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出血”非典型工傷的認定
-陳玉某與某市人社局工傷認定行政確認糾紛案
摘錄《贏在二審與再審》原文:
爭議焦點:
腦出血是自身疾病引發,還是工傷導致;腦出血等非典型工傷案件如何認定;律師如何進行訴訟代理。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18日,某教育局安排教研室負責人陳玉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為化名)帶領陳壽某、文代某二人,對xx縣xx鎮轄區內的學校進行工作檢查。當日19時許,陳玉某在廁所不慎摔倒,當即感覺右手右腳麻木,全身冒汗,說話不清,及時送往xx縣醫院救治,診斷為:左側小腦幕裂孔疝,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
2017年9月30日,某教育局向某市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聘用合同、調查報告等材料。2017年11月1日,該局作出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對陳玉某不予認定工傷。
后陳玉某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后工傷認定機關不服提起上訴,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現將行政復議答辯狀、一審代理詞、一審判決書、二審答辯狀,原文發表如下,供大家學習借鑒。
訴訟代理文書:
行政復議答辯狀
答辯人:某教育局,住所地:xx縣xx鎮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該局局長。
因申請人陳玉某不服某市人社局作出x市人社工認字〔2018〕704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提出行政復議,答辯人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某市人社局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8〕704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且證據不足
被申請人在2018年12月2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認定的情況是“當日19:00左右,陳玉某等人在xx縣xx鎮人民政府食堂就餐,部分配餐人員陳述,陳玉某就餐完畢后一個人上衛生間,回來說摔了一下,感覺右側肢體麻木、無力”,該陳述證明被申請人認可陳玉某在被送往醫院前摔倒的事實。結合xx縣人民醫院診斷書中的診療情況和出院醫囑記載“患者陳玉某發病過程中有外傷誘因,后繼發顱內出血可能,特此補充說明”。再結合證人張藝某、魏天某、李大某、文代某等證人的詢問筆錄,足以認定申請人陳玉某并非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不慎摔倒從而誘發身體疾病。故,被申請人的認定結論與事實不符,明顯缺乏證據佐證。
二、申請人之傷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某市人社局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8〕704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應當被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之規定。第一,在被申請人兩次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均無直接或者間接證據證明申請人陳玉某之傷系非工作原因導致。第二,申請人陳玉某在xx鎮政府廁所摔倒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領域,第三人符合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在工作時間及合理領域內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2.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在《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被復議機關撤銷或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被申請人某市人社局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8〕704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且證據不足。答辯人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撤銷或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并作出工傷認定。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答辯人:某教育局
2019年2月15日
陳玉某不服工傷認定糾紛案
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書記員: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教育局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訴被告某市人社局、第三人陳玉某工傷認定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參加訴訟。通過參與剛才的法庭調查,現代理人綜合本案事實及法律,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并請采納。
一、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系事實認定錯誤,且主要證據不足
在被告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被告認定“核實情況如下:2017年9月18日19時,陳玉某在xx鎮檢查工作結束后,在xx鎮政府食堂就餐完畢突發疾病,感肢體右側麻木、無力,現場經醫生測量血壓,收縮壓為220mmHg,立即送縣人民醫院醫治,診斷為:(1)左側基底節區出血;(2)高血壓三級很高危組”。
在上述事實描述中,被告認定陳玉某在xx鎮政府食堂就餐完畢突發疾病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依據第三人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受害者經過描述、某教育局提供的調查報告、工傷公示稿、事故信息登記表,以及宋某某、穆某某、陳某某、李某某、陳賢某5名陪餐證實人員對于陳玉某同志在檢查工作期間發病情況的陳述表明,第三人陳玉某是在xx鎮政府食堂就餐完畢后就廁時不慎摔倒,立即感到右手右腳麻木,全身出汗,說話不清,立馬送往縣人民醫院進行緊急救治,而不是突發疾病引起的事件。
