正式出爐。
“本次評價對象包括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開展股票保薦、債券承銷、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和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的96家證券公司,僅開展持續督導業務的證券公司未納入評價范圍”,證券業協會指出。
這是自2022年以來連續第三年開展證券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
早在2022年12月2日,證券業協會研究制定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下稱《評價辦法》)并于當年正式頒布實施,由此拉開了對券商投行業務評價的序幕。
根據《評價辦法》規定,評價指標體系(基準分100分)包括執業質量評價(基準分60分)、內部控制評價(基準分20分)、業務管理評價(基準分20分)三類指標,評價結果分為A、B、C三類,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列為A類,排序后20%的列為C類,其余列為B類。
“執業質量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項目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問詢回復等執業質量情況。主要指標包括項目撤否情況、處罰處分及負面行為記錄等”,證券業協會在《評價辦法》中指出。
根據剛剛出爐的2024年券商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顯示,在2024年中,共有11券商獲評A類、B類66家、C類19家。
這11家在2024年投行業務表現上獲得監管層認可的券商分別為財信證券、長城證券、東方證券、國泰君安、海通證券、華泰聯合、申萬宏源、招商證券、中泰證券、中信證券及中郵證券。
早前便有接近于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財經表示,對券商投行業務質量進行公開評價,有助于完善證券行業激勵約束機制,促進證券公司主動歸位盡責,進一步建立健全與注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切實提升投行業務執業質量,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此前,市面上往往對券商投行業務的衡量皆用投行項目數與市場占有率來衡量,于是,我們便看到了許多大型投行為了搶奪項目無所不用其極,為了讓項目成功上市,更是捆綁各種利益,在履職盡責上出現了多種缺失。”上述知情人士坦言,中證協的投行業務質量評比實則給了外界一個券商從“比數量”轉向“比質量”的認知平臺。
縱觀三年來的券商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雖然在獲評A類的券商中也常見外界熟悉的投行規模和業務靠前的“一線券商”,但大部分“一線券商”的投行業務質量不僅參差不齊且頗不穩定。
自2022年中證協開始對券商投行業務展開質量評價以來,每年獲得A類評價的券商均在11-12家左右,共有20余家投行在近年內獲得了證券業協會的較高評價。
但真正能在三年內連續三年投行業務質量皆獲得A類評價結果的券商卻可謂鳳毛麟角。
據叩叩財經統計,目前在國內近百家券商中,僅有兩家券商連續三年在中證協的投行業務質量評價中獲得了A類。
一家即為中信證券。
作為國內A股的“投行之王”,中信證券接連入選A類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并不出人意料。
在過去幾年中,中信證券的投行業務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獲得了市場和監管機構的“實力認證”。
就IPO保薦業務而言,在過去幾年中,中信證券都牢牢地守護著自己在A股市場的王者之尊的地位。
在過去的2024年中,A股合計完成IPO企業掛牌上市共計100家,其中滬市主板17家、科創板15家、深市主板7家,創業板38家。
這100家企業共有28家券商擔任保薦機構護航其上市。
中信證券在2024年中繼續以完成保薦11家企業掛牌IPO上市的數量,領跑國內近百家券商。
在并購重組業務方面,中信證券依然不遑多讓。
2024年中雖然僅有14家企業的并購重組申請通過監管層審核,但其中由中信證券擔任獨立財務顧問的項目便達到5家,超過總數的1/3。
除了中信證券自中證協開展投行業務質量評選以來已連續三年獲A之外,另一家獲得監管層在投行業務質量上認可的券商為華泰聯合。
猶記當年,在科創板開板之時,憑借在新賽道的“發力超車”,與中信證券、中信建投、中金公司等三家業界公認執牛耳者并稱“三中一華”的華泰聯合曾也風光一時。
但隨著時間的推演,海通證券、民生證券等在其后的相繼崛起,讓華泰聯合的昔日光環隕滅不少。
雖然投行項目在數量上曾一度有所衰退,但從監管層對華泰聯合的投行質量評價結果來看,其依然獲得了監管層的認可。
2024年,在IPO項目成功保薦上市的排行榜中,華泰聯合以保薦了8家企業成功掛牌的成績,僅次于中信證券、中信建投,名列第三,重新超越了海通證券,重回“三中一華”的行列。
在并購重組上,華泰聯合在2024年也算有所建樹,成功完成了兩例,僅次于中信證券。
2024年中,最為遺憾的或當屬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本也是極有希望連續三年獲得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的A類券商。
