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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象山區法院審結一起刷單返利類詐騙案,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3年8月起,被告人劉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實施詐騙犯罪,仍提供QQ賬號加入簽到做任務的詐騙QQ群做托,通過虛構成功領取傭金打賞使被害人信以為真,引導被害人下載鏈接的方式參與詐騙,被告人劉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2024年1月7日,被害人陳某某在兩個QQ群中看到被告人劉某某等托發送的虛假獲利信息后信以為真,繼而點擊QQ群中的網址鏈接下載APP,后被他人詐騙人民幣31萬余元。
2024年3月10日,被告人劉某某在省外某小區門口被公安人員抓獲,同時繳獲被告人劉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公民錢財,數額達人民幣3107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予以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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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作者:唐柳麗
編輯:唐柳麗
校對:戴嘉隆
初審:馬貴君
審核:李思親
素材來源:劉裕林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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