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zhí)業(yè),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研究會委員,現執(zhí)業(yè)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yè)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yè)認證,專注于刑事業(yè)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yè)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規(guī)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辯護律師收集證據的規(guī)定。
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除可以通過閱卷和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外,還可以通過調查取證,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并根據收集的證據進行辯護,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這樣也有利于法庭在核實清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作出判決。所以,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規(guī)定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僅是從法律上賦予了辯護律師職權,而且也給辯護人履行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體現和落實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原則。本條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為增強辯護人在訴訟中的作用增加的規(guī)定,2012年、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未作修改。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辯護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律師,為了辯護的需要,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還是罪輕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和證人證言。本條規(guī)定的收集證據材料的權利僅限于律師,這是考慮調查、收集證據的工作涉及被調查的公民的權利,律師是有組織,有職業(yè)紀律,并有法律約束的執(zhí)業(yè)人員,而其他辯護人則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親友,如果賦予調查取證權,缺乏必要的約束,易造成對被調查的公民權利的侵害。“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是指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證據被拒絕或者無法收集某項證據時,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是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發(fā)出出庭作證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第二款是關于辯護律師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證據程序的規(guī)定。根據本款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證據,但必須受以下兩方面條件的限制:一是要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許可。即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應經人民檢察院的許可,在審判階段要經人民法院的許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否許可,主要應當考慮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是否會給被害人或者有關人員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二是要經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之所以規(guī)定上述兩方面的條件限制,主要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不應當在刑事訴訟中再次受到傷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