在2022年和2023年中,作為國內投行的“老牌貴族”,中金公司已經連續兩次獲得了A類券商的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
可惜的是,在2024年這最新一輪評價過程中,中金公司意外告敗,僅收獲了B評價。
“2024年,監管層對中金公司評價的分數其實并不低,但其出了一個典型的重大負面事項,按照《評價辦法》的相關規則,中金公司是不可能繼續獲得A類券商資格的。”上述接近于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告訴叩叩財經。
事實上,或許更讓人意想不到的則是中信建投——這家在投行業務上被視為唯一能與中信證券一較高下的國內一線券商,在投行業務質量評價上卻可謂“一敗涂地”。
作為國內鼎鼎大名的一線券商,中信建投在過去三年中,無論是在IPO業務還是債券承銷等業務上皆排名靠前的他,在2024年再次被監管層歸為投行質量評價B類券商的行業。
這已經是中信建投接連三年被歸為該項評價的B類了。
“在過去一年中,中信建投的投行項目接連出事,慘遭多連罰,還鬧出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實習生’事件,在加快爭奪市場份額做大做強的同時,中信建投還需急迫地修煉好內功,這才是能走得更穩更遠的當務之急。”上述知情人士坦言。
除了上述幾家國內一線券商外,在2024年的投行業務展開質量評價結果榜單中,最引人關注的則是浙商證券。
浙商證券2024年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獲得C級成為了近百家券商墊底的存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23年中,浙商證券的評價結果卻是A。
從A斷崖式跌至C,外界難免會質疑,這一年,浙商證券到底發生了什么?
1)遺憾的中金公司
多年來,中金公司在國內投行江湖的口碑都算是數一數二的。
雖然近幾年來,其在投行業務數量上難及中信證券、中信建投以及其他少數新銳券商,但其執業質量,卻一直都算是有保證的。
2024年,其在保持投行業務質量評價A類兩年之后,突然被滑至B類,這其中到底有何蹊蹺?
“這應該與中金公司保薦上海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爾芯”)IPO造假上市有關。”上述知情人士認為。
早在2024年2月9日,證監會即發布了對思爾芯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并將此案直接定性為“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發行人在提交申報材料后、未獲注冊前,證監會查辦的首例欺詐發行案件。”
公開信息顯示,思爾芯于2021年8月24日向上交所提交其科創板上市申請并獲得受理的,其該次IPO的保薦機構正是中金公司。
2022年7月28日,在剛剛經過一輪問詢后,久未獲得審核進展的思爾芯及中金公司一道突然主動申請撤回上市材料終止IPO。
一年多后,思爾芯欺詐發行的事情才隨著處罰決定書的到來而揭開真實面目。
原來思爾芯于2021年8月提交科創板首發上市申請后。作為首發信息披露質量抽查企業,證監會于2021年12月對其實施現場檢查,發現公司涉嫌存在虛增收入等違法違規事項。
2022年7月,思爾芯雖然主動撤回發行上市申請,但證監會依然對其涉嫌欺詐發行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和審理。
經查,思爾芯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其《招股說明書》第六節“業務與技術”、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涉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合計1536.72萬元,占當年度營業收入的11.55%,虛增利潤總額合計1246.17萬元,占當年度利潤總額的118.48%。
旋即,思爾芯IPO作為欺詐上市的典型案例在2024年初被正式落地。
2024年10月11日晚間,中金公司發布公告稱,其于此前一天的10月11日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涉嫌思爾芯IPO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于2024年9月25日,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同年10月26日,中金公司繼續發布公告,就此前因涉嫌 思爾芯IPO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被證監會立案一事,已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證監會擬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沒800萬元。同時,對該項目直接負責的兩名主管人員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2024年12月20日,即在中證協2024年證券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即將出爐的前夕,中金公司及相關保薦代表人因在思爾芯IPO保薦過程中的未勤勉盡責的最終處罰行政決定書正式下發。
