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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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被告人在審前階段未認罪認罰,進入審判程序后能否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以及具體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認罪認罰意見》)中,對認罪認罰的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范圍進行了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司法解釋》)吸收了上述意見的相關規定。被告人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法院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二是對于事實清楚、有罪供述穩定的案件,被告人在開庭前提出申請的,承辦法官告知公訴機關,征求其意見,并詢問是否在開庭前開展認罪認罰工作,若其同意,可由其參照審查起訴期間的規定進行;若不同意或者未予答復,或者被告人是在庭審時當庭提出認罪認罰申請,可依照《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直接進行。三是關于量刑。審判階段,被告人在庭審前提出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同意開展該項工作的,可由其參照審查起訴期間的程序進行,提交量刑建議書;若公訴機關未作答復,或者被告人在庭審時提出認罪認罰申請,法院依照《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六條直接進行,可不再通知檢察院提出或者調整量刑建議,但應當就定罪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四是被害方異議的處理。根據《認罪認罰意見》第18條的規定,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應當酌情控制從寬的幅度。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于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被告人從寬處理。另外,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并非必須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此可按照《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以及《認罪認罰意見》第31條規定辦理。
注意
審判實踐中,已有審判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例。例如,在“蔣某某過失致人重傷案”(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03-1-181-002)中,被告人不認可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定性而未認罪認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罪名不當而擬變更罪名,被告人認可審理認定的罪名,并自愿接受相應刑罰處罰,故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了認罪認罰程序,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咨詢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刑庭王 淼
答疑專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黃小明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柯麗瑩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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