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員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保外就醫?
答:根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3、身體多病或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適用保外就醫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4、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對累犯、慣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殺人、搶劫、強奸、爆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老殘犯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6、罪犯所患疾病或傷殘必須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
二、減刑、假釋的區別
(1)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減刑一般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2)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且已經執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限和必須遵守的條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再犯新罪,就應依法撤銷假釋,將其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合并處理。
(3)減刑則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包括從較重的刑種改為較輕的刑種或者從較長的刑期改為較短的刑期,刑法沒有規定考驗期限,對于被減去的刑罰也不存在再次執行的問題。
3、兩者的區別: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里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并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可以減刑的情形如下: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警察證舒適的;
3、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4、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5、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6、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三、在服刑期間受到監獄行政處罰的,對減刑有什么影響?
答:根據《關于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粵高法發[2014]11號)第三十七條,對服刑期間因有嚴重違紀行為受到刑罰執行機關處罰的罪犯,提請減刑起始時間或者間隔時間應相應延長:受警告的,提請起始時間或間隔時間延長二個月以上;受記過的,延長三個月以上;受禁閉的,延長六個月以上。
受禁閉的,減刑幅度應比同等條件的其他罪犯減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受記過的,減刑幅度應比同等條件的其他罪犯減少三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受警告的,減刑幅度應比同等條件的其他罪犯減少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嚴重違規違紀一次性扣三分以上的或者累計扣八分以上的,減刑幅度酌情從嚴。
四、關于服刑人員的申訴、檢舉、控告如何處理?
答:(一)服刑人員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對服刑人員的申訴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二)對服刑人員寫給監獄的檢舉、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遞有關機關處理。
(三)對服刑人員寫給監獄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的檢舉、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四)監獄應當在獄內設立專門信箱,接受服刑人員的申訴、檢舉、控告材料,并指定專人開啟,負責處理。
(五)對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服刑人員申訴不應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五、無力繳納罰金怎么辦?
- 1.與法院溝通?:主動向法院說明自身的經濟狀況,爭取法院的理解和調整。法院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決定減少或延緩繳納罰金的期限。?
- ?2.分期繳納?:經法院同意后,可以制定分期繳納的計劃,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逐步繳納罰金。這樣既能履行法律義務,又能避免一次性繳納造成的經濟壓力。?
- ?3.財產抵繳?:如果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房產、車輛等,可以經法院同意后,將這些財產依法變賣或拍賣,以所得款項抵繳罰金。?
- ?4.申請減免?:如果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導致繳納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免罰金。需提交書面申請,詳細說明遭遇災禍的情況和經濟困難狀況,法院會對申請進行審查,核實情況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 ?5.延期繳納?:如果確實無力繳納罰金,法院可能會判決延期支付、適度減輕或者免除罰金。但需由被執行人提出申請,并經法院審查批準。?
- 6?.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繳納但拒不繳納罰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凍結、劃撥存款,扣押、拍賣財物等。同時,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物品應予以保留,不能被強制執行。?
?法律條文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六、服刑人員罰金可否不繳納,拒不繳納有何后果?
答:如果法院已經判決,而你拒不交納罰金,在監獄服刑的,不能減刑,宣告緩刑的,緩刑考驗期結束后,法院會追交罰金。刑滿釋放后,法院會執行罰金。法院在執行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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