在證監會公布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稱,中金公司及負責保薦思爾芯上市的兩名保薦代表人——趙善軍、陳立人在保薦思爾芯過程中存在五大未勤勉盡責事由:“未審慎核查硬件設備生產情況”、“未審慎核查軟件銷售情況”、“客戶走訪程序執行不到位”、“資金流水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以及“未審慎核查關聯方借款利息計提事項”。
證監會認為中金公司及相關保薦代表人上述行為不符合《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監發行字〔2006〕15號)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2〕14號)第二條第一至三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7號——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證監會公告〔2009〕4號)第七條、第十七條,以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最終證監會決定對中金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200萬元,并處以600萬元罰款。對趙善軍、陳立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思爾芯欺詐上市被證監會作為‘《證券法》實施以來,發行人在提交申報材料后、未獲注冊前,證監會查辦的首例欺詐發行案件’,顯然屬于重大負面事件,2024年投行質量評價,中金公司從此前連續兩次A級跌至B級,顯然是并不冤的。”上述知情人士認為。
2)連續三年皆“B”的中信建投
雖然在市場份額和投行項目數量上能與中信證券一較高下,但近年來,中信建投的投行業務質量的確讓人不敢恭維。
曾有媒體統計稱,截至12月30日,2024年證監會、各地證監局、滬深北三大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年內針對券商共開出130余張罰單,涉及40家券商與136名保薦代表人。
其中,中信建投一家便獨收到20張罰單,成為年度“被處罰大戶”,幾乎占了總數的1/6。
近幾年中,中信建投踩過最大的保薦業務之坑,儼然要數紫晶存儲的造假上市一案。
雖然最終中信建投采用適用于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申請,由中信建投等機構共同出資設立了紫晶存儲事件的先行賠付專項基金12.75億,中信建投也被免于追責。但顯然,此事對于中信建投的投行業務質量評價也是沉重的打擊。
進入2024年以來,中信建投似乎并未完全吸取之前的代價,在諸多投行業務上繼續“粗枝大葉”,最終多起項目“馬失前蹄”,被監管層追責。
據叩叩財經統計,僅IPO保薦項目,在2024年中,中信建投就至少遭遇了4連罰。
2024年1月3日,深交所公布了《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汪浩吉、方英健的監管函》,這也是2024年中中信建投因投行保薦業務遭追責的首例。
中信建投的受罰之因源于其在保薦芯天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創業板IPO過程中,“未對發行人所處市場情況及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予以充分關注,未充分核查發行人對終端客戶的銷售情況, 對發行人業績預計情況未審慎發表專業意見并督促發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2024年5月14日,在深圳中興新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新材”)科創板IPO上市的保薦中,同樣因對發行人研發費用的核查工作明顯不到位,以及對“發行人廢膜管理相關內部控制缺陷整改及運行情況的核查工作明顯不到位”,中信建投就已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與此同時,負責中興新材IPO的兩名來自中信建投的保薦代表人李豪和劉建亮還被因存在“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而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2024年6月20日,上交所發布了又一份對中信建投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并同時又對來自于中信建投的另外兩名保薦代表人作出了予以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決定。導致上交所作出這一決定的則是一起融資規模高達30余億的定增再融資項目——2023年3月29日,在中信建投的保薦下,A股主板上市企業大參林的再融資項目正式獲得上交所的受理。
一個月后的2024年7月22日。上交所發布的一份名為《關于對鄭州恒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下稱《警示決定》)的監管函中稱,因恒達智控在申報科創板IPO的過程中“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以上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 條等有關規定”,決定對其采取監管警示的處罰。