此外,在xx縣人民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中,診療情況和出院醫囑記載“患者陳玉某發病過程中有外傷誘因,后繼發顱內出血可能,特此補充說明”。以上證據充分說明,第三人陳玉某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而不是自身突發疾病引起。故,被告某市人社局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系事實認定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二、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之規定,一方面,原告單位之職工即第三人陳玉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另一方面,本案中xx鎮政府食堂和廁所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領域,第三人符合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之規定,第三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之規定,第三人受傷之時屬于受用人單位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因此,第三人也符合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被告某市人社局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懇請法院依法撤銷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被告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系事實認定錯誤,主要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懇請法庭綜合本案事實及法律適用,采納訴狀理由和代理意見,依法撤銷被告某市人社局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認定結論,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代理人:張紹明、汪藝
2018年2月28日
陳玉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案
行政一審判決
【原告觀點】
原告訴稱,2017年9月18日,我局安排教研室負責人陳玉某帶領陳壽某、文代某二人,對xx縣xx鎮轄區內的學校進行工作檢查,當日19時許,陳玉某在廁所不慎摔倒,當即感覺右手右腳麻木,全身冒汗,說話不清,及時送往x x縣醫院救治,診斷為:左側小腦幕裂孔疝,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高血壓3級很高危組。后轉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左側基底節區出血開顱血腫清除術、去骨瓣減壓術后;(2)雙側額頂葉硬膜下出血;(3)雙xx 并雙側胸腔積液;(4)氣管插管術后;(5)高血壓病;(6)膿毒血癥。2017年9月30日,我局向被告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聘用合同、調查報告等材料,2017年11月1日,被告作出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對陳玉某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由于陳玉某外出檢查工作期間,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在合理區域內摔倒受傷,應當認定工傷。訴請判令:(1)撤銷被告某市人社局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判決被告作出工傷認定決定;(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舉證】
原告向法庭舉出下列證據:(1)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明原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及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2)陳玉某身份證、結婚證、家屬身份證明、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任免職文件、工傷保險繳費憑證、簽到冊,證明陳玉某身份情況及我局為其交納工傷保險的事實;(3)某教育局文件、調查報告、工傷公示、事故信息登記表、病歷資料、受傷事故照片及證實材料,證明陳玉某在檢查工作時在廁所摔倒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案件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告某市人社局對第1、2組證據三性及證明目的無異議,第3組證據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第三人陳玉某對證據三性及證明目的無異議。
被告某市人社局辯稱,根據被告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及xx縣醫院的病歷資料,原告單位職工陳玉某腦出血屬于其自身的疾病,且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應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為此,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質證】
被告某市人社局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了所作行政行為的證據及依據(復印件):(1)工傷認定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關于陳玉某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關于開展2017年秋季學期開學工作及均衡發展迎“國檢”督導檢查的通知復印件;(2)xx縣人民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xx縣人民醫院入院記錄、手術記錄、CT診斷報告單、xx市第一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3)工傷公示稿、調查報告;(4)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5)張藝某調查詢問筆錄;(6)魏天某某調查詢問筆錄;(7)李大某調查詢問筆錄;(8)文代某調查詢問筆錄;(9)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以上證據用以證明行政行為合法。
