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韓逸航律師
一、檢索背景
近年來,低報價格走私案件增多,有的通過修改合同、發票金額低報、有的通關境外關聯公司實施低報行為,特別是后者,在司法實踐中極易認定為特殊關系影響實際成交價格,若境外購買價格低于報關進口價格,不能進行合理解釋的,往往被認定為走私行為。
為做好國內進出口企業在進口過程中違法走私責任風險防范,蘭迪海關部律師以實際案例為基礎,分析近年來發生低報價格走私案件的特點,歸納相關要點并予點評,以供相關業者及法律工作者參考。
二、檢索路徑情況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案由:走私罪
關鍵詞:低報價格、偽報價格、走私罪
樣本數量:183件
檢索時間:2024年10月30日
判決時間:2024年10月30日前
三、案件數量
按照上述關鍵詞進行檢索,共計得到裁判文書57份,具體情況如下:
四、案由分布
從上面的案由分類情況可以看到,走私罪當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別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其他走私罪。
五、地域分布
從地域分布來看,當前走私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廣東省、江蘇省、天津市,分別占比66.67%、7.65%、7.10%。其中廣東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122件。(注:此處顯示該條件下案例數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六、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20件,占比為55.56%;改判的有13件,占比為36.11%;其他的有3件,占比為8.33%。
七、犯罪金額
通過對犯罪金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犯罪金額為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數量最多,有46件,500萬元以上的案件有29件,20萬元至50萬元的案件有24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19件,1萬元以下的案件有8件。
八、審理期限
通過對審理期限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的審理時間更多處在31-90天的區間內,平均時間為167天。
九、審理法院
通過對法院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審理走私罪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別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十、高頻法條
律師評析:
一、低報價格走私案件的認定關鍵
在低報價格走私案件中,無論是貨主企業、貨代企業、報關企業,還是上述公司的參與員工,都有可能涉及到案件中,這其中的關鍵就在于參與公司或個人是否掌握真、假兩套價格資料。真實資料即進口企業在境外實際采購的合同、發票、流水等,虛假資料指的是向海關申報時隨附的合同、發票等。如明知存在真、假兩套價格資料還為公司或他人的行為提供幫助的,則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若在過程中只掌握購買或報關資料其中之一,則不應認定為走私。
二、低報價格走私案件的主從認定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如上文所述,在低報價格走私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參與主體眾多,認定主犯、從犯的關鍵就在于哪個主體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即偽造、修改價格資料的行為人一般以主犯論處,其他明知他人低報價格還為其提供報關、貨運等服務的,可能被認定為從犯。
三、低報價格走私案件中單證資料眾多,辯護律師應當重點審查,將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予以排除
一般情況下,低報價格走私案件大多憑借單證資料定罪量刑。而在走私案件中,除海關現場查獲的現貨外,其他單證資料均為間接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 號)第一百四十條,“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對此,辯護律師應當對案件中的報關單、合同、發票、流水、裝箱單、貨運單、會計賬冊等單證資料重點審查,看是否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是否能排除合理懷疑、是否能夠與當事人供述等言辭證據相互印證,以達到核減稅款的目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