上交所在對恒達智控作出監管警示決定的同時,也將懲處之劍指向了恒達智控該次IPO的保薦機構中信建投及相關保薦代表人,認為中信建投作為恒達智控的保薦人,在保薦工作中履職不到位,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作為該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嚴硯、呂映霞對此負有主要責任,就此,上交所也對中信建投以及嚴硯、呂映霞二人同樣予以監管警示,并要求中信建投當引以為戒,“采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并在20 個交易日內向上交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不僅如此,中信建投還被證監會抽中2024年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及廉潔從業專項檢查。
這是證監會連續第三年組織對國內券商開展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及廉潔從業專項檢查,選擇檢查的對象皆是有選擇性的,即“投行項目撤否率高、投行執業質量評價低、負面輿情數量多或影響大、承銷公司債券或管理資產證券化項目違約率高、因投行業務違法違規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的券商。
中信建投不幸中選上述相關現場檢查。
2024年10月,據證監會的檢查結果顯示,發現中信建投在部分項目中盡職調查不充分;未有效督促發行人做好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內核未充分關注項目風險;對外披露招股說明書實質修改后內控未再次審批等,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劉乃生作為中信建投的分管投行業務高管,也與中信建投一起被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3)浙商證券這一年
在過去一年的投行業務質量評價中,從A類跌至B類“降級”的券商不在少數,多達7家,然而能從2023年的A類評級一下子下跌至“C”級墊底的唯有浙商證券。
浙商證券原本在投行業務的市場上,無論是市場占有率還是知情度,都遠遠不及中信證券、中信建投等一線券商。
或許,在個別投行業務上的失利,對于浙商證券來說,影響就非同小可。
2024年3月,上交所公關部對浙商證券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這也是2024年中,浙商證券唯一一次因IPO保薦業務的履職盡責問題遭到監管的處罰。
彼時,上交所認為浙商證券作為浙江星星冷鏈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星冷鏈”)IPO的過程中“保薦工作缺乏獨立性”、“未如實說明歷次聘請保薦機構的情況”和“盡職調查履職不到位”。
如在上交所對星星冷鏈IPO進行現場督導時,發現浙商證券作為其保薦機構“多項資金流水核查資料如關聯法人、實 際控制人及其配偶、關鍵人員等銀行流水均為浙商證券盡職調查 進場前由其他中介機構獲取,浙商證券相關核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家庭成員等關鍵人員大額資金往來予以充分核查并獲取支持性證據資料”;“對發行人銀行流水等 基礎核查資料的獲取過程未保持全程有效控制”。
恐怕對浙商證券投行質量評價影響最大的事由還是在2024年11月15日,浙江證監局下發指向浙商證券的相關罰單。
浙江證監局稱,浙商證券因投行業務存在違規行為,被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據相關警示函稱,浙商證券的違規事項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個別項目存在保薦工作獨立性不足,未有效督促發行人如實披露歷次聘請保薦機構情況,部分盡職調查工作履職不到位,立項環節對項目重要風險點關注不足,內核環節未充分關注項目組對內核委員問題答復的事實依據等情況;
二是個別項目保薦費用收取過低,存在收費顯著低于行業定價水平的不正當競爭情形。
此警示函一出,浙商證券的有關違規行為立即引發市場熱議,尤其是“過低收取保薦費用”而顯著存在不正當競爭情形一事。
在過去幾年中,監管層很少因投行業務中收費過低的問題給券商開具罰單,,“價格戰”確實有助于保有份額,但是長遠來看,并不利于行業發展。《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中明確指出,保薦機構應當維護行業市場信譽,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擾亂市場秩序。同時,保薦機構應當制定明確且合理的保薦業務收費原則,收費原則的確定應當主要考慮保薦業務所需要的時間、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應成本,以及保薦業務的性質、創新性和復雜程度等因素。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中也強調,保薦機構從事保薦業務應當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與風險責任,合理確定報價,不得以明顯低于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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