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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一、裁判要點
1.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準確作出認定。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2.對于主營業務存在轉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結合實際用工管理主體、勞動報酬來源等因素,依法認定勞動者與其關系最密切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
二、基本案情
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網絡公司)承包某外賣平臺在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滸墅關片區的外賣配送服務。2019年4月25日,圣某歡通過特定APP注冊成為該外賣平臺滸墅關片區專送騎手。專送騎手的具體運行模式為:在注冊方式上,專送騎手必須通過站點授權才能下載注冊該APP;在派單方式上,平臺根據定位向專送騎手派單,騎手不可拒絕,因特殊情況不能接單需申請訂單調配;在騎手管理上,專送騎手受其專屬站點管理,站長決定訂單調配、騎手排班,騎手需按照排班上線接單;在薪資構成及結算上,專送騎手薪資包括訂單提成、騎手補貼及其他補貼等。在注冊過程中,圣某歡進行人臉識別并根據提示講出“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自此,圣某歡通過上述APP接單,接單后使用自有車輛配送。江蘇某網絡公司對圣某歡有明確的上班時間及考勤要求,請假會扣除相應獎勵。
2019年5月30日,江蘇某網絡公司與江蘇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管理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委托江蘇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場推廣服務;江蘇某管理公司承接項目訂單后可以另行轉包;接活方在執行任務期間受到或對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江蘇某網絡公司應當自行承擔后果,不得要求江蘇某管理公司承擔侵權等賠償責任;每月雙方對上個月接活方名單、傭金費用、服務費用等進行核對,由江蘇某網絡公司將相應款項存入其設在第三方平臺的賬戶,由第三方平臺將相應費用劃至接活方賬戶。同年6月10日,圣某歡委托江蘇某管理公司為其注冊“個體工商戶”,并以“個體工商戶”名義與江蘇某管理公司簽訂《項目轉包協議》,約定:雙方系獨立的民事承包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個體工商戶獨立承包配送服務業務,承擔承攬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江蘇某管理公司按月將服務費結算給個體工商戶。同年6月13日,圣某歡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市場營銷策劃、市場推廣服務、展覽展示服務。2019年6月至8月,圣某歡分別收到薪資人民幣5035.5元、6270.5元、5807.7元(幣種下同)。圣某歡在上述APP中的薪資賬單頁面顯示,薪資規則說明為江蘇某網絡公司制定,薪資構成包括底薪、提成、補貼獎勵等,其中底薪0元。
2019年8月24日晚10時許,圣某歡在外賣配送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因工傷認定問題與江蘇某網絡公司發生爭議,圣某歡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江蘇某網絡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圣某歡的仲裁請求。圣某歡不服,向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江蘇某管理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0)蘇0505民初5582號民事判決:圣某歡與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外賣騎手圣某歡與江蘇某網絡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基于用工建立的關系。但實踐中存在企業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等合同,以規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發生糾紛后,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能僅憑雙方簽訂的承攬、合作協議作出認定,而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因素,準確認定企業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被要求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并不妨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江蘇某網絡公司要求外賣騎手圣某歡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后再與其簽訂承攬、合作協議,意在規避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雙方實際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具體而言:其一,圣某歡成為專送騎手需通過站點授權才能完成APP注冊,而后圣某歡通過APP接單,根據勞動表現獲取薪酬,不得拒絕平臺派發訂單,特殊情況不能接單時需向江蘇某網絡公司申請訂單調配;而且,江蘇某網絡公司制定考勤規則,對圣某歡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其二,根據APP薪資賬單中的薪資規則說明、平臺服務協議可以看出,圣某歡薪資來源、薪資規則制定方為江蘇某網絡公司,發放金額由江蘇某網絡公司確定,雙方實際結算薪資。其三,圣某歡注冊成為專送騎手,隸屬于江蘇某網絡公司承包的某外賣平臺滸墅關片區站點,其從事外賣配送服務屬于該公司主營業務。綜上,江蘇某網絡公司要求、引導圣某歡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系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但實際存在用工事實,對圣某歡進行支配性勞動管理,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圣某歡是與江蘇某網絡公司還是與江蘇某管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經查,江蘇某網絡公司雖然通過簽訂平臺服務協議將配送業務轉包給江蘇某管理公司,但實際圣某歡依然通過此前注冊的APP進行接單和配送,江蘇某網絡公司也通過該APP派單并進行工資結算。圣某歡系由江蘇某網絡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結算薪資等,其與江蘇某網絡公司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明顯超過與江蘇某管理公司的聯系。故對江蘇某網絡公司僅以其與江蘇某管理公司存在內部分包關系為由,提出其與圣某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抗辯,依法不予支持。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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