經庭審質證,原告某教育局及第三人陳玉某對證據1、證據3、證據4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對證據5、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對證據7、證據8的三性無異議,但達不到證明目的;對證據9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關聯性持異議。
【第三人述稱】
第三人陳玉某述稱,第三人腦出血住院治療之前,在工作時上廁所摔倒,雖然自身患有高血壓,但腦出血是原發病的高血壓導致還是因摔傷誘發所致,被告無證據予以排除,本案傷情應認定為工傷,被告草率地認為本人不是工傷是錯誤的,請求撤銷其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對本人所受之傷認定為工傷。
第三人陳玉某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證據(復印件):(1)住院診斷證明書、某教育局證明材料、證實材料、工傷公示稿、調查報告,證明陳玉某工作期間摔倒導致誘發高血壓顱內出血;(2)陳玉某工作資料、陳玉某微信工作群資料,證明陳玉某自2016年來,工作壓力大及勞動強度高是其受傷的重要原因。
經庭審質證,被告某市人社局對證據的三性無異議,但達不到證明目的;原告某教育局對證據三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陳玉某是原告某教育局職工,原告為其交納了工傷保險。2017年9月18日,第三人陳玉某受原告某教育局指派,帶領陳壽某、文代某等人到xx縣xx鎮轄區內的學校檢查工作,當日19時許,陳玉某在xx 鎮政府就餐時,在廁所摔倒,當即身感不適,經及時送往xx縣醫院救治,診斷 為:左側小腦幕裂孔疝,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高血壓3級很高危組。后轉x 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左側基底節區出血開顱血腫清除術、去骨瓣減壓術后;(2)雙側額頂葉硬膜下出血;(3)雙xx并雙側胸腔積液;(4)氣管插管術后;(5)高血壓病;(6)膿毒血癥。2017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對第三人陳玉某認定工傷,被告收集了其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后,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陳玉某上班期間突發疾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原告某教育局不服,持訴稱理由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2017)黔xx行初740號行政裁定,將案件移交本院審理。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原、被告及第三人所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有權作出被訴工傷認定決定。本案原告某教育局是本次工傷認定的申請人和行政相對人,其對被告所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服,可以提起本案訴訟,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陳玉某腦出血是其自身高血壓導致,還是其在外出工作期間摔倒所致,如果是前者,則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如果是后者,則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從被告提交的張藝某、魏天某、李大某、文代某等人的筆錄來看,陳玉某的確有在xx鎮政府廁所摔倒的事實,另外,原告某教育局和第三人陳玉某在庭審中提交的xx縣人民醫院0007053號住院診斷證明書載明“患者陳玉某發病過程中有外傷誘因,后既發顱腦出血可能”,本案現有證據不能完全排除陳玉某腦出血并非其摔倒所致,由于xx縣人民醫院0007053號住院診斷證明書對本案的認定會產生影響,被告還應調查核實該診斷證明書,必要時可以聽取出具該診斷證明書的醫生或其他專家的意見后,重新作出認定。綜上,被告不予認定第三人陳玉某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酌情判決被告在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綜上,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之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被告某市人社局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由被告某市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行政二審答辯狀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某教育局。住所地:xx縣xx鎮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紹明、韓朝飛,系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0851-26663600。
因上訴人某市人社局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18)黔xx30行初35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正當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所稱“一審法院僅憑張藝某、魏天某、李大某、文代某等人的筆錄認定陳玉某有摔傷情節與事實嚴重不符,且其依據的住院診斷證明書系無效證明”不能夠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且從張藝某、魏天某、李大某、文代某等人的筆錄來看,均能夠證明第三人陳玉某的確有在xx鎮政府廁所摔倒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關于上訴人主張“張藝某、魏天某、李大某、文代某等人的筆錄系傳來證據,因而不具有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主張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的相關證據依法應當作為定案的證據采信,且其證據系上訴人收集取得,在原一審審理的過程中,上訴人也未提供不同意見,故其主張依法不能夠成立。
