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高某毆打他人一案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強制執(zhí)行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高某作出的500元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4日,在長白鎮(zhèn)綠江委二中坎下道北,高某與李某因高某不讓李某幫助孫某拖車一事發(fā)生口角,高某進而毆打李某。高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相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高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前,長白縣公安局告知高某有陳述、申辯的權利,高某未進行陳述、申辯。2024年4月30日,公安機關正式向高某送達處罰決定,明確告知其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然而,高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更未自動履行繳納罰款義務。
為維護法律尊嚴與權威,長白縣公安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高某發(fā)出《行政強制執(zhí)行事先催告書》,要求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否則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高某收到催告書后,仍未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長白縣公安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法院審理
長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長白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準確,處罰適當,符合法定程序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因高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長白縣公安局無法定強制執(zhí)行罰款的行政職權,故長白縣公安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符合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
長白縣法院作出裁定,準予強制執(zhí)行長白縣公安局對高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即強制執(zhí)行罰款5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這起案件再次提醒人們,斗毆不可取,任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日常生活中,大家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遇到矛盾糾紛時,務必通過合法、合理途徑解決,共同維護和諧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
作者:劉晨
編輯:豐元雪
初審:李毅
復審:潘光明
終審:樸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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