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影響所有企業!
《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重磅發布!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首次將社保納入了納稅系統統一管理,這一重大變化,將影響所有企業!
此前納稅信用評價僅覆蓋稅收繳納情況,而社保費與非稅收入長期處于“信用盲區”,長期處于對稅收監管嚴格、但對于費(非稅收入)監管較弱的狀態。這次變化,實現“稅費同評”,社保和增值稅等稅收接受同等監管。
這一新政不僅重構納稅人信用評價體系,更將信用管理延伸至社保繳費和非稅收入領域,標志著我國稅費信用管理正式邁入“稅費皆重、稅費一體、稅費協同”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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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系統聯網升級
社保管理也迎來重大變化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發布消息稱,稅務部門已經建成全國統一規范的新電子稅務局,全國已有超9600萬納稅人在使用新電子稅務局。
全國統一規范的新電子稅務局,是國家稅務總局為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打造的全國一體化智能稅務管理平臺。其核心是通過系統整合、數據互通和標準統一,實現全國稅務業務的“一網通辦”。
全國統一電子稅務局正式上線,這也意味著社保管理迎來重大變革。
主要體現在這幾點:
一、全國社保業務辦理新變化,跨地區社保管理新范式
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是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的移動端,如果員工在全國各地都有關聯的企業,可以在個人身份登錄的狀態下,在首頁左上角切換省份。
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企業業務】下的【特定主體】入口進行登錄,登錄進電子稅務局后通過右上角【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選擇,然后點擊后方的進入按鈕即可切換具有關聯關系的跨區域報驗戶、跨區稅源登記納稅人身份。
二、社保征管從“人審”到“智審”
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最大的特點就是智能申報,稅收大數據實現自動算稅功能,預填86項稅費業務,納稅人只需確認結果或補錄少量數據即可完成申報,大幅減輕了辦稅負擔?。
但是這也意味著數據透明化,歷史問題無處遁形、跨部門數據交叉驗證、動態監控常態化!
需要緊急關注4方面:
??社保基數未按照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申報;
??企業員工未全員參保;
??離職員工參保記錄未及時減員;
??員工工資、社保、個稅不在同一個主體。
三、跨地區用工管理進入“精準屬地化”時代
隨著全國統一電子稅務局上線,社保征管進入“數據智能比對”時代,跨地區用工的社保合規風險顯著上升。
《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24》調研數據顯示,全國經營常態化,跨地域雇傭企業占比達51.7%。
對于跨地區用工的企業而言,社保合規管理需要更加“精準屬地化”,以下幾種跨地區用工的社保管理方式需要迅速調整:
?員工工作地與參保地不一致(如:北京工作,上海參保)。
?社保繳納主體與個稅主體不一致(如在A公司繳納社保,B公司發薪報稅)。
這些看似獨立的合規問題,其中核心的主體問題還是企業未完成“三位一體”,即勞動合同、社保繳納、個稅申報主體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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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變化
此次發布的新規共六章三十六條,對納稅繳費信用的信息采集、評價指標、評價結果的確定和應用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相比于之前的政策有很多變化,下面我們針對重要變化進行重點梳理。
變化一:拓展適用范圍——包羅其他主體
此次新規明確,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信息確認、身份信息報告,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與此同時,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可自愿申請納入本辦法管理。
變化二:拓寬評價范圍——融入繳費事項
評價范圍的拓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政策名稱&評價事項。
從政策名稱來看,以往國稅總局發布的納稅信用類管理文件,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1號)等文件,過往文件名稱均單指“納稅信用管理”或“納稅信用評價”,本次新規首次提出“納稅繳費信用管理”,“繳費”一詞率先在政策名稱中提及,與“納稅”同等排列。
從具體評價事項看,新規對《納稅信用管理辦法》進行迭代升級,將全國統一征收、具備條件的社保費和非稅收入事項納入信用評價,結合經營主體評價年度內按期申報和繳費情況,綜合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更加全面地反映經營主體信用狀況。
變化三:拓寬容錯空間——優化評價指標
不同于稅款申報繳納的全國高度統一性,社保費的繳納存在較明顯的地域差異性,為了避免因此造成信用評級的“誤傷”,新規專門預留了企業社保繳費的容錯空間,并加大了評級修復的力度。
一是優化起評分規則,適當增加起評分
,給應當為職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營主體預留容錯空間。
新規明確經營主體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經常性指標中納稅繳費信息齊全的,從93分起評,不齊全的,從90分起評。
與之相對比,現行規定中,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一律從90分起評。
所謂“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相關稅務檢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的記錄。
而關于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國家稅務總局也專門作出說明,具體如下:
《辦法》第九條中的“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經營主體不經常產生的稅務檢查等指標信息,主要指稅務部門開展的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信息。
《辦法》第十三條主要考慮信用的基礎是信息,為適當給信息更完整的經營主體預留容錯空間,“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齊全”是指經營主體在評價年度內存在稅費申報、稅費款繳納、發票與稅控器具或登記與賬簿等經常性指標信息,且近三個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存在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記錄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
“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相關稅務檢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的記錄。
“經常性指標中納稅繳費信息齊全”是指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經營主體有稅款和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記錄。
二是調整扣分頻次。此次《辦法》將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等指標的扣分頻次由“按稅種按次計算”調整為“按月計算”,避免單一指標對整體評價結果影響過大。
三是優化不能評為A級的情形。此次新規第十七條明確不能評為A級的情形,第三款明確,“非正常原因評價年度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應納稅額為0的”,那問題來了——何為非正常原因?
本次新規正文中仍未明確具體情形,但國家稅務總局在隨后的文件解讀中進行了相關情形的列舉,明確“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經營主體正常經營(包括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存在未抵減完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稅按季申報視同連續3個月。
也就是說,新規明確因存在未抵減完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等情況,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增值稅應納稅額為0,不影響經營主體評為A級。
變化四:完善修復標準——加大修復力度
新規進一步完善了納稅繳費信用修復標準,加大了輕微失信行為修復力度、建立了欠稅指標漸次修復機制、新增了“整體守信修復”情形、細化了直接判為D級的指標修復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允許其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修復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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