2.關于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用于證明陳玉某摔傷的xx縣人民醫院0007053號住院診斷證明書,系陳玉某妻子以報銷為借口反復要求醫師付某某出具虛假證明”,并有2018年4月10日xx縣人民醫院出具的桐醫呈〔2018〕31號文件予以說明一事。答辯人認為:該文件說明系事后證據,并不屬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依法收集的有效證據,依法不應當作為本案的證據采納。而且,縣人民醫院對此問題,已經作出說明,前述診斷證明書因違反醫院的病情證明文書管理制度,為無效證明,特申明作廢。故,答辯人認為,本案第三人的受傷是否與摔傷有關,是否有因果關系,是社保機構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現上訴人尚未全面收集相關證明,未查明損害原因,更加說明了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3.關于上訴人主張“在xx縣人民醫院和xx市第一人民醫院的病案記錄中均沒有陳玉某皮外受傷的記錄”的問題,答辯人認為:現在第三人陳玉某尚未醒過來,還處于昏迷狀況,第三人送達醫院后,已經失語失寫、意識障礙,不能夠交代自己的病情。故,其相關陳述由家屬交代,并非病人本人交代,現上訴人仍沒有充分的證據完全排除第三人陳玉某所受之傷與廁所摔傷無關。
4.關于上訴人主張“最初接觸陳玉某的醫生張藝某、付某某、姚某等人的證言,證明當時陳玉某就醫時沒有任何傷痕,無外傷史”的問題,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證據自相矛盾。上訴人提供的幾份調查筆錄中,張藝某筆錄記載“······我到現場后未作詳細檢查······”,魏天某筆錄中未記載是否檢查存在外傷,文代某筆錄記載“摔倒是事實······但我沒有注意他是否有外傷”,而如今,上訴人卻又說“張藝某等人肯定陳玉某當時就醫時沒有任何外傷”,實屬自相矛盾,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夠成立,應當依法駁回。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理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之規定,一方面,答辯人之職工即第三人陳玉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另一方面,本案中xx鎮政府食堂和廁所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領域,第三人符合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之規定,第三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第三人陳玉某受傷之時屬于用人單位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因此,第三人也符合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故,上訴人某市人社局作出的x市人社工認字〔2017〕7020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且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均能夠成立,答辯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之后,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2018年4月23日
辦案總結;
一、“腦出血”非典型工傷認定案件呈高發態勢
隨著社會文明不斷進步,生活水平和物質條件也不斷提高,人們的生活物質需求得到了極大提升。但是,隨之出現的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等慢性疾病逐年增加,呈現出高發態勢。尤其是部分腦力工作者,行政事業機關單位人員,辦公室久坐人員,由于平時長期缺乏運動、身體肥胖、營養過剩也成為常態。而這類人員,加上患有高血壓等疾病,極易發生腦出血。
二、“腦出血”是自身疾病,能否認定工傷爭議較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且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而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死亡,也可以視為工亡,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獲得賠償。但是,對于“腦出血”這一種自身原發疾病引發的傷害,到底是認定工傷為好?還是不予認定?這在工傷行政案件認定程序中,一直是行政機關備受爭議的一個話題。若認定為工傷,賠償金額較大,若不認定為工傷,受害人又極度可憐。在司法實踐中,也普遍存在兩種情況,一類是直接予以認定為工傷或者工亡,另一類是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亡。通過大數據檢索發現,即便認定為工傷或者工亡,有的也費盡周折,窮盡所有訴訟途徑。
三、能否認定為工傷或者工亡,需要進行個案判斷
對于該類案件的認定以及律師訴訟代理,通過我們對相關案件的訴訟代理,尤其是對大量勝訴案件的分析,腦出血能否認定為工傷或者工亡,應當結合下列情況而定:
(1)如果腦出血是發生在工作期間,并且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依法應當認定為工亡;若受害人只是受到身體傷害,落下身體癱瘓,又沒有受到任何事故傷害,比如:在工作中摔倒、摔傷的,一般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2)如果腦出血發生在工作期間,加之又有摔倒、摔傷病史的,或者與工作具有一定關聯的,需要進行因果關系的鑒定和識別,如果具有因果關系,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工亡。
(3)如果腦出血發生在外出工作期間,也要區分是工作時間還是休息期間發病;如果是在工作期間發病,仍然適用前述第二種處理意見,若是發生在休息期間,則很難認定為工傷。不過,對于該類腦出血非典型工傷認定案件,由于用人單位很難提供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這為律師的訴訟代理,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需要承辦律師針對每個案情具體分析處理。該案是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成功代理的“腦出血”非典型工傷認定第一案,該案的成功代理,開辟了本所辦理類似案件的先河,填補“腦出血”類非典型工傷